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委託到期 房仲卻說不能給別家賣?專家揭『合約陷阱』!
「合約到期後,你還是不能找別家賣!」台北市一名林先生在買房社團發問,他將房子委託某房仲簽訂6個月的「專任委託」合約,但5個月過去,房仲不僅沒帶看、沒回報,合約即將到期時竟還威脅他不得轉換別家業者。
這樣的案例並非個案,許多屋主在簽下專任委託時,往往忽略合約中的隱藏條款,導致權益受損。究竟專任委託到期後,屋主能否自由轉換房仲?房仲的說詞是否合法?
「專任委託」合約的精神是合約期限內「獨家銷售」
即在合約期間內,屋主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房仲銷售房屋。但關鍵在於,這項限制「僅在合約有效期內」適用,一旦合約到期,除非雙方另行簽訂新約,否則屋主有權自由選擇其他房仲或銷售方式。
賣厝阿明指出,部分不肖業者會在合約中夾帶「自動續約條款」或「禁止競業條款」,例如:「合約到期後若未書面終止,則自動延長X個月」,或「合約終止後X個月內不得委託其他業者」。這類條款若未經屋主特別同意,可能因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平等互惠原則而無效。此外,房仲若以「恐嚇」方式阻止屋主轉換業者,更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
實務上,專任委託合約到期後,屋主應注意以下事項:
1. 確認合約終止日:合約到期後,若未續約,專任委託關係即自動終止。
2. 檢查合約條款:若房仲主張「自動續約」或「禁止競業」,應要求其提出具體法律依據。
市場競爭激烈,屋主擁有選擇服務權利
若遇到房仲以威脅手段阻止轉換業者,屋主可向各縣市「不動產仲介公會」或消保官申訴,必要時也可尋求法律途徑保障自身權益。記住,專任委託合約到期後,除非雙方「重新簽約」,否則屋主絕對有權找其他房仲委託銷售,切勿因不當威脅而放棄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