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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頂樓加蓋24坪鐵皮屋近30年 新鄰居一狀告上法院 法官判拆 不當得利3491元?

公寓頂樓加蓋24坪鐵皮屋近30年 新鄰居一狀告上法院 法官判拆 不當得利3491元?
M-news 公寓頂樓加蓋24坪鐵皮屋近30年 新鄰居一狀告上法院 法官判拆 不當得利3491元? M傳媒/基隆報導 基隆市安樂區一棟雙拼公寓,4樓胡姓屋主早在1998年就在屋頂平台搭蓋雨遮及約2...

公寓頂樓加蓋24坪鐵皮屋近30年 新鄰居一狀告上法院 法官判拆 不當得利3491元?

M傳媒/基隆報導

基隆市安樂區一棟雙拼公寓,4樓胡姓屋主早在1998年就在屋頂平台搭蓋雨遮及約24坪的鐵皮屋,占用長達近30年。2019年3樓搬來新住戶後,認為屋頂平台屬全體住戶共有,不應被一人獨占,直接提告要求拆除並追討不當得利。基隆地院審理後判決胡男須將鐵皮屋及雨遮全部拆除、騰空返還全體住戶,並給付5年來無權占用的不當得利3,491元,拆除完成前每月還須按月給付62元。

屋主抗辯:蓋鐵皮是為了防漏 鄰居也同意

胡男在法庭上喊冤,主張當初是因為屋頂防水層失效、房屋會漏水,才加蓋鐵皮屋防漏,且「1到3樓的鄰居都有點頭同意」。他進一步抗辯,鐵皮屋已蓋超過20年,現在硬拆不僅影響建築安全,日後房屋漏水誰負責。

但法官會同地政人員到場勘驗後,直接打臉這套說法。法官認定,屋頂平台是全體住戶共有的開放空間,縱使胡男曾詢問過部分鄰居,只要沒有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就構成無權占用。

法律關鍵:加蓋不是「管理」 是「變更」 須全體同意

這起判決的核心法律依據,在於區分「管理行為」與「變更行為」。依《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的管理行為可以多數決為之;但依同法第819條第2項,共有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26號判決意旨明確指出,如果程度上已達變更具有物原來的用益狀況,使共有人原有之用益權受剝奪,且回復原狀將有困難者,就屬於「變更」而非「管理」。屋頂平台的一般用途是火災避難、電梯機械室、屋頂出入口及共同天線,若住戶在屋頂加蓋建物,已達變更屋頂用途或性質的程度,自須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此外,實務上常見的抗辯是「蓋很久了,大家都沒講話,等於默示同意」。但最高法院見解向來認為,單純的沉默不等於默示同意,除非有其他積極舉動足以間接推知共有人有同意之意思表示,否則不能僅因其他住戶長期未異議,就認定已成立合法的分管協議。

不當得利為何僅3,491元?

這筆金額讓外界譁然,但從法律計算邏輯來看,金額偏低有其結構性原因。

第一,計算基礎是「申報地價」而非「市價」。 依《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租金上限,以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10%為限,且法院可斟酌實際情況調整,並非必須用滿10%。申報地價遠低於市價,這是金額偏低的主因。

第二,計算分母是「9戶」而非「1戶」。 屋頂平台由全體9戶共有,胡男只無權占用了其他8戶的持分。因此,原告(3樓住戶)只能就其1/9的應有部分請求不當得利。若以每月62元計算,整戶(9戶的完整權利)的每月不當得利約為62元 × 9戶 = 558元,這才是胡男「實質上」每月獲得的利益總值。

不過,實務上也有法院採取不同計算方式。新北地院114年度訴字第3164號判決即認為,若頂樓加蓋已形成完全獨立且排他使用的專屬居住空間,應以該空間在客觀市場上的租金行情作為不當得利計算基準,而非以不符現狀的申報地價推算。該案原告參考鄰近地區相同坪數的租金行情,以每月2萬元為基準,依持分1/5計算,15年不當得利達72萬元。

換言之,同一類型案件,因法院採用的計算基準不同,金額可能出現數十倍甚至數百倍的落差。

M編觀察:

這起案例的判決金額雖然極低,但拆除鐵皮屋的實際成本,可能高達十萬元+。對胡姓屋主來說,等於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值得警惕的是只要有一戶不同意,頂樓加蓋隨時可能面臨被告拆除的風險。

購屋族在看這類「頂樓加蓋」的老公寓時,務必確認兩件事:

  • 有沒有全體住戶的同意書或分管協議;
  • 第二,這是不是被列管的違章建築。如果賣方拿不出白紙黑字的全體同意文件,只說「大家都默許」、「蓋很久了」,那就是在賭運氣。

法院判決告訴你:輸的機率很高。

關鍵字: 頂樓加蓋、屋頂平台、共有部分、分管契約、全體共有人同意、民法第819條、民法第820條、土地法第97條、不當得利、申報地價、應有部分、違章建築、拆除違建、基隆地院、M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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