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耕地三七五租約規定 保障租佃雙方權益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係規範耕地租佃關係,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獲總產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並以實際耕作為前提。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不得任意荒廢土地,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使用;在租佃期未屆滿前,出租人應保障承租人合法耕作權益,不得任意終止租約。
提醒承租人,如非因不可抗力繼續1年以上未實際耕作,且客觀上任其荒蕪,可能構成放棄耕作權,出租人得依法申請終止租約。若承租人死亡,其租佃權利得由符合資格之現耕繼承人申請辦理承租人變更,以維持租約效力。
本府呼籲,三七五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約,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依規定向土地所轄鄉(鎮、市)公所申請。如有相關疑問,民眾可洽詢所在地公所或縣府地政單位,透過正當程序妥善處理租佃事項。
如有相關疑問,請與本府地政處地權科037-559135洽詢。
承辦人:黃鈴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