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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地院「自己審自己」被判賠地主 土地糾紛官司畫下句點 | M傳媒

澎湖地院「自己審自己」被判賠地主 土地糾紛官司畫下句點 | M傳媒
M-news 澎湖地院「自己審自己」被判賠地主 土地糾紛官司畫下句點  【M傳媒房產中心/綜合報導】 澎湖地方法院竟然自己成了被告,還自己審理自己的案件,結果一審就被判敗訴,上訴高雄高分院再度敗訴...

澎湖地院「自己審自己」被判賠地主 土地糾紛官司畫下句點 

【M傳媒房產中心/綜合報導】

澎湖地方法院竟然自己成了被告,還自己審理自己的案件,結果一審就被判敗訴,上訴高雄高分院再度敗訴,全案最終定讞。這起看似荒謬的案件,其實源自建物越界占用民地的歷史糾紛,也提醒地方政府與公務機關,在土地使用上必須格外謹慎。

案件起於民國97年,莊姓婦人取得位於馬公市的兩塊土地所有權,並委請地界鑑定,發現澎湖地方法院建物基座竟越界,占用了她名下約22.84平方公尺的土地。莊女多年無法使用該土地,遂依法向澎湖地院提起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之訴,原先求償金額高達330萬元,認為法院應依市價及占用時間全額賠償。

澎湖地院作為被告則辯稱,當年建物興建是依合法程序進行,並非故意侵占,且已逾時效,不應再負賠償責任。然而,合議庭認為,即便無惡意,法院建物缺乏合法占用依據,屬於「無權占有」,依民法規定,占用土地仍須補償地主損失。合議庭判定,土地溯及五年租金及不當得利應支付給莊女,賠償金額為4萬3千元,並按月支付731元不當得利金額,直到土地返還為止。

澎院對此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經審理後認為,一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妥,但莊女對土地價值估算過高,最終酌減賠償金額為3萬6千元,全案判決確定。

這起案件雖然賠償金額不大,但過程引發熱議,因為法院作為司法機關,同時是訴訟的被告,卻還自行審理,過程有違常理,也凸顯公務機關在土地管理及建物規劃上的疏失。法律專家指出,即便是公家機關,只要侵占民地,仍須依民法承擔「無權占有」責任,並補償地主損失,不得因身份特殊而豁免。

澎湖地院自己判自己敗訴的故事,成了地方司法的罕見案例,也提醒各界,土地使用與建築規劃必須嚴謹合法。對民眾而言,依法維護自身權益仍是最有保障的方式;對政府與公務單位,這起案件更是警鐘——公權力行使不能忽視法理與土地權益,即便是「自己的地盤」,也不能任意占用別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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