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贏了,老公財產卻過戶給別人?律師:別慌,還有機會追回執行
M傳媒/綜合報導
好不容易打贏官司、拿到勝訴判決,卻發現對方早已把房子過戶給母親,甚至把不動產設定抵押給姐姐,名下幾乎沒有財產。這種「判決贏了,錢卻拿不到」的情況,在民事借貸、離婚財產分配與債務糾紛中並不少見。
律師提醒,對方把財產移走,不代表債權人一定只能自認倒楣。若能在法定期間內蒐集證據、提起訴訟,仍有機會透過撤銷詐害債權、夫妻財產制相關規定,讓已移轉的財產回復到可執行狀態,或在剩餘財產分配時重新納入計算。
最常見的第一條路,是民法第244條「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簡單說,如果債務人明知自己有債務,卻把名下房子無償贈與家人,導致債權人無法執行,債權人可向法院請求撤銷該財產移轉行為,並請求回復原狀。
例如先生欠款或負有給付義務,卻在官司前後把不動產贈與母親,導致自己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就可主張該贈與有害債權,請求法院撤銷贈與、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讓房子回到債務人名下,再聲請強制執行。
但若對方不是贈與,而是把房子設定抵押權給姐姐,情況就不能簡化成「脫產」。律師指出,抵押權設定可能有真實借貸關係,也可能只是形式上製造債務。若姐姐確實借款,且有金流、借據、還款紀錄,這就不是單純無償贈與。債權人若要撤銷抵押設定,通常必須證明該設定有害債權,債務人明知會損害債權人,且姐姐在受利益時也知道相關情形,舉證門檻會比贈與更高。
第二條路,則常見於離婚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件。若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把婚後財產贈與父母、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友,目的可能是降低日後剩餘財產分配金額,另一方可評估是否依民法第1020條之1請求撤銷。
不過,這條規定的重點,是財產移轉必須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且有害於法定財產制消滅後他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不是離婚後一年內移轉財產就一定適用。若財產處分發生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前5年內,且是為了減少他方剩餘財產分配,也可能涉及民法第1030條之3的追加計算,讓被處分的財產在計算上視為仍存在。
律師強調,這類案件最關鍵的是時效。民法第244條撤銷權,依民法第245條規定,自債權人知道撤銷原因起1年內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即消滅。夫妻財產制撤銷權時間更短,依民法第1020條之2,自知道撤銷原因起6個月內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年即消滅。
若已勝訴卻發現對方名下無財產,第一步應先確認是否已有可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本票裁定等,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或扣押債務人的不動產、存款、薪資或股票。若暫時查無財產,也可依法取得債權憑證,日後再執行。
同時,債權人也應調查財產移轉軌跡,包括不動產登記謄本、過戶時間、移轉原因、抵押權設定日期、債權金額與是否有真實金流。若官司尚未確定,但已發現對方有脫產跡象,也可請律師評估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避免財產繼續被移轉。
一句話來說,官司贏了卻拿不到錢,不代表完全沒救;但要分清楚對方是贈與、買賣、抵押設定,還是夫妻婚後財產處分。不同情況,適用法律、舉證門檻與時效都不一樣。
財產不是過戶出去就一定追不回來,但錯過時間、沒有證據、用錯法律途徑,就真的可能追不回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