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違約定金被沒收也要報稅!國稅局提醒:列入當年度所得申報,漏報恐挨罰
【M傳媒房產中心/報導】
不少民眾以為房屋交易破局、只拿到定金「不算成交」,就不用報稅,但事實並非如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與他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若因買方未依約履行契約而解除買賣,並依法沒收定金,該筆定金仍屬於所得,應併入「實際沒收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若漏報將面臨補稅與裁罰風險。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只要是具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原則上都須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即使不動產交易最終未完成移轉,只要賣方因買方違約而實際取得並沒收定金,該筆金額即構成所得,不能因「交易未成交」而忽略申報義務。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實務上常見交易雙方已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買方先行支付定金,後續卻因資金調度、貸款成數不足等原因無法履約,最終解除契約。此時,若賣方依約沒收定金,這筆收入即應併入當年度所得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也舉例說明,甲君於2023年3月與乙君簽訂房地買賣契約,約定總價3,000萬元,乙君先支付300萬元定金。然而,乙君因銀行核准貸款額度不足,無法依約支付後續價款,雙方解除契約,甲君於2023年實際沒收該筆定金。甲君卻在申報2023年度綜所稅時未將300萬元列入所得,經國稅局查獲後,除須補繳稅款外,並依規定遭到裁罰。
國稅局提醒,民眾在處理不動產交易時,常將注意力集中在房地合一稅、土地增值稅等項目,卻忽略定金沒收的所得稅申報問題。一旦被查核補稅,不僅增加財務負擔,也可能影響個人稅務紀錄。
南區國稅局呼籲,若發生不動產交易解除契約並沒收定金的情形,應主動將該筆金額列入實際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如對申報方式有疑問,可事先向國稅局洽詢,以免因誤解法規而受罰。圖/google ma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