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過世,銀行利息該報遺產稅還是所得稅?國稅局:看「給付日」決定,拆錯小心被追稅
【M傳媒房產中心】
處理親人後事,除了結清銀行帳戶,還有一題很多人會漏掉:那些還沒入帳的存款利息,到底要報遺產稅還是所得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最近給出明確說明,判斷邏輯很清楚:就看這筆利息是在過世前還是過世後「實際給付」到帳戶裡。
判斷標準:不是看利息什麼時候產生,是看什麼時候給付
很多人以為利息是按天數計算,就應該按天數來拆。但國稅局的判斷更簡單:看「給付日」,也就是銀行實際把錢匯進戶頭的那一天。
假設親人在10月31日過世,銀行每半年付一次利息,給付日分別是6月21日和12月21日。這筆存款在親人過世前後,總共會產生三種不同性質的利息,課稅方式完全不一樣。
第一種:過世前已經領到的利息
6月21日給付的利息,計息期間是1月1日到6月21日。親人在10月31日過世,這筆利息生前已經匯進戶頭,屬於本人的所得。銀行會依法開立扣繳憑單,家屬必須幫親人申報當年度的綜所稅。
第二種:過世前累積但尚未領取的利息
12月21日銀行要付的利息,其中有一段是從6月22日計息到10月31日,也就是親人過世的那一天。這一段利息在親人過世時還沒有給付,屬於遺留下來的權利,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用再課所得稅。銀行也不會開扣繳憑單。
第三種:過世後才開始計算的利息
12月21日給付的另一段利息,計息期間從11月1日到12月21日。這一段是親人過世後才產生的利息,跟親人本人完全無關,屬於繼承人的所得。如果遺產尚未分割,銀行可暫緩開立扣繳憑單,待繼承人辦妥遺產分割後,再依實際繼承比例開給各繼承人,併入領取當年度所得課稅。
M編提醒:三條線畫清楚,報稅才不會出錯
同一筆存款、同一家銀行、同一天付息,卻可能同時涉及綜所稅與遺產稅。處理親人遺產時,記得把銀行對帳單拿出來,看清楚每筆利息的給付日期和計息期間。搞錯一條線,可能變成漏報被追稅,不可不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