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保單藏遺產稅地雷!3,000萬保險金不計入遺產遭打回票 國稅局:未經金管會核准就乖乖申報
【M傳媒/綜合報導】
保險給付不是全部免稅,境外保單尤其容易踩到遺產稅地雷。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若保險公司及保單未經金管會核准,如境外保單或地下保單,在被保險人死亡後,受益人領取的死亡保險給付,應申報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無法享有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
境外保單不適用我國保險法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但這項規定是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而設,保險契約必須適用我國保險法規,並經金融保險主管機關核准,才能不計入遺產總額。
北區國稅局解釋,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其人壽保險契約並非我國保險業者報經核准或備查的保單,該類保單指定受益人領取的人壽保險金額,不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更不適用《遺贈稅法》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
財政部95年6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0210號令進一步明確,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人壽保險,依金管會95年6月1日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號函,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
3,000萬保險金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北區國稅局舉例,陳先生在2021年購買一張香港註冊保險公司發行的人壽保單,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指定兒子陳小弟為受益人,保費分十年繳清。陳先生於2025年過世後,陳小弟申領折算新台幣約3,000萬元的理賠金。
陳小弟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將這筆保險給付填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但經國稅局審查後認定,因保單未經金管會核准,這筆理賠金並不適用免稅規定,予以併入陳先生遺產總額課稅。
連補帶罰案例:1億保單補稅加罰3,600萬
類似案例並非少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曾查獲,被繼承人甲君生前投保外國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商品,死亡時尚未解約。經金管會查復,該外國保險公司發行的保險商品非依我國保險法等相關法令核准或備查。國稅局核算保單價值1億餘元,除補徵遺產稅2,000萬餘元外,並處罰鍰1,600萬餘元,合計補罰超過3,600萬元。
國稅局提醒,境外保單主打多元投資、分散風險、外幣避險,甚至有些國家還提供稅率優惠,部分民眾因此購買。但境外保單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保費無法做為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死亡保險金即使已指定受益人,也不適用保險法有關死亡給付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規定。
繼承人可主動補報免罰
國稅局呼籲,繼承人應檢視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有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境外保單。若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