預售屋拖3年還沒交!買方告建商獲判賠3,350萬 缺工、疫情理由法院不買單
泰舍至善元交屋延遲1,238天 法院僅認列4天颱風順延,預售屋逾期責任成焦點
【M傳媒/綜合報導】
新北市新莊預售案「泰舍至善元」發生延遲交屋訴訟。楊姓買方2017年簽約購屋,原訂2023年1月18日前交屋,直到2026年6月9日法院言詞辯論終結,仍未完成交屋。新北地方法院6月30日一審判決,建商泰坤建設應給付買方3,350萬3,520元。本案仍可上訴。
遲延利息累積逾3,300萬
判決指出,房屋原約定總價6,150萬元,經803萬元折讓後為5,347萬元;買方實際已支付5,352萬元。
法院認定,建商應於2022年6月30日前取得使用執照,實際於同年7月18日取得;交屋則自2023年1月19日起算,至2026年6月9日已遲延1,238天。
法院依已繳價款、遲延日數及每日萬分之五的約定計算:
|
判賠項目 |
法院認定金額 |
|---|---|
|
遲延取得使用執照:14天 |
37萬4,640元 |
|
遲延交屋:1,238天 |
3,312萬8,880元 |
|
合計 |
3,350萬3,520元 |
其中,取得使用執照原本逾期18天,法院扣除可認列的4天颱風停班期間,計算14天。判決另就部分判賠本金准許自2025年4月17日起按年息5%計息。
工期影響須拿證據
建商提出行政審查延遲、疫情及颱風等理由,主張工期應順延;法院依證據僅認列4天颱風停班,未採納其餘展延主張。建商也曾表示已通知買方交屋,但法院認定房地抵押權尚未塗銷、產權未移轉,不能據此認為已依約完成交屋義務。
馨傳不動產執行長何世昌指出,缺工缺料及疫情影響須提出具體事證,才有機會作為工期展延依據。
每日萬分之五
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規範,對逾期取得使用執照及遲延通知交屋,均設有按已繳房地價款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的規定。以365天換算,相當於單利年率18.25%;實際金額仍取決於已付款項、可歸責的逾期天數及個案契約。
本案法院也審查建商要求酌減違約金的主張,考量買方已支付大筆價款卻長期無法取得房屋,認為約定金額無須酌減。這是本案的具體判斷,不能直接推論其他遲延交屋官司都會獲得相同比例的賠償。
M編觀察:
買方遇到逾期交屋,應先核對契約約定的取得使照及交屋期限,保存繳款明細、建商通知、驗屋紀錄與往來訊息,再以書面要求建商說明逾期原因及遲延利息計算方式。雙方可先協商,也可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涉及重大金額或履約風險時,可請律師評估保全及訴訟程序。
這起判決顯示,建商提出工期展延理由,仍須證明事由確實影響履約;買方則須依契約、付款及逾期紀錄主張權利。
關鍵字: 泰舍至善元、泰坤建設、預售屋延遲交屋、交屋違約金、每日萬分之五、使用執照、缺工缺料、預售屋糾紛、新北地方法院、M傳媒。
圖片景供示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