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頻交易與實體供應鏈數據聯動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指出,替代數據的興起,使「公開」變成一個程度問題,企業營運會留下大量可觀察訊號:貨運量、網站流量、APP 使用、停車場車流、衛星影像、招聘職缺、供應鏈交期,這些資料有些公開,有些由商業資料商合法取得,有些則可能涉及契約、隱私或營業秘密。
金融機構把這些訊號轉成投資判斷,本身可能是研究能力,但資料來源是否合法、是否違反保密、是否透過不當方式取得,仍需要個別分析,不能只因為資料「不是公司財報」就認為沒有法律問題。
引言
當我把 AI 從文字、製造一路看到金融市場,一個直覺問題浮現:今天所有投資人雖然交易同一個市場,卻不一定處在同一個資訊時間。
一、資訊不對稱與技術落差|重塑市場公平的界線
大型交易機構擁有購買即時數據、替代數據、物流訊號、衛星影像、供應鏈資訊與高速運算能力的實力,而一般投資人往往只能在新聞發布後被動接收訊息。這種資訊取得的落差本身並不違法,因為市場本就允許研究、分析與資訊競爭。然而,當雙方的資料處理能力差距拉大到微秒、毫秒甚至大規模機器推理的層次時,傳統「資訊只要公開,大家就公平」的直覺是否依然充分?
在缺乏具體證據前,我們不應輕易使用「黑箱操盤」或「內線聯動」這類武斷的詞彙。真正值得深入探討的是那條法律界線:什麼是合法的研究優勢?哪些資料帶有保密義務?什麼情況會構成「重大未公開資訊」?又有哪些行為可能涉及人為製造價格或交易假象?
二、替代數據與供應鏈的法律盲區
替代數據的興起,讓「公開」二字變成了程度問題。企業營運會在外界留下大量可觀察的訊號,諸如貨運量、網站流量、APP 使用率、停車場車流、衛星影像、招聘職缺及供應鏈交期。這些資料有些屬於公開資訊,有些由商業資料商合法取得,有些則可能觸及契約、隱私或營業秘密。
金融機構將這些訊號轉化為投資判斷,本質上是研究能力的體現。但資料來源是否合法、是否違反保密協定、是否透過不當方式取得,仍需個案逐一分析,不能僅因資料「不是公司財報」就推定不存在法律或契約問題。
其中,供應鏈資訊尤為敏感,因為它往往比財報更能提早反映未來的營運狀況。特別是 AI 晶片、設備與關鍵零組件,這些產業具有交期長且供應高度集中的特性。訂單、排程、出貨與產能資訊一旦被掌握,對下游客戶的營運就具備了預測價值。但是否屬於重大未公開資訊,不能只靠「很有用」來速斷,仍須回歸資訊內容、來源、保密性以及證券法規的具體適用來判斷。
這也正是供應鏈企業需要強化資訊管理的原因。員工、供應商、物流與資料服務商所接觸的資訊,都可能具備市場敏感性。企業應明確界定資訊的權限劃分、公開時機,並統一對外回應的發言管道。
三、釐清高頻交易|速度與公平的辨正
談到高頻交易,最需要釐清的是:「快」並不等同於「不公平」。高頻交易利用低延遲系統快速下單,追求速度本身並不自動違法。市場爭議的核心通常在於更具體的行為,例如是否意圖製造虛假交易、是否濫用交易機制,或是否利用了不當取得的資訊。
如果法律評論僅因某些機構速度較快,就直接冠上「收割散戶」的標籤,雖然容易吸引眼球,卻無助於理性理解監管本質。更精準的問題應該是:交易規則是否對所有合格參與者公開?某些速度優勢是否源於具排他性的基礎設施?市場監理系統能否有效偵測異常交易模式?而一般投資人又該如何理解自身的交易條件?
四、生成式 AI 的市場污染與資料合規
當大語言模型進入財經內容生產後,市場資訊的污染成本大幅下降。過去大量製作假消息需要投入人力,如今生成式 AI 讓文字、圖片與影音的製作變得極其廉價。這確實增加了市場面對錯誤資訊、冒名內容與協同操作(coordinated manipulation)的風險。
即便如此,「大量內容」並不直接等於「市場操縱」。法律責任是否成立,仍須依具體行為、主觀要件、資訊真實性、交易模式與市場影響等法定要件判斷。
對此,平台與監理機構需要建立更好的來源識別、異常傳播分析與快速澄清機制。企業自身也應做好危機應變準備:若網路突然出現假冒高層、偽造財報或深偽(Deepfake)影音,應由誰負責確認、澄清與通報?在 AI 時代,資訊治理已正式成為投資人關係(IR)不可或缺的一環。
同時,資料商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契約鏈(contract chain)也應受到重視。替代數據通常不是交易機構自行蒐集,而是由第三方提供。金融機構不能一味盲信供應商「資料合法」的保證,而應落實來源的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徹底釐清資料如何取得、是否取得授權、是否涉及個資、是否受契約限制,以及能否合法用於交易。資料供應鏈的合規要求與 AI 訓練資料的問題高度相似,使用者無法將合規責任完全外包。
五、投資人的策略轉變與監理的技術升級
對一般投資人而言,真正需要的並不是去「打敗高頻交易」,而是理解自己不該在不擅長的戰場上競爭。散戶不可能在速度上與專業交易機構抗衡,但這並不代表市場失去了公平,而是彼此的策略本就應該不同。如果將投資決策建立在「秒級」的新聞反應上,自然會處於劣勢;相反地,若基於長期基本面、風險分散與清晰的資產配置,速度優勢的重要性就會大幅下降。
法律專欄不應以煽動方式讓讀者誤以為市場可被單一權力主體全面操控;而應協助讀者看清市場結構,避免將資訊落差一概誤解為陰謀論。
與此同時,證券監理也需要與市場技術同步提升分析能力,才能更精準地區分「創新」與「濫用」。演算法交易、替代數據與生成式內容,都需要相應的技術能力才能有效監理。若監管思維仍停留在傳統的電話、郵件與單一交易檢查,將很難理解如今高度機器化的市場。面對高度機器化的市場,監理能力也需要更強的數據分析、模型稽核與跨市場監測工具。
然而,監理本身仍應守住比例原則,不能僅僅因為技術流於複雜,就將所有新型態的資料分析都視為可疑,市場仍需要保留創新與研究的空間。
最後,上市公司應重新思考「資訊治理」的定義,而非僅僅滿足於法定公告。公司的對外資訊不只存在於重大訊息與財報,招聘活動、供應商往來、物流、員工社群乃至技術交流,都可能成為市場分析的素材。企業無法、也不該將所有訊號完全封鎖,但可以強化內部對市場敏感資料的防範意識。尤其在供應鏈合作中,哪些資料可供分享、哪些需要延後釋出、哪些應由發言系統統一回應,都應建立一致、可執行且可追溯的制度。
演算法推薦本身也可能影響投資人看見什麼
一、演算法時代的資訊繭房與市場公平的再定義
當前的投資資訊,越來越依賴社群平台與演算法推薦來進行分發。這導致不同的使用者所接收到的新聞與觀點被高度分流,市場情緒也極易被平台的推薦機制無限放大。這種現象並非單一政治力量或企業陰謀所能概括,而是一種全新的資訊環境結構。對此,投資人需要建立多方查證的閱讀習慣,切勿將單一平台的熱度誤認為市場的全貌。
市場的公平,本就不等於讓每個人都擁有相同的工具,而是規則能否有效限制不當優勢,並保障可驗證資訊的透明度。AI 與高頻交易雖然加速了金融市場的運作,卻也讓資訊落差變得更加複雜。法律真正需要處理的,從來就不是去消滅所有的競爭優勢,而是精準區分出合法的研究、契約的違反、重大未公開資訊、虛偽陳述以及操縱市場的行為。
本篇論述的核心,在於保持對權力結構與資訊不對稱的敏銳觀察,但同時拒絕缺乏實據的「操控論」。真正有力量、且能重構市場信任的問題應該是:資料究竟從哪裡來?規則是否維持一致?監理手段是否跟得上技術?而投資人又是否理解自己在這場局中所處的位置?唯有將這些根本問題釐清,金融市場才可能在技術升級的洪流中,繼續維持其公信力。
二、莊鈞翔博士|從資料合規到企業衍生的資訊管制
針對資料的合規性,莊鈞翔博士指出,資料的「合法取得」與交易的「合法使用」屬於兩個完全不同的層次。即便某家資料商合法蒐集了資訊,並不代表金融機構可以在任何情境下無限制地使用;反過來說,就算資料本身是公開的,其取得方式與後續的分析應用,也可能受到契約的嚴格限制。因此,金融機構在合規審查上,應同時檢視資料的「來源」與「用途」。
在另類數據(Alternative Data)的應用中,最需要防範的風險莫過於「拼圖式再識別(Mosaic Re-identification)」。單一的物流、地理位置或消費數據看似已作匿名化處理,但當多組不相關的資料相互交叉比對、結合後,極可能重新推導出特定企業、個人或未公開交易的輪廓。這可能進一步觸及個人資料、隱私、契約保密或其他資料使用限制。因此,現代資料治理應評估「組合後的複合風險」,而非僅僅審查單一的資料欄位。
此外,公司內部也可能因 AI 的衍生分析而形成新的市場敏感資訊。當企業將訂單、產能與 AI 預測模型進行深度整合後,所得到的結論是否具有證券法上所稱的重大性,仍須依具體內容、時點與適用法規判斷。這類由模型推算出的衍生分析,是否應納入內部資訊的合規管制,是企業法遵部門需要正視的課題。員工不能只因結論由 AI 推算,就直接認為它不屬於敏感資訊。
三、自動化交易的信號驗證與演算法的法律責任
隨著媒體與社群成為交易訊號的來源,自動化交易更需要強大的來源驗證機制。若交易模型直接讀取社群言論或即時新聞來下單,深偽技術(Deepfake)、假帳號與錯誤訊息,將會在微秒之間轉化為市場的實際交易。金融機構對此應建立起「來源可信度評級」、「異常傳播偵測」以及「人工熔斷與干預機制」,絕不能盲目將「速度」凌駕於「真實性」之上。
與此同時,上市公司在面對排山倒海的假訊息時,反應太慢或反應過度都將付出慘痛代價。企業宜預先建立一套標準的危機澄清程序:由誰確認事實、由誰對外發言、何時該發布重大訊息、何時僅需進行一般公關操作,在 AI 時代,虛假內容的擴散速度不容許企業在事發時才臨陣磨槍。
最核心的原則在於:演算法交易的法律責任,絕不能隱藏在「模型自動下單」的黑箱背後。金融機構仍應依適用法規、內控與風險政策,落實風險限額、合規監控、異常交易防護與明確的人工問責節點。模型本身從來都不是行為人免責的避風港;交易系統越是走向自動化,事前與事中的合規控制就越顯關鍵。
歸根結底,市場公平的制度品質,也包括市場參與者能否理解基本交易條件與規則。交易所與監理機構應透過公開透明的規則、合理的延遲資料機制、異常交易的即時說明以及投資人教育,來盡可能縮小技術造成的資訊落差。公平的真諦,不在於扼殺高頻交易的生存空間,而是要讓制度條件全然透明,並並讓可疑或違規行為具有被辨識、調查與追責的制度條件。
投資顧問使用生成式 AI 也需要防止把推測寫成事實
一、幻覺與現實|生成式 AI 在金融研究中的證據邊界
生成式 AI 具有極強的「文本擬真與情境虛構」能力。分析師若未經查證,便將模型生成的產業因果關係直接援引至研究報告中,極易形成錯誤或具誤導性的結論。因此,金融機構應建立足以回溯重要數據與核心事實的查證流程,對關鍵資訊盡可能回到第一手原始來源。
同樣地,撰寫金融科技評論同樣需要守住證據邊界。諸如「市場遭到操控」或「某公司刻意釋放利多」等論述,在法律上都是高度具體且嚴肅的主張,絕不能僅因故事聽起來合乎邏輯便直接採信。研究資訊不對稱、速度優勢與體制漏洞是一回事,但若要指控特定主體的動機與違法行為,則必須有足以支持該主張的具體事證。
本質上,AI 未必創造全新的資訊不對稱,更常見的是加速並放大既有差距,使其變得更細微、更即時,也更難由一般觀察直接辨識。專業機構與一般投資人之間的鴻溝歷來皆然,而 AI 只是將這場競爭的戰場,進一步轉移到了「資料組合的複雜度」與「極致的計算速度」上。法律的核心任務,正是去精準識別:何時這種優勢屬於正常的市場競爭,何時又跨越了紅線,演變成不當取得、市場操縱或其他違法行為。
二、從「早知道」看合規界線|合法研究與違法洩密的距離
對一般投資人而言,在演算法時代最重要的認知,絕非盲目相信自己能比機器更快,而是選擇一條「不需要在速度上競爭」的投資策略。
我們可以透過一個供應鏈的實務情境,來釐清合法與違法的本質差距:假設某家基金透過公開的港口航運數據與公司已公告的訂單資訊,交叉推估出某家科技公司未來的營收表現,這屬於合法的研究與分析優勢;然而,若是該公司的內部員工違反保密協定(NDA),私下向基金提供尚未公開的出貨排程與產能數據,性質便完全不同。
在這兩個情境中,交易者最終都達成了「比市場更早知道」的結果,但法律對其評價卻截然不同,關鍵就在於「資訊取得的源頭」。「結果論」無法作為法律判斷的依據,監理機關與法院仍須依個案判斷:資訊是如何取得的?行為人是否負有保密義務?該資訊是否具備重大性?以及交易者與消息來源之間是否存在特定的利害關係。
這種合規思維,也必須延伸至資料購買市場的供應商審查。當對沖基金或金融機構購買手機定位、消費紀錄、物流或網路行為等另類數據時,應依資料敏感度與用途風險啟動相稱的盡職調查,確認這些資料是否經過用戶的合法授權、是否具備再出售權、以及是否落實去識別化。若資料商自身的採集源頭存在瑕疵,金融機構即便只是買方,仍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契約與聲譽風險。
三、防範演算法的「自動化羊群效應」與深偽危機
在交易層面,模型設計需要防範「將錯誤新聞放大為市場衝擊」的系統性風險。當市場上多個演算法在微秒內同時讀取到同一條虛假消息時,極易觸發連鎖性的快速交易反應。為了降低這種「自動化羊群效應(Automated Herd Behavior)」,交易機構可依策略風險在系統中配置多重防禦機制,例如設定來源信用權重、異常價格自動暫停、關鍵數據人工核對,以及在面臨重大突發事件時實施延遲交易。
此外,生成式 AI 的普及讓「偽造專業研究報告」的門檻與成本大幅下降,惡意第三方冒用知名分析師、財經媒體或企業名義發布虛假內容變得空前容易。金融機構與上市公司對此應加速引進「數位簽章(Digital Signatures)」、建置官方專屬的發布渠道與快速驗證機制,好讓投資人能在第一時間辨識資訊的真偽。
值得注意的是,深偽影音(Deepfake)對市場造成的金融風險,絕不應單純轉嫁給社群平台承擔。當企業高層的發言音訊或影像遭到偽造時,脆弱的金融市場往往會在幾分鐘內做出劇烈反應。對此,上市公司的公關與法務團隊應預先建立一套高層影音真偽確認流程,並備妥危機溝通預案,特別是在法說會或重大權益變更等敏感時刻。
散戶的保護,從來就不該靠「禁止所有複雜或創新的交易工具」來達成。現代金融市場的效率,仰賴專業實踐與工具創新。保護一般投資人更切實可行的路徑,在於落實規則的可理解性、必要的風險揭露,以及與技術發展相稱的市場監控能力,而不是將所有追求速度或量化的策略都貼上不正當的標籤。
演算法操縱若存在,仍然需要具體行為證據
一、拒絕波動陰謀論|操縱市場的證據門檻與資訊層級
諸如虛假掛單(Spoofing)、協同拉抬或散布不實資訊等行為,若要成立相應法律責任,仍須有足以支持構成要件的具體交易資料、溝通紀錄或其他事證。評論者不能僅因價格波動恰好符合某個市場故事,就直接推論背後存在人為操控。
與此同時,當代的投資人教育應與時俱進,導入「資訊來源信賴層級(Provenance Pyramid)」的核心概念。投資人需要明確認知到:官方公告、主流財經新聞、社群討論、匿名帳號以及 AI 摘要,其背後的可靠程度存在本質上的天壤之別。尤其身處高波動的市場環境中,投資人更應養成查閱第一手原始公告、並進行跨來源交叉驗證的獨立思考習慣。
在企業端,上市公司應管理可能造成選擇性揭露風險的對外溝通。企業在與證券分析師、供應商或核心客戶溝通時,必須高度警惕是否會在無意間,使部分市場參與者獲得壓倒性的資訊優勢。內部投資人關係(IR)的合規流程中,應明確限縮哪些資訊可供分享、何時必須對外公開。
必須強調的是,市場真正的公平,從來不是去強求每個人都擁有同等規模的算力。大型機構具備更精良的設備與深度研究能力,這本身是市場經濟的常態,而非制度的失敗。監理體制真正該做的是:確保資訊來源合法、交易行為真實、重大未公開資訊受到嚴格管理,並維持規則的可理解性、可預期性與必要透明度。
二、莊鈞翔博士|劃清合規界線,防範無意間的供應鏈洩密
身為公司治理策略師的莊鈞翔博士始終強調,唯有將這些法律與實務的界線說清楚,AI 時代的金融評論才不至於滑向「凡是看不懂的波動,一律視為市場操縱」的單一操控敘事。
我們可以再次透過投資研究的情境,來剖析「合法的研究優勢」與「違法的資訊不當」之間的鴻溝:假設一名研究員透過公開的航運數據、公司法說會報告以及長期的產業訪談,成功推估出某家公司的出貨成長期,這純粹是個人研究能力的體現。
然而,若該研究員是直接從負有保密義務的供應商處,取得尚未公開的內部訂單數據,這在法律上便可能觸犯嚴肅的合規紅線;雖然兩者的預測結果都可能比市場「早一步」發生,但資料的來源與取得方式只是法律評價的重要因素之一,仍須結合行為人身分、保密義務、資訊重大性、知悉狀態與實際交易行為等要件判斷。
因此,供應鏈企業必須加強內部員工對「市場敏感資訊」的辨識訓練。舉例而言,一線工程師未必會把產品交期、良率或產能排程視為市場敏感資訊,但這些資料在特定情況下可能與上市公司或重要客戶的營運預期有關。企業應主動在保密協定(NDA)與內部誠信行為準則中,明確定義「市場敏感資料(Market-Sensitive Data)」的範疇,防止員工在與媒體或投資人互動時,無意間流出關鍵合規漏洞。
三、演算法治理|自動化模型的版本控制與極端市場熔斷
當 AI 研究工具開始具備自動串接多方來源的能力時,系統對「來源標籤(Provenance Tagging)」的精準度要求反而更為嚴苛。當一個模型同時吞吐新聞、財報、社群輿情與替代數據時,分析師如果無法穿透並追溯每個結論的底層生成依據,就根本無從評估該報告的可靠性。金融機構應在法遵層面做出硬性要求:對由模型產出的重要結論,應依內控要求保留可追溯的原始來源與時間資訊(Timestamp)。
同理,演算法交易策略也必須納入嚴格的「版本與變更管理(Version and Change Management)」。交易模型一旦經過調整或更新,其市場行為可能會發生劇烈質變。金融機構對此應建立足以重建重大決策與交易行為的稽核軌跡(Audit Trail),詳實記錄每一個版本的變更細節、回測結果、風險限額授權與簽核紀錄。重大變更不宜在未完成相稱的測試、風險評估與授權程序前直接上線。這與現代軟體工程的治理邏輯一致,只是在金融市場中,模型的任何微小錯誤都會在微秒內直接轉化為巨大的財務潰敗。
最後,模型風險管理(Model Risk Management)必須將「極端市場(Tail Risk)」情境納入核心考量。在常態市場數據下訓練出來的 AI 模型,一旦遭遇市場結構性中斷、地緣政治衝突、戰爭或極端流動性緊縮時,往往會集體失靈。因此,金融機構宜依策略風險與市場影響程度實施相稱的壓力測試,並設計明確的停機、限額與人工介入機制,不應在基本假設已明顯失效時,仍讓演算法缺乏任何限制地持續自動執行。
監理機構也可能利用 AI 增強市場監控
一、監理科技的雙向升級|重塑技術環境下的市場理性
我們必須看清的是,AI 技術並非只服務單一市場角色,也可以成為監理分析、異常偵測與市場監控的工具。監理科技同樣可以利用 AI 協助分析異常下單模式、跨市場關聯與資訊傳播路徑。技術的演進是雙向的,當市場參與者的算力在提升,制度的技術治理能力也需要同步提升。
對於一般投資人而言,面對琳瑯滿目的「AI 選股」或自動化投資工具,應秉持相同的「來源紀律」。任何模型產出的推薦結果,都值得被追問:其資料的時點為何?底層假設是什麼?適用情境與風險邊界在哪裡?不能僅因系統冠上「AI」之名,就把模型輸出直接當成具備較高可信度的專業結論。特別是網路上充斥著大量未受監管的自動化投資建議,投資人仍應辨識工具來源、服務資格、資料時點與風險揭露。
同時,媒體在報導「AI 概念股」時,亦有責任釐清事實與敘事(Narrative)的界線。晶片訂單、企業合作、資本支出與營收變動,常在短時間內被市場擴大解讀。新聞報導應避免僅憑單一的合作備忘錄,便輕率推導出結構性的巨額獲利;投資人也不應將炫目的「AI 題材」盲目等同於公司基本面。算力的優勢確實值得監督,但絕不能將其簡化為否定整個市場機制的萬用藉口。只要市場參與者的資本、資料與技術條件不同,研究能力通常就會存在落差。法律與監理的核心任務,不是把所有研究與技術能力差異抹平,而是守住資訊取得、交易行為與市場規則的正當性。
二、可審計性與合規清單|自動化交易的責任追溯機制
本文的核心關懷,在於引領讀者看見資訊與技術的不對稱,但同時拒絕陷入制度失能的無力感。只要規則可被追問、來源可被穿透、責任可被課予,技術升級後的金融市場就依然具備被治理的可能。
這意味著,交易資料的保存機制必須納入「可重現性與可審計性(Reproducibility & Auditability)」的合規標準。日後若因異常交易遭遇監理機關或內部稽核的調閱,金融機構必須有能力精確還原發令當下的模型版本、吞吐的資料來源、風險限額狀態以及是否有人為介入的軌跡。若缺乏這些數位足跡(Digital Footprints),自動化流程將使責任追溯明顯困難。
在實務法遵上,金融機構應主動建立「另類數據進場清單管理(Data Provenance Whitelist/Blacklist)」。經法遵與風控部門嚴格審查、確認來源合法的資料方可列入白名單;反之,高風險或來源不明的資料則應列入黑名單,嚴禁作為交易模型的輸入特徵(Features)。對新型態資料源,金融機構宜建立「先評估、後上線」的內控流程,這能有效遏止研究團隊因盲目追求速度而誤踩法律紅線。
此外,交易策略與市場操縱之間的界線,需要透過嚴格的「行為意圖測試(Behavioral Intent Testing)」來界定。倘若一項策略的獲利模式,高度依賴於「製造虛假的市場訊號」以誘騙其他參與者,而非「對真實的市場資訊做出反應」,該策略就可能進入較高的合規與監理風險區域。企業法遵與工程團隊宜在模型上線前,依策略風險測試極端情境與異常下單行為,並設定相稱的限制與人工介入條件。
三、告別單一黑手論|媒體責任與非金融企業的內線防範
最後,金融科技媒體在解讀複雜的市場現象時,應極力避免將多維度的市場波動,過度簡化為「單一幕後黑手」的廉價故事。市場價格的形成,是由無數的參與者、多變的流動性與集體預期交織而成的複雜生態。在缺乏具體實據前,動輒以「某大巨頭刻意控制股價」來解釋一切,不僅嚴重失真,更會遮蔽真正值得被深入檢討與研究的體制漏洞。
與此同時,一般非金融企業(特別是位於科技供應鏈核心的廠商)也必須正視內部員工持有敏感資訊的交易風險。在半導體或關鍵零組件企業中,一線的工程師、採購人員與業務窗口,往往比金融市場更早接觸到核心客戶的真實訂單、出貨微調或良率變化。公司內部應依產業與資訊風險建立相稱的內線交易防治政策與法遵教育,防範員工因缺乏法律防範意識,誤將職務上接觸到的敏感資訊轉化為個人或親友的交易優勢,進而讓企業陷入巨大的合規風暴。
技術雖然加快了市場的腳步,但維繫金融市場底線的,始終是規則的透明、體制的韌性,以及我們面對數據時的法治與理性。
在 AI 金融市場裡,最可靠的自保仍是理解自己不知道什麼
一、回歸理性配置|投資人的「AI 素養」與企業敏感資料清冊
一般投資人通常無法掌握所有替代數據,但也不必因此把市場差異直接理解成「市場必然被操控」。更重要的是先辨識資訊來源、理解自己採用的時間尺度與風險承受邊界,避免把無法驗證的社群訊號或模型推估當成確定事實。
與此同時,企業與金融機構應當與時俱進,建置制度化的「市場敏感資料清冊(Market-Sensitive Data Registry)」。舉凡訂單變動、產能配置、交貨排程、重大客戶異動及未公開財測等,凡是可能對市場價格產生劇烈波動的資訊,公司皆應明確辨識其合規屬性,並嚴格設定存取權限與對外溝通的防火牆。在科技產業中,工程與採購部門往往比財務部門更早一步看到營運訊號,因此,這類合規教育絕不能僅流於高階主管的過場,必須徹底落實至一線基層。
此外,AI 內容治理亦應正式納入投資人關係(IR)的風控核心。公司若導入 AI 工具來生成法說會摘要、社群貼文或客服自動回覆時,必須嚴格防範模型因「幻覺」而補入未經核准的財務預測或敏感資訊。涉及市場敏感內容的對外文字,應依公司內控與適用法規設置相稱的人工審閱或核准程序。
二、踩下演算法煞車|停手機制與程序正義的終極防線
交易與媒體傳播的速度愈快,「熔斷與停手機制(Kill-Switch Mechanism)」的戰略價值就愈顯重要。涉及自動化交易、重大資訊發布或其他高風險流程的機構,應依風險設計相稱的停機、限額或人工接管機制。在高度機器化的金融市場中,真正需要治理的,不只是機器運作得多快,而是錯誤或異常發生時,是否有人具有明確權限與程序可以介入。
公平市場的真諦,從來不是去追求一個毫無資訊差的烏托邦,而是確保資訊差不能建立在欺騙、違法取得與虛假交易的沙灘上。研究能力、運算速度與資本規模本就可能存在差異;法律所要死守的底線,是資訊取得與交易行為的「正當性」。只有把這條界線說得足夠清楚,投資人才能在既不神化、也不妖魔化演算法的前提下,理性地理解市場結構。
這正是當代投資人最迫切需要的「AI 素養」——它不是教你如何去追逐微秒級的最快訊號,而是學會冷靜分辨「資訊的信賴層級」。投資人需要明確認知到:公司正式公告、主管機關文件、具名研究報告、主流媒體報導、社群傳聞與 AI 摘要,其背後的可信度與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存在本質上的斷層。若能先區分來源,再判斷內容,就不容易輕易被速度奪走主體性。
三、莊鈞翔博士的 GRC 啟示|用規則透明填補資訊空白
對此,從 GRC(治理、風險與合規)的角度,莊鈞翔博士提醒:AI 固然讓市場的腳步變快了,但這並不意味著投資人的決策也必須跟著變快。
速度與算力是專業交易機構高度競爭的領域,一般投資人不必把自己的決策節奏建立在與專業交易機構競速之上,當決策採用較長時間尺度,並回到可驗證資訊、風險承受與自身策略條件時,微秒級技術優勢對該類決策的重要性也會不同。
金融市場的科技進步,終究需要仰賴「程序正義」來保駕護航,交易規則的訂定、資料使用的權限以及監理措施的推行,若能維持充分且可理解的公開說明,市場參與者即便能力與資源各異,至少仍能清楚看見同一條法律界線的存在。
市場的透明度,不應僅僅狹隘地體現在上市公司的重大訊息公告,更應涵蓋「交易基礎設施」本身的透明;當交易速度、資料管道與演算法模型變得愈發深奧複雜,交易所與監理機關就愈有責任讓市場大眾清晰理解規則如何運作、異常如何處置;當制度條件具有可理解性與可預期性,市場參與者較能把風險放回可檢驗的制度脈絡,而不是用無法證實的故事填補資訊空白。
把推估與事實分開,才是投資紀律
歸根結底,市場參與者真正需要的,從來就不是去盲目相信 AI 具備預測一切的神格能力;而是要在技術的迷霧中保持清醒,清晰地辨識出哪些資訊屬於可以被穿透與驗證的核心事實,而哪些,僅僅是模型在特定假設下的機率估計。
•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條文節錄: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為成交而不履行交割、通謀相對交易、意圖抬高或壓低價格之連續交易、製造交易活絡表象、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以及其他直接或間接影響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條文節錄:本條所列公司內部人、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及消息受領人,在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時,於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法定期間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該公司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期貨交易法第106條|條文:對於期貨交易,不得意圖影響期貨交易價格而為下列行為之一:一、自行或與他人共謀,連續提高、維持或壓低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二、自行或與他人共謀,提高、維持或降低期貨部位或其相關現貨之供需;三、自行或與他人共謀,傳述或散布不實之資訊。四、直接或間接影響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 莊鈞翔(2026)《內在法遵 AI Governance|為你的判斷,守住最後不可外包的決定權》第29篇〈將「智能財產執行」視為「必須預設最大損失的高風險授權」〉 治理對照:速度越快、自動化越深,錯誤就越可能在人工反應以前放大;交易與供應鏈聯動必須先設定最大風險與停止條件。
▮ 莊鈞翔(2026)《內在法遵 AI Governance|為你的判斷,守住最後不可外包的決定權》第30篇〈將「演算法定價與資格評分」視為「必須可說明、可覆核、可申訴的經濟權力」〉 治理對照:資料與演算法形成市場優勢時,真正的治理問題不只是速度,而是影響交易機會的機制能否被理解與檢驗。
▮ 莊鈞翔(2024)博士論文〈顧客關係管理對服務永續之探討:以 A 國際法律事務所為例〉 治理對照:夥伴關係建立在共同目標、資訊互動與風險分擔之上;供應鏈資料若成為交易優勢,合作關係也必須同步建立責任與信任機制。
註 3:本文由作者架構指導、AI 輔助生成、審定修訂,莊鈞翔博士作為本文之策略主導者、論證架構設計者與最終學術審定者,就本文整體的法律精準方向、策略建議架構及核心觀點立場,負有完整之學術責任與專業承擔。
註 4:本次由莊鈞翔博士提出之分析、判讀與建議,係基於企業治理、風險配置、制度設計及決策管理之專業立場,依目前所取得之資料,協助當事人辨識問題結構、利害關係、潛在風險及後續處理方向;相關內容屬策略性治理建議,不構成律師之正式法律意見、個案法律諮詢、訴訟代理、訴訟結果預測或任何權利實現之保證,亦不因此成立律師與當事人間之委任關係。個案實際之法律權利、責任、舉證程度及程序選擇,仍應依完整事證、契約文件、現行法令及主管機關或法院之認定,由具執業資格之律師進一步審閱並提供正式法律意見;當事人亦不宜僅以本策略建議,作為採取或放棄法律行動之唯一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