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隱形房產」!父親留下老屋只有稅單,姊弟如何合法過戶?
【房產中心/專題報導】
屏東一對姊弟近日接到一份特殊的遺產,父親留下的一棟老屋。翻遍屋內,他們只找到泛黃的水電費收據,以及十年前的房屋稅單,但稅單上的納稅義務人仍是已故父親。這棟老屋該如何合法「過戶」?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指出,這類「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與一般有建物權狀的房屋繼承流程不同。由於歷史因素,房屋未曾向地政機關辦理第一次登記,因此沒有建物所有權狀。也就是說,繼承人無法直接在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取得所有權。
政府對房屋課徵房屋稅,是基於「稅籍」資料。
因此,繼承人的首要任務,是承接這份持續存在的納稅義務。他們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機關申請將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由已故父親變更為自己。
財稅局表示,辦理稅籍變更需要四類文件:
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不論遺產金額多寡,都需向國稅局申報並取得證明。
繼承系統表:列出被繼承人與所有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並簽名或蓋章確認。
遺產分割協議書:若繼承人間已有分配共識,需附此文件;按法律規定「應繼分」則可免附。
法院放棄繼承准予備查函:如有其他繼承人已聲明放棄,須附上;若無人放棄則免附。
備齊文件後,向稅捐機關申請變更,即可將房屋稅單上的納稅義務人更新為繼承人。
稅務專家提醒,若不辦理,稅單仍會寄給已故父親,或顯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未來可能導致欠稅、賣房或處分困難。
完成稅籍更名只是第一步。繼承人擁有的是「可使用、可收益但缺乏物權憑證」的狀態,房屋法律上仍屬「無名建物」。
這帶來兩大影響:
交易受限:未來出售可能遭買方猶豫,價格可能大打折扣。徵收補償複雜:政府若徵收,需額外舉證房屋權利。
最積極的做法是補辦保存登記,需證明房屋在法令限制前已建造完成,如提供舊戶籍謄本、門牌證明、完工照片或繳稅紀錄等。一旦成功,隱形房產即可轉化為完整法律保護的所有權狀。圖/google ma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