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遇到「租霸」怎麼辦?三階段自保懶人包,合法趕人、拿回房子一次看懂!

文/賣厝阿明知識+
最近租屋市場真的不太平靜,欠租霸佔的新聞層出不窮。面對「租霸」,與其氣到發抖,不如用對方法。阿明租霸懶人包,從「事前預防」、「糾紛應對」到「法律途徑」,一次告訴你合法自保完整流程。
第一階段:事前預防|把惡房客擋在門外
1. 查背景、核身分
簽約前,可嘗試查詢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輸入租客姓名加上「租賃」、「遷讓房屋」等關鍵字。但因同名同姓與個資遮蔽問題,查詢結果僅供參考,不宜作為唯一判斷依據。簽約時務必請房客出示雙證件正本核對,避免有心人用假身分租屋。
2. 租約「一定要公證」!這是對付租霸最強防線
租約經公證後,若租期屆滿房客仍不搬遷,房東可持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公證時須核對身分證並將公證書送法院備查,經過兩道關卡過濾,能大幅降低遇到假身分的風險。
但要注意:現行規定下,租期內欠租即使有公證,仍無法直接強制執行,須等租期屆滿或另提訴訟。
3. 完整簽約與拍照存證
使用行政院提供的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將附屬家具設備拍照錄影存證,以利日後退租比對。
第二階段:糾紛發生時|冷靜應對,別踩法律紅線
關鍵一:欠租要累積到「法定門檻」才能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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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440條,房客遲付租金總額須達 「二個月之租額」 ,經催告仍不支付,房東才能合法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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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注意:若契約有約定押金,依《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房東應先自押金中扣抵租金,扣抵後積欠的餘額仍達到兩個月租金時,才可終止契約。白話說:若押金收2個月,房客實際上須欠繳4個月房租,房東才能合法終止租約。
實務提醒: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通過後,部分法院見解開始鬆動,認為押金無須列入計算。但多數法院仍維持「須扣抵押金」的見解,建議房東採取最保守的作法。
關鍵二:千萬別自行換鎖、斷水斷電!
這點超重要! 在租約合法終止前,房客對房屋仍有「占有使用權」。房東擅自換鎖、斷水斷電,極易觸犯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 。擅自進入屋內清空房客物品,更可能構成「侵入住宅罪」或「毀損罪」。
正確做法:書面催告、保存證據
發現房客欠租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存證信函或訊息) 發出欠租通知,載明欠租金額與還款期限,並保留所有對話紀錄作為證據。
第三階段:法律途徑|合法取回房屋三步驟
第一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
一封有效的存證信函應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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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列出欠租金額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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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明確的繳款期限(通常為7至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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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明逾期未付即依法終止租賃契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步:取得「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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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有公證且租期已屆滿:可跳過訴訟,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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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有公證但仍在租期內:依現行規定仍須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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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未公證:須先提起「遷讓房屋」訴訟,取得勝訴判決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第三步:聲請強制執行
持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書記官會到場點交。千萬不要擅自丟棄房客物品,否則可能反被告毀損或竊盜。
關於修法的最新消息
1. 公證法修正草案(「租霸下車條款」)
立法院已提出《公證法》第13條修正草案,擬將「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而依法提前終止」納入公證後得逕受強制執行範圍,並以租期2年以上為適用門檻。修法通過後,房東可於合約期間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再經歷漫長訴訟。
但截至2026年7月,該修法尚未完成三讀。
2. 租賃條例修法
內政部也推動租賃住宅條例修正,將「對不良房客可提前終止租約(租霸下車條款)」及「強化公證契約強制執行效力」優先提出修法。但草案尚未正式送至立法院審議。
阿明總結
| 階段 | 重點行動 | 關鍵提醒 |
|---|---|---|
| 事前預防 | 查背景、核身分、租約一定要公證 | 公證是強力工具,但租期內欠租仍須訴訟 |
| 糾紛發生 | 書面催告、絕對不換鎖斷水斷電 | 自行換鎖觸犯強制罪,反而被告 |
| 法律途徑 | 存證信函→訴訟/公證執行→強制執行 | 有公證+租約到期可直接執行 |
最後說一句:
事前預防遠勝事後訴訟。租約公證是對付租霸最有效的工具,請不要為了省小錢而賠上大錢。
目前「租霸下車條款」修法仍在進行中,建議房東持續關注修法進度。如果遇到租霸糾紛,冷靜、合法、走程序,不要意氣用事,保護自己的權益才是最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