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列舉扣除房貸利息有三大限制 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注意
【M傳媒/中區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若符合條件,可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購屋自用住宅貸款利息,但仍須注意三大限制,以免申報錯誤。
國稅局指出,不少首次購屋民眾不清楚,只要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的貸款利息,即可在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
三大列舉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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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記需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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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房屋辦理完成戶籍登記,且房屋不得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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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取得金融機構開立的房屋購置貸款利息單據,以核實申報。
三大申報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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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每年實際支付貸款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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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扣除金額上限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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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申報戶僅限一屋。
國稅局提醒,若房屋進行轉貸或增貸,只要在原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支付的利息,仍可核實減除,但需附上轉貸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以及建物登記謄本或異動清單等資料。
舉例來說,陳先生原向A銀行貸款購屋,尚有500萬元本金未還,今年改向B銀行貸款800萬元還清A銀行貸款,雖然新貸款金額增加至800萬元,但只能就原先500萬元貸款繳息部分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
此外,國稅局指出,房貸利息扣除與房屋租金支出扣除原則上只能二擇一,但若租屋期間與購屋自住期間未重疊,兩項扣除可同時列報,並依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計算可列額度。
國稅局提醒民眾,申報前務必確認自身房屋登記與貸款文件,並妥善保存相關證明,以確保申報權益,避免錯過可扣除額或申報錯誤導致補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