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土地扣押4度遭撤銷!高院揭盲點:不法利得先搞清楚再扣
【M傳媒/分析報導】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弊案,認定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圖利威京集團旗下鼎越公司20%容積獎勵、不法利益超過121億元,4度向法院聲請扣押京華城土地獲准,鼎越也4度抗告。高等法院15日第4度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裁。高院給出的理由,直指檢方與北院在「不法利得」認定矛盾:北市府已撤銷20%容積獎勵,這筆「不法利益」還存在?
案件時間線:4次裁准、4次抗告的司法拉鋸
回顧這起扣押案的司法過程,充滿戲劇性。北檢於2024年10月向法院聲請扣押鼎越公司所有的京華城土地獲准,鼎越隨即抗告。北院曾三度裁定准許扣押,鼎越也三度抗告成功,由高院撤銷發回更裁。今年4月8日,北院第四度裁定扣押,禁止鼎越買賣或移轉土地,鼎越再度提出第4次抗告。高院15日第4度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詳查後另為妥適裁處。
北院原認定的理由是,京華城取得20%容積獎勵後,鼎越因此多取得1萬8,463.2平方公尺容積樓地板面積,換算價值約121億545萬6,748元。北院認為,鼎越雖申請變更設計、取消20%容獎,但程序尚未完成,原建照仍有效,因此認定不法利得仍存在,為保全日後沒收,裁准扣押土地。
打臉關鍵:北市府撤銷容獎,不法利益基礎動搖
高院裁定指出,京華城細部計畫案已經台北市政府於今年5月22日撤銷,並溯及自2021年11月2日零時起生效。高院曾特地函詢北市府該撤銷處分是否已告確定,北市府回函說明,受處分人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等因不服前開行政處分,2026年6月18日向本府遞交訴願書,本府於同月26日將該訴願書函轉內政部,刻正於訴願程序中。
高院進一步分析,檢方聲請查扣的這筆土地被指為不法利得,但該利益當前究竟是否仍舊存在、其具體額度與涵蓋範圍、以及呈現的實質形式等關鍵點,至今皆未釐清確定。這些爭點直接牽動著實施扣押的事由與必要性審酌,具有澈底究明之必要。北院在先前做出准予扣押的裁定時,未能充分衡量上述情況,做法顯有不妥。
爭議核心:行政處分效力未定,刑事扣押能走多遠?
這起案件凸顯了一個關鍵的法律問題:當行政處分(撤銷容積獎勵)的效力還在訴願程序中,刑事法院能否據以認定「不法利得」存在並扣押財產?
鼎越的抗告主張很明確:北市府已撤銷細部計畫,20%容積獎勵已不復存在,沒有繼續扣押土地的必要。檢方的主張則是:鼎越雖申請變更設計取消容獎,但程序尚未完成,原建照仍有效,不法利得仍然存在。
高院的立場是:在行政處分效力未定之前,不法利得是否存在、數額多少、以何種形式存在,都還不確定,直接影響扣押原因及必要性的判斷。 北院未及審酌北市府撤銷細部計畫等新情勢即裁准扣押,並不妥適。
容積獎勵計算爭議
京華城容積率從560%暴增到840%,是這起弊案的核心。其中,20%容積獎勵(560%→672%)是都委會通過的獎勵,而30%容積移轉則是京華城自購的。外界普遍將560%→840%的增加全部視為不法利益,但北院初次裁定的違法範圍,其實是針對都委會通過的20%容獎,而非全部50%的容積增加。
這也解釋了為何不法利益的計算出現不同版本:北檢最初估算約111億7,023萬6,000元,後來北院認定為121億545萬6,748元。數額的差異,反映了容積獎勵範圍與單價計算基準的不同。
M編觀察:
檢方急於扣押土地,是為了保全日後沒收犯罪所得,避免鼎越脫產。這個目的正當且必要。但高院撤銷裁定的理由也很清楚:北市府的撤銷處分還在訴願中,效力未定,不法利得是否存在都還不確定,憑什麼扣押?
這起案件暴露了政程序與刑事程序交錯時的灰色地帶。行政處分的撤銷效力,要等到訴願確定才能定案;但刑事案件的扣押時效,卻可能因為程序拖延而錯失保全時機。如何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是司法實務上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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