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糾紛引警訊 簽約條款暗藏陷阱需謹慎》
桃園市中壢區一起租屋糾紛案件,凸顯租賃雙方權益保障的重要性。此案涉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專法)與《民法》相關規範的適用問題,值得租屋族高度關注。
租客一家簽訂為期五年的租約,合約中載明提前解約需經房東同意,且須支付兩倍租金及沒收押金共10.3萬元。此條款明顯違反《租賃專法》第10條規定:「提前終止租約之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內政部《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更明定,押金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總額,且除欠租或損害賠償外不得扣抵。
當房屋出現漏水問題時,依《民法》第430條規定,租客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房東修繕,若房東不於期限內修繕,租客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費用。本案租客依法提出解約要求遭拒,房東反而向法院聲請租金支付命令及違約金,總求償金額78萬元已明顯超出法定上限。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若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該條款無效。本案中「需房東同意才能解約」及「兩倍租金賠償」等條款,極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條款。
律師指出,租客遇到類似狀況時,應採取以下法律行動:
依《民事訴訟法》立即聲請證據保全
依《租賃專法》向當地租賃服務業或消保官申訴
依《民法》主張房東未盡修繕義務的損害賠償責任
現行《租賃專法》第5條已規定,租賃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且不得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內政部「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更明定,房屋因瑕疵影響居住安全時,租客得提前解約且不需賠償。
此案為租屋市場帶來重要警示:
簽約前應確認契約符合《租賃專法》規範
遇糾紛應立即蒐證(如拍照、錄影、存證信函)
可至各縣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尋求協助
最後提醒,依《土地法》第99條,押金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且租期屆滿應全數返還,房東不得任意扣抵。租客若遇不合理條款,可向各地地政局檢舉,處以房東相對應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