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注意事項一次看懂
最近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繼承遺產要繳的稅金超過30萬元,手頭現金又不夠時,其實可以用繼承到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稅。這個方法很多人不知道,但其實對某些家庭來說能減輕不少負擔。
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就是政府劃定要做為道路、公園等公共設施用的土地,但還沒徵收。國稅局解釋,只要這塊地是在被繼承人名下,而且是在劃為公共設施用地後才因為繼承得到的,期間沒有買賣轉手過,就可以全額拿來抵遺產稅。
舉個實際例子:甲君過世後要繳150萬遺產稅,他名下有一塊台北市的道路用地。這塊地最早是甲君父親在民國35年買的,後來甲君在90年繼承到手。根據市政府文件,這塊地是在62年被劃為道路用地的。因為甲君是在劃設後才繼承這塊地,期間也沒有轉賣過,所以整塊地的價值都可以拿來抵150萬的稅金。
不過國稅局也特別叮嚀,想用這個方法抵稅要特別注意時間。一定要在繳稅期限前提出申請,如果拖過期限還沒繳,除了原本的稅金外,還會被加收滯納金和利息,反而更不划算。
這個規定其實是政府的美意,因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雖然是私有地,但被劃定後就不能隨便使用或開發,價值往往會受影響。讓民眾可以用這種地來抵稅,等於是給家屬一個變通的選擇。不過要提醒的是,每塊地的狀況不同,最好先準備好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等文件,向國稅局確認是否符合抵稅條件,才不會白忙一場。圖/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