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大翻修!未登記虛擬資產業者洗錢逾1億 最重關10年、罰1億
M傳媒/綜合報導
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虛擬資產與第三方支付祭出重罰。未登記的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事業或人員若涉及洗錢,金額達1億元以上,將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修法同時明訂「實質受益人」定義、建立跨機關資訊共享與同異業照會機制,全面補齊制度漏洞。
未登記營業納入「特定犯罪」 補齊洗錢罪追訴漏洞
法務部指出,現行法規雖已要求虛擬資產或第三方支付業者必須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或登錄,違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但實務上仍有業者刻意不登記,藉此規避監理,進而被詐騙集團利用從事洗錢。
問題在於,未登記營業的行為先前未被列入《洗錢防制法》的「特定犯罪」範圍,導致檢調無法以洗錢罪追究刑事責任。此次修法一舉將 「未依法登記營業罪」 以及《虛擬資產服務法》第48條第1項所定的違法經營與未經許可發行穩定幣之罪,全部增列為「特定犯罪」 ,徹底補齊制度漏洞。
金額分級重罰:1億是分水嶺
根據法務部先前預告的草案,此次修法以1億元作為刑度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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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金額達1億元以上: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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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金額未達1億元: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三大配套同步上路 抓出藏鏡人
除重懲新興洗錢管道外,此次修正草案還包含三大配套主軸:
第一,明確「實質受益人」定義。 參考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國際標準,明定實質受益人是指對客戶或法人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為交易之本人。同時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辨識方法,若業者違反審查規定,金融機構最高可處1,000萬元罰鍰,指定非金融事業最高處500萬元罰鍰。
第二,接軌國際業務規範。 修正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之規範,將「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調整為 「名義持股股東」 ,使法規完全貼合FATF評鑑標準。
第三,建立跨機關共享與同異業照會機制。 打破資訊壁壘,允許監理與執法機關調取違規受裁罰名單與資料;同時建立金融機構與虛擬資產業者間的同業及異業照會機制,強化即時查證與不法金流攔阻能力。法務部表示,洗錢或資恐行為的不法金流常涉及法定貨幣與虛擬資產間的轉換,有必要建立相互查證機制。
力拚通過APG第五輪評鑑
法務部指出,此次修法主要為強化洗錢防制並與國際標準接軌,透過完善健全防制洗錢體質、塑造金流透明穩健的永續環境,有效提升執法效能、強力打擊洗錢犯罪,俾利台灣通過APG(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全球第五輪相互評鑑。草案將在行政院會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
編輯註:
本文依據法務部預告草案、行政院會通過之《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及經濟日報、工商時報、自由時報等媒體報導彙整而成。相關罰則與配套措施仍以立法院最終三讀通過之條文為準。如有洗錢防制相關問題,建議洽詢法務部或專業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