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提醒自住房地出售可享房地合一稅優惠,免稅額最高400萬元
【M傳媒房產中心/報導】
【高雄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個人出售自用住宅及土地時,若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可享有房地合一稅優惠,即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僅按10%優惠稅率課徵,對多數自住族而言是一大利多。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房地合一稅自住免稅優惠適用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住房地,需符合三大要件:
第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連續居住滿6年;
第二,交易前6年內,該房屋不得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第三,交易前6年內,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曾適用房地合一自住租稅優惠。
國稅局以實例說明操作方式:甲君於106年間購買房屋及土地,總價1,500萬元,並於交屋後即將戶籍遷入該房地,實際居住滿6年,期間未出租、未供營業使用。甲君於113年間出售該房地,售價1,800萬元,相關稅費10萬元。依房地合一稅申報,原應列報所得額為290萬元(1,800萬元-1,500萬元-10萬元),但因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可再減免400萬元免稅額,課稅所得降為0元,不必繳納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無論是否有應納稅額,都需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以免違規受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使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高雄國稅局苓雅稽徵所徐俊鴻股長表示,這項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措施,有助於鼓勵民眾長期自住,降低居住成本,並提醒民眾妥善保存交易文件,以利申報及核稅作業順利進行。相關補充資訊可洽苓雅稽徵所許文馨,電話(07)3302058分機6287。
此次房地合一稅自住免稅優惠,提供了民眾在出售自住房地時的實質租稅減免,對於自住族群而言,不僅減輕稅負,也更能保障居住權益,是政府推動租稅公平與居住正義的重要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