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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轉貸不等於全額可扣稅!國稅局提醒:超出原購屋金額利息恐被剔除

房貸轉貸不等於全額可扣稅!國稅局提醒:超出原購屋金額利息恐被剔除
M-news 房貸轉貸不等於全額可扣稅!國稅局提醒:超出原購屋金額利息恐被剔除   【M傳媒/台中報導】不少房貸族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常以為「只要有繳房貸利息就一定能扣」,卻忽略實際適用條件。財政...

房貸轉貸不等於全額可扣稅!國稅局提醒:超出原購屋金額利息恐被剔除

 

【M傳媒/台中報導】不少房貸族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常以為「只要有繳房貸利息就一定能扣」,卻忽略實際適用條件。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近日提醒,若房屋未符合自用住宅規定,或轉貸金額超過原本購屋貸款,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時,恐遭剔除,影響節稅權益。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原購屋時向A銀行貸款,尚有500萬元本金未清償,今年改向B銀行轉貸800萬元清償原貸款。雖然實際貸款金額提高到800萬元,但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只能就「原購屋貸款未清償的500萬元」部分所支付的利息,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其餘超出部分不得列報。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屬於列舉扣除項目,必須同時符合相關要件。依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的貸款利息,房屋須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屋完成戶籍登記,且房屋不得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同時須檢具向金融機構辦理購屋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的相關證明文件。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是以當年度實際支付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列報,每年扣除上限為3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至於常見的「轉貸省利息」情況,只要是在原購屋貸款「未清償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仍可核實列報,但納稅人須檢附相關轉貸證明文件,例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或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異動清單等資料,供稽徵機關查核。

 

國稅局提醒,民眾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前,務必先確認房屋是否實際自住、戶籍是否設立於該址,以及轉貸金額是否超過原購屋貸款額度,避免因誤解制度而遭剔除扣除額,影響自身報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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