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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別踩雷!地主用土地換房屋 台中地稅局提醒:仍要繳契稅 | M傳媒

合建分屋別踩雷!地主用土地換房屋 台中地稅局提醒:仍要繳契稅 | M傳媒
M-news 合建分屋別踩雷!地主用土地換房屋 台中地稅局提醒:仍要繳契稅 【M傳媒房產中心/專題報導】 (臺中訊)近年房市開發模式多元,不少地主選擇提供自有土地,與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分屋契約」,由建商出...

合建分屋別踩雷!地主用土地換房屋 台中地稅局提醒:仍要繳契稅
【M傳媒房產中心/專題報導】

(臺中訊)近年房市開發模式多元,不少地主選擇提供自有土地,與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分屋契約」,由建商出資興建住宅,完工後再依約分回部分房屋。不過,這類看似「沒有買賣金流」的合作模式,其實暗藏稅務風險。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合建分屋在特定情況下,依法仍須申報並繳納契稅,民眾切勿誤以為可以免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若合建分屋是由建商出資興建,且雙方約定地主列為使用執照的起造人之一,依稅法認定,這種模式屬於「以土地交換建物」的不動產交換行為,依法應課徵契稅。換言之,即使沒有實際金錢買賣,只要本質上是「土地換房屋」,就已構成課稅事實。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若因買賣、贈與或交換等原因,由承受人擔任建造執照的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並最終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的起造人負責申報契稅。實務上,合建分屋常見的操作方式,是由地主提供土地、建商負責興建,再以地主名義申請建造及使用執照,完工後依契約分配房屋,這在稅務認定上,即屬「土地換取房屋」的交換行為。

在稅率部分,地主以土地換回房屋,原則上須依交換契稅稅率2%計算應納稅額;但若地主交換取得的房屋,其核定契價高於原本土地的公告現值,除等值部分按2%課稅外,超出差額的部分,還需再依6%稅率課徵契稅,稅負可能比預期更高。

隨著合建分屋案件逐年增加,稅務局也發現,仍有不少民眾誤以為「用土地換房子不是買賣,也不是贈與」,因此忽略契稅申報義務。地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在簽訂合建分屋契約時,務必要先釐清起造人名義及稅務責任;若是以地主名義申辦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務必在取得使用執照後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若逾期申報,每逾3日將加徵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且不超過1萬5千元;若經查獲有短報或漏報情形,還可能面臨1至3倍的罰鍰,後果不可不慎。

地稅局也呼籲,合建分屋牽涉的法律與稅務關係複雜,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多加利用稅務機關提供的諮詢資源,避免因一時疏忽而衍生不必要的稅負與罰鍰,影響整體合建利益。
圖/google 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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