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房屋賣掉,土增稅打折?別傻了,出租一天也不行
【M傳媒房產中心】
政府推出公益出租人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政策,鼓勵房東將閒置住宅出租給弱勢族群,還提供不少稅務優惠:
地價稅可以按自用住宅稅率2‰繳,房屋稅比照自住用稅率1.2%,每屋每月租金收入1.5萬元以下免計入綜合所得稅。
聽起來很誘人,但這不代表你賣房子時,土地增值稅也能打折。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提醒,公益出租人或社宅房東如果出售出租中的房屋或土地,土地增值稅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
原因很簡單:土地稅法明文規定,必須在出售前1年(一生一次)或前5年(一生一屋)內,房子沒有出租或營業行為,才能享有自用住宅稅率。
也就是說,只要房子曾經出租過,哪怕只有一天、承租人是弱勢族群,或者你被政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土增稅就必須按一般稅率,也就是20%到40%計算。
很多房東會搞混,以為地價稅和房屋稅都按自用住宅繳,就能順便省土增稅,其實兩套規定不同,地價稅和房屋稅優惠是地方自治條例的獎勵,土地增值稅則完全依照土地稅法,兩件事不能混為一談。
如果你真的想用土增稅自用優惠,法律規定有兩道門檻:
一是「一生一次」,要求出售前1年沒有出租或營業,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00平方公尺;
二是「一生一屋」,要求出售前5年沒有出租或營業,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僅持有一屋,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不超過200平方公尺。
公益出租人一旦出租過,這些優惠都跟你無關。
舉個例子,如果一塊土地漲了兩倍,按自用住宅稅率10%,應納稅額可能是20萬元;
但如果按一般用地稅率計算,稅額可能是40萬到80萬元,差了2到4倍。只要出租過一天,多繳的錢就可能高達數十萬,這不是嚇唬人,而是法律明文規定。
當然,公益出租制度本身仍很有用:地價稅降到自用稅率,房屋稅降為自住稅率,租金收入一定額度內免稅,政府也不會用租金補貼資訊追稅。
前提是你長期持有,沒有短期出售計畫。
如果你已經是公益出租人,但未來有賣房打算,稅務局唯一建議的方法就是先把房子收回來,恢復「無出租」狀態,再等滿1年(一生一次)或5年(一生一屋)後再出售,才能享有自用住宅土增稅優惠。出租一天,等一年的規定,沒有例外,也沒有通融。
總結來說,公益出租人制度確實是好政策,房東省稅、弱勢族群有房住,政府增加租屋供給零成本。
但政策有邊界:地價稅、房屋稅的優惠,是獎勵你「出租給需要的人」;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是獎勵你「自己住在那裡」。
兩件事不能混為一談,出租過的房子賣掉,土增稅必須照法律繳,沒得打折。示意圖/google ma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