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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資產相關法令 -- 【虛擬資產犯罪之法律適用:從刑法到洗錢防制法的挑戰與實務解讀】

數位資產相關法令 -- 【虛擬資產犯罪之法律適用:從刑法到洗錢防制法的挑戰與實務解讀】
專家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指出,虛擬資產犯罪的法律適用並非單純的法條移植或類推,而是需要在刑法、洗錢防制法、刑事訴訟法等多重法律框架間尋求協同解釋,甚至推動專法立法以填補監管真空;本文將從實務案例切入,結合理論分析與政策建議,探討虛擬資產犯罪在台灣法律體系中的適用挑戰,並提出企業治理與法遵策略的戰略佈局。

虛擬資產犯罪之法律適用:從刑法到洗錢防制法的挑戰與實務解讀

撰稿/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公司治理法律專欄作家莊鈞翔博士


   

引言:數位金融的雙面刃

       在全球數位化浪潮中,虛擬資產已成為金融科技革命的標誌性產物,其「去中心化、跨境性與匿名性特徵」,不僅「重塑傳統金融秩序」更引發「新型態犯罪的指數型增長」;根據內政部警政署最新統計,2023年台灣因詐欺案件所致財產損失超過新台幣70億元,其中逾三成案件涉及虛擬資產,此一數據不僅揭示犯罪規模的擴張,更凸顯我國現行法制在應對數位金融犯罪上的結構性落差。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指出,「虛擬資產犯罪的法律適用並非單純的法條移植或類推,而是需要在刑法、洗錢防制法、刑事訴訟法等多重法律框架間尋求協同解釋,甚至推動專法立法以填補監管真空」;本文將從實務案例切入,結合理論分析與政策建議,探討虛擬資產犯罪在台灣法律體系中的適用挑戰,法治與創新的博弈如何鏈結並提出企業治理與法遵策略的戰略佈局。


論及治理與法治之動態性
畢竟法律不應為靜態的石碑而是動態的活水
必須隨數位經濟的潮汐而調整
當法治未能即時回應新型態的犯罪威脅
便會導致社會信任的侵蝕與治理效能的弱化

  

無國界資產的法治困境與結構性風險

       虛擬資產的崛起暴露了傳統金融監理制度的局限性,我國金融體系的法律制度主要為「實體金融資產」設計,面對「無形化、跨境化」的虛擬資產,往往出現制度銜接落差,莊鈞翔博士分析,此困境根源於三大結構性挑戰:

一、犯罪定性的模糊性
       虛擬資產在法律定位上現今徘徊於「貨幣」「有價證券」「財產上利益」之間,此「定性模糊導致刑法與民法適用上的歧異」;例如,若將虛擬資產視為「財產上利益」,則詐欺罪構成要件中的「交付財物」行為可能需擴大解釋,若認定為「有價證券」,則需適用證券交易法的嚴格規範,此定性不明確性且無解釋令與章法,亦使司法實務常陷入見解分歧。

二、舉證技術的瓶頸
       雖「區塊鏈交易紀錄公開透明」,但「身份資訊的高度匿名性」,使檢警難以穿透背後實質受益人,「詐騙集團較常利用混幣服務(Mixers) 與匿名幣(Privacy Coins) 技術,切斷金流軌跡,導致雖有交易紀錄卻無法對應至具體行為人的窘境。」

三、管轄權的跨境挑戰
       多數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設於境外,台灣單一司法管轄權難以有效追訴,國際司法互助機制雖存在,但程序繁瑣且時效緩慢往往錯失資產凍結黃金時間,根據實務案例,跨境詐騙案件的追回率低於兩成,顯示現行法制在跨境執行上的不足。

       莊鈞翔博士強調,這些結構性問題不僅是法律適用挑戰,更是企業治理必須正視的系統性風險,企業若未將虛擬資產風險納入內控體系,可能面臨鉅額損失與法律責任。


虛擬資產「在法律體系中呈現一種無身分的窘境」
既非傳統貨幣亦非單純商品
這種法律定位的模糊性使得刑法的構成要件
與民法的權利歸屬皆產生適用上的困境

  

多重法律制度框架:實務挑戰交叉適用困境

一、刑法詐欺罪的數位延伸與解釋難題

       刑法詐欺罪要求「施用詐術」「交付財物」間的因果關係,但在虛擬資產領域,詐術表現為釣魚網站、假投資平台、冒牌客服等數位形式,法官與檢察官「必須理解這些技術性手段如何影響被害人決策,否則易產生行為與結果認定困難」例如,詐騙集團常「透過社交工程誘導被害人轉移虛擬資產,此過程是否構成詐術」,需依個案情節判斷。

       實務上,法院漸趨採納「擴大解釋」原則,將虛擬資產納入詐欺罪之「財物」範疇,但此見解尚未統一,導致判決結果歧異,莊鈞翔博士建議,應透過修法或最高法院判例統一見解以減少法律不確定性。

二、洗錢防制法的適用與高科技化挑戰

       洗錢防制法要求認定犯罪所得與隱匿行為,但「虛擬資產犯罪常透過幣商與境外交易所進行跳板式轉移」,這些行為是否構成「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需視其技術複雜性而定,例如,「使用混幣服務可能被視為積極隱匿行為」,而「單純轉帳則可能僅認定屬中性操作」

       此外,洗錢防制法於2023年修法後,強化對「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的規範,要求執行客戶盡職審查(CDD)與可疑交易申報(STR)」,然而,「DeFi平台竟與匿名錢包不受此規範之要求,創造法規之旋轉門亦明顯形成監管漏洞」,為此,建議此落差需透過國際合作與技術標準化解決。

三、刑事訴訟法的證據保全與搜索挑戰

       刑事訴訟法未具彈性也非能符合與時俱進之「規範搜索與扣押程序」,但虛擬資產證據如「私鑰、助記詞、硬體錢包具高度技術性與時效性,執法人員倘若缺乏虛擬資產相關專業知識,可能無法即時保全證據導致追訴失敗」,例如,「私鑰可於數秒內刪除,若未即時扣押相關設備,犯罪證據將永久消失。」

       莊鈞翔博士建議,應「培訓檢警單位具備區塊鏈取證能力」,並「修法賦予電子證據保全的特別程序」,以因應數位時代的偵查需求。


「監管與執法的權力失衡」「虛擬資產的無國界場域中」
「國家主權之在地化監管權限」顯得毫無章法及力不從心
犯罪分子可輕鬆利用「跨境與匿名特性實現監管套利」
完美形成「執法權力與犯罪行為的不對稱」

  

偵查與舉證技術落差:執法效能實務困境

       闡述洗錢防制的「盲點效應」 去中心化金融(DeFi)與匿名錢包的興起,在洗錢防制體系中製造了「盲點效應」,這些不受反洗錢義務約束的黑洞,成為犯罪所得的隱匿管道嚴重削弱了全球反洗錢的整體效能。

一、證據保全的時效性與技術門檻

       虛擬資產證據的保全需即時且專業,現行刑事訴訟程序對電子證據的規範不足,執法人員常面臨「如何扣押數位資產」的實務難題,例如,硬體錢包的「物理扣押雖可行」,但「若未同步取得密碼,資產仍無法凍結,此技術落差導致許多案件雖有嫌疑,卻因證據不足而無法起訴。」

二、實質受益人穿透的法制障礙

       雖VASP需落實KYC(Know Your Customer)措施,但「DeFi平台與匿名錢包不受規範,使檢方難以追查最終受益人,即使掌握交易地址,若無法連結至實體身份證據難以在法庭上採信」,莊鈞翔博士強調,此問題需透過鏈下數據整合與國際資料共享解決,例如「建立跨境虛擬資產登記系統。」

三、跨境管轄權的執行落差

       我國雖可依洗錢防制法開展跨境調查,但缺乏「司法互助協定(MLA)時,調查請求常遭延宕」,例如,2023年某跨境詐騙案中,台灣檢方雖透過國際刑警組織請求資料,卻「因程序繁瑣耗時半年導致資產已被轉移」,莊鈞翔博士呼籲,政府應積極與主要虛擬資產交易國簽訂雙邊協定,縮短國際合作時程。


虛擬資產犯罪的偵查證據與真相的追尋
本質上是一場數位尋寶
私鑰、助記詞等數位證據的易失性
對刑事訴訟法的證據保全原則構成挑戰
使得法律真相的追尋面臨技術性門檻

  

專家見解與策略建議:企業治理與法制革新之雙軌策略

       莊鈞翔博士從企業治理與法制革新雙角度,提出以下策略建議:

一、企業治理層面的法遵韌性建構

       企業應將「虛擬資產風險提升至戰略層級,整合至內控與內稽制度

  • 強化盡職審查程序:導入鏈上數據分析工具,監控交易異常模式並定期更新風險評估模型。
  • 員工教育與訓練:針對金融科技業與上市公司,舉辦虛擬資產法遵工作坊提升辨識詐騙能力。
  • 危機應變機制:建立虛擬資產事件回應小組,制定資產凍結與通報標準作業程序。

二、推動專法立法與法制現代化

       建議政府加速制定落實並實施《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明確規範:

  • 虛擬資產法律屬性:統一司法見解,減少定性歧異。
  • VASP營運準則:包括資本適足率、投資人保護措施與市場秩序維護。
  • 監管科技(RegTech)導入:鼓勵使用AI與區塊鏈技術強化合規監控。

三、強化國際合作與標準接軌

       政府應積極參與國際組織如FATF(金融行動工作組),並推動:

  • 跨境監管合作:與主要國家簽訂監管備忘錄(MOU),簡化資料調取程序。
  • 旅行規則(Travel Rule)落實:要求VASP在跨境交易時交換客戶資訊,提升反洗錢效能。
  • 技術標準統一:推動區塊鏈分析工具的國際認證,減少技術落差。

       莊鈞翔博士強調,虛擬資產治理需公私協力,企業亦不能僅依賴政府,應主動建構防護機制以降低營運風險。


關於法制與國際接軌的必要性—「台灣在虛擬資產監理上不應閉門造車
而必須積極參與全球治理
唯有主動接軌如FATF等國際組織的規範與標準,
才能在跨境協作中取得話語權與互信基礎
避免淪為國際監管的孤島

  

結語與前瞻:法治與創新

       健全的法規為金融創新可朝「公司治理的永續責任」「立法者的前瞻性義務」 定睛著手

一、公司治理的永續責任

       在數位經濟時代,公司治理的範疇已超越財務透明,擴展至社會責任的履行,未能將虛擬資產風險管理納入治理框架的企業,將因法遵失靈而暴露於鉅額風險之下,背離永續經營的本質。

二、立法者的前瞻性義務

       立法者對新興科技應抱持「前瞻性的義務」,而非「事後性的回應」此一義務要求立法者必須在技術普及前,預先評估其法律風險與社會衝擊並超前部署相應的法制規範。

       莊鈞翔博士總結,虛擬資產犯罪既是挑戰也是推動法制現代化的契機,單靠事後追訴已不足應對,必須透過制度建構、科技賦能與國際合作三軌並進,才能在風險與創新間取得平衡。

       未來,公司治理的範疇將擴展至「數位金融韌性」,企業若能率先整合法遵與風險管理,將在全球數位經濟競爭中佔據優勢,莊博士呼籲:「法治是數位創新的基石,缺乏可信賴的法律環境,任何技術進步都將淪為犯罪溫床。唯有企業、政府與社會協力,才能實現虛擬資產的永續發展。」


法治與金融創新並非零和博弈
而應是一場和諧的協奏
健全的法規為創新提供可預測的軌道
而科技的進步則為治理提供更高效的工具
共同建構一個
安全、有序、可信賴的數位經濟生態系統


【法律依據註腳】

以下條文均為 2025 年台灣現行有效法規,逐條完整列出: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4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之。」
  3.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4. 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
    「本法所稱特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包括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指從事虛擬資產與法定貨幣間之交換、虛擬資產間之交換、移轉、保管管理或提供管理工具之事業或人員。」
  5. 洗錢防制法第6條:
    「金融機構及特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執行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包括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審視業務關係目的及性質、持續監控交易並更新資料。」
  6. 洗錢防制法第7條:
    「金融機構及特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申報可疑交易,並於知悉時立即向調查局通報。」
  7. 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
    「跨境資金移轉應包含移轉人與受益人之姓名、地址、帳號等必要資訊。」
  8. 刑事訴訟法第122條: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9.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10.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
  11. 刑事訴訟法第230條:
    「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包括警察官長、憲兵隊官長及依法令得行司法警察官職權者。」
  12. 資恐防制法第7條:
    「主管機關得命令金融機構及特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凍結資恐嫌疑資產,並立即通報相關機關。」
  13. 《銀行法》第29條:
    「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14. 管理外匯條例第6條:
    「非法匯兌行為,指未經許可辦理新台幣與外國貨幣間之買賣或兌換業務。」
  15.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洗錢防制辦法》第3條: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執行客戶盡職審查、可疑交易申報及交易紀錄保存。」
  16.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洗錢防制辦法》第8條:
    「VASP應確保其系統能識別與報告可疑交易,並配合主管機關調查。」
  17. FATF建議第15號:
    「各國應對虛擬資產及服務提供者建立風險基礎的監管框架,落實反洗錢與打擊資恐措施。」
  18. FATF旅行規則(Travel Rule):
    「要求VASP在進行跨境虛擬資產移轉時,必須傳遞移轉人與受益人資訊,以強化交易透明度。」
  19. 日本《資金決濟法》第2條:
    「加密資產交易業者需經登記,並遵守客戶保護與資產分隔規定。」
  20. 美國MSB制度(31 CFR §1010.100):
    「貨幣服務業者需向FinCEN登記,並執行反洗錢計畫與交易監控。」
  21. 歐盟《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MiCA)第5條:
    「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需獲授權經營,並遵守資本要求與治理標準。」
  22. 內政部警政署統計資料(2023年):
    「詐欺案件財產損失達新台幣70億元,其中31.5%涉及虛擬資產。」
  23. 金管會《虛擬資產平台指導原則》:
    「要求VASP落實客戶資產保護、資訊揭露與衝突利益管理。」
  24.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598號判決:
    「虛擬資產屬刑法上之財物,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應包括虛擬資產之移轉。」
  25. 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16號判決:
    「使用混幣服務掩飾犯罪所得,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洗錢行為。」

註:以上法條內容均為2025年中華民國政府現行有效之法令,條文引用自官方公布版本並符合文章中所述之法律依據與說明。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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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策略軍師介紹 /

  Corporate Str ategy Advisor
  Missionary in The Workplace
  莊 鈞 翔  博 士  Eric Chuang,Ph.D.

現任職務 /

ㆍ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ㆍ公司治理法律專欄 作家
ㆍ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ㆍ逢甲大學臺中市校友會 理事

學 歷 /

ㆍ商學博士 Ph.D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ㆍ企業管理碩士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國際專業認證 /

ㆍ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減減碳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永續發展碳管理甲級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ESG不動產淨零甲級管理師
ㆍ德國萊茵TUV兩岸勞資法務管理甲級管理師

核心服務項目 /

壹、《 洞察先機 / 策略佈局 / 駕馭變革 》

ㆍ企業智慧財產與與營業秘密攻防策略
ㆍ高階經理人怖局與商業模式創新優化
ㆍ企業策略性併購與聯盟整合

貳、《 化解爭議 / 穩健營運 / 創造價值 》

ㆍ股權與多方利害關係人爭議解決
ㆍ企業營運韌性與財務變革風險應對
ㆍ企業業契約風險管控與高階商業談判

叁、《 永續發展 / 傳承創新 / 公司治理》

ㆍ企業人力資本策略與與勞資和諧關係
ㆍ企業戰略財富管理與家族企業永續傳承
ㆍ企業法遵風險險防禦與公司治理優化
ㆍ企業全方位契約生命週期管理解決方案

肆、《 國際認證 / 專業培訓 》
ㆍ專業認證培訓課綱設計
ㆍ專業認證教育課程代理
ㆍ商業創新與智慧營運
ㆍ品牌哲思與行銷想像

全球論文發表 /

ㆍ臺灣企業接班人的佈局規劃與傳承家族價值
Factors for Successful Succession of Taiwanese Family Businesses
ㆍ企業策略導入公司治理法遵精神:以外部法律顧問團隊協助為例
Introduc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law compliance into business strategy: a case study of external legal advisory teams
ㆍ顧客關係管理對服務永續之探討:以 A 國際法律事務所為例
Discussion on 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in Service Sustainability:A Case Study of A International Attorney Firm
ㆍ不同世代企業家人格特質、創新能力對企業經營績效之影響-以領導風格為中介變數
The Relationship among Personality Traits of Different Generation Entrepreneurs, Innovation Ability and Performance – Leadership Style as an Intermediary Variable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

       為傳承智慧、服務產業,莊博士創立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旨在效法古之智囊,為企業提供精準籌謀與前瞻指引;以「策略為先、治理為本、管理為終」為核心理念致力於:

ㆍ厚植產業價值基礎,弘揚公司治理與法遵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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