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失聯可以辦房地登記 ? 情情:先辦公同共有,再處理失蹤人權利

文/嚴意情(情情來了)|明深地政士事務所 主辦代書
家人過世後辦繼承,其中一名兄弟姊妹失聯多年,房屋和土地仍然可以先辦繼承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繼承人有2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無法會同辦理時,可以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利益,申請把被繼承人的土地登記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房地可以先辦公同共有
例如父親留下1間房子,由3名子女繼承,其中1人失聯多年。
另外2人可以依法準備戶籍、繼承系統表、遺產稅或免稅證明及相關登記資料,先為全體繼承人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繼承登記原則上應自繼承開始日起6個月內辦理,逾期可能產生登記罰鍰;逾1年仍未辦理,還可能進入未辦繼承登記列冊管理程序。
完成公同共有登記,可以先把房地從被繼承人名下移轉到全體繼承人名下。
失聯者的繼承權仍然保留。
公同共有完成登記 分產另外處理
公同共有只是先完成繼承登記。
後續要把房屋分給特定繼承人、出售或辦理其他重大處分,仍會涉及全體公同共有人權利。
其中一名繼承人長期失聯時,後續程序就要依失蹤狀況、財產權利內容及實際處分需求個別處理。
失蹤人的財產權利仍然存在
失蹤人在法院作成死亡宣告以前,法律上的財產權利仍然存在。
他已取得的繼承權,也屬於他本人財產的一部分。
《家事事件法》對失蹤人財產管理設有制度。
失蹤人未指定財產管理人時,原則上先依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與其同居的祖父母及家長等順序處理。
無法依這個順序確定管理人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
財產管理人主要負責保存、管理失蹤人的財產;涉及重大處分或可能改變財產性質的行為,仍可能需要法院許可。
死亡宣告依失蹤期間辦理
依《民法》第8條,一般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失蹤人年滿80歲者,期間縮短為3年;遭遇特別災難者,則可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聲請。
法院依法完成死亡宣告程序並作成裁判後,才會產生相應的身分及財產法律效果。
失聯多年本身,不會讓繼承權自動消失。
遺產管理人與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制度不同
「遺產管理人」主要處理繼承人有無不明,或依法進入無人承認繼承程序的情況。
「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則是失蹤人本身仍有財產權利,但需要有人代為保存、管理。
已經明確知道某位兄弟姊妹就是繼承人,只是目前失聯,法律上原則上屬於失蹤人權利管理問題,不是同一套無人承認繼承制度。
情情提醒
遇到繼承人失聯,可以先分成兩個階段處理。
第一階段先完成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由部分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申請登記,先把房地權利接回繼承人名下。
第二階段再依個案處理失聯繼承人的權利。
後續如果涉及分產、出售或其他處分,再依失蹤期間、財產管理制度及法院程序處理。
情情提醒,失聯不會讓繼承權消失,也不會讓整筆房地完全不能辦。先完成可以辦理的繼承登記,再處理失蹤人的財產權利,程序會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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