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給朋友一次收5年利息,小心被國稅局連補帶罰!一次搞懂「利息所得」申報原則
文/賣厝阿明知識+
你有沒有借錢給親友或熟人的經驗?如果對方因為財務因素,拖了很多年才一次把本金加利息還給你,你以為只要申報「當年度」的利息就好?
小心,這個想法可能會讓你被國稅局連補帶罰!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個人間借貸如果一次收取數年的利息,必須在「實際收到錢的那一年」,把「全部利息」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不是分年算,是「一次算、一次報」。
阿明今天用一個真實案例,幫大家看懂這條容易被忽略的規定。
真實案例:5年半利息110萬,只報10萬被罰
小婷(化名)在2019年1月1日借款300萬元給阿文(化名),並在阿文的不動產設定抵押權。
但阿文因為私人財務問題,一直沒有支付利息給小婷。直到2024年6月30日,阿文賣掉不動產後,在同一天償還小婷本金300萬元,外加五年半的利息110萬元。
小婷在辦理2024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只申報了「2024年」的利息所得10萬元,漏掉了前四年(2020年至2023年)的利息,總共100萬元。
結果被國稅局查獲,除了要補徵原本該繳的稅款外,還被依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的罰鍰。
阿明一句話:利息是「什麼時候收到,就什麼時候報」,不是「什麼時候賺到,就什麼時候報」。
稅法怎麼規定?「收付實現原則」是關鍵
台北國稅局說明,個人間借貸的利息所得,依據「收付實現原則」,應於「實際收到利息年度」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所謂「收付實現原則」,白話文就是:錢「進到你口袋」的那一年,就是申報的那一年。
不管這筆利息是累積了1年、3年還是5年,只要你在同一年收到,就要全部算在那一年的所得裡。
在小婷的案例中,她雖然是2024年一次收到110萬元的利息,但這110萬元包含了2020年到2024年共五年半的利息。國稅局認定,其中100萬元(2020-2023年)應該在過去四年就申報,而不是等到2024年才報。
阿明一句話:國稅局看的是「實際收錢的時間」,不是「利息產生的時間」。
為什麼這樣規定?一次搞懂「收付實現制」vs「權責發生制」
很多人會問:「利息明明是逐年產生的,為什麼不能分年報?」
這就是「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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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付實現制:錢「收到」才算所得,什麼時候收到,就什麼時候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採用這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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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發生制:錢「賺到」就算所得,不管有沒有收到,都要在賺到的那一年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採用這個原則。
所以,個人借貸的利息所得,一律適用「收付實現制」——你哪一年收到錢,就哪一年報稅。
阿明一句話:個人報稅看「收錢」,公司報稅看「賺錢」。不一樣,不要搞混。
實務提醒:設定抵押權,國稅局更容易查到
在小婷的案例中,她在借款時有在阿文的不動產設定抵押權。這個動作雖然保障了她的債權,但也讓國稅局更容易掌握這筆借貸關係。
為什麼?因為抵押權設定需要向地政機關登記,地政資料和稅務系統是連線的。國稅局可以透過這些資料,追查借款的金額、期間、利率等資訊。
如果借款人沒有主動申報利息所得,國稅局很容易就會發現異常,進而發函要求說明或進行查核。
阿明一句話:設定抵押權是保障債權的好方法,但也等於「主動通知國稅局來查稅」。申報要確實,不要心存僥倖。
借貸利息申報三重點
重點一:實際收到年度申報
個人間借貸的利息,應於「實際收到」年度申報,不能分年認列。如果你一次收到5年的利息,就要全部算在同一年的所得裡。
重點二:抵押權設定會被追查
若借貸有設定抵押權,國稅局可透過地政資料掌握利息給付情況,更容易查核是否如實申報。
重點三:漏報會被罰
漏報利息所得,除補徵稅款外,還會依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的罰鍰。小婷的案例就是最好的教訓。
阿明總結
借錢給親友,很多人會因為「人情壓力」或「不好意思」而忽略稅務申報。但國稅局不會因為你們是朋友就放過你。
給大家幾個提醒:
第一,如果對方一次償還多年利息,記得「全部」都要在收到的那一年申報,不要只報當年度。
第二,如果有設定抵押權,國稅局更容易查到這筆借貸關係,申報要更確實。
第三,如果不確定怎麼申報,可以諮詢專業會計師或稅務人員,避免漏報被罰。
第四,借款時最好留下書面契約,載明借款金額、利率、還款期限,以備查核。
阿明一句話:借錢給朋友是情分,報稅是義務。兩件事不要混在一起,該報的稅一毛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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