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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治理相關法令 -- 【親權治理的戰略轉型:從家庭崩塌到國家韌性之法律重構】

家庭治理相關法令 -- 【親權治理的戰略轉型:從家庭崩塌到國家韌性之法律重構】
法律 2025年下半年,巴西聖保羅九歲男童刺母、俄羅斯韃靼斯坦五歲女童疑弒弟的國際悲劇,不僅震驚全球,更對家庭治理的根本功能發出深層警示;這些事件鮮明地呈現了親權行使的系統性失能,及其如何將原本應為滋養的「愛」異化為危害社會的根源。為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長期致力於「企業治理與法律整合研究」,深切體認到「台灣社會必須正視愛之適足以害之的親權模式」;我們必須透過法律與社會體系的整合治理,構建預防性戰略而非僅止於事後補救。

親權治理的戰略轉型:從家庭崩塌到國家韌性之法律重構

撰稿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公司治理法律專欄作家莊鈞翔博士


  
引言

      2025年下半年,巴西聖保羅9歲男童刺母、俄羅斯韃靼斯坦5歲女童疑弒弟的國際悲劇,不僅震驚全球,更對家庭治理的根本功能發出深層警示,這些事件鮮明地呈現了親權行使系統性失能,及其如何將原本應為滋養的「愛」異化為危害社會的根源。

       在台灣,雖尚未發生如此極端的慘案,但親權功能崩塌的徵兆早已在日常中浮現:「無照駕駛導致的家庭破碎、以情緒勒索為手段的自殘行為,以及不當財富繼承衍生的社會亂象,凡此種種,皆指向家庭功能正在經歷病理化危機。」

        作為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長期致力於「企業治理與法律整合研究」,深切體認到「台灣社會必須正視愛之適足以害之的親權模式」;我們必須透過法律與社會體系的整合治理,構建預防性戰略而非僅止於事後補救;本文將運用法律專業及實務分析視角,徹底拆解親權失能的因果鏈,並提出一套具備高度執行性的解決方案,以期讓台灣家庭真正成為國家社會韌性的穩固基石。

        問題核心已不再是親權屬於私領域的權力競逐,而必須被界定為公領域的責任治理,當家庭內在機制失靈時,國家公權力必須策略性介入,以維護全體公共利益,莊鈞翔博士將從國際視野切入並聚焦台灣法制現況,旨在為企業主、法遵專業人士及政策制定者提供一套可操作的親權治理藍圖。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

        當前台灣家庭正承受著巨大的結構性壓力,如經濟不平等擴大、高房價與育兒成本的疊加,導致許多父母的心理資本耗竭,進而使親權行使產生扭曲,許多家庭將溺愛誤認為愛的展現,例如「對子女無照駕駛的縱容或以物質滿足替代實質的情感陪伴與法治教育」,這種模式實質上剝奪了「子女的法律辨識力與社會責任感」,為未來的社會風險埋下了種子。

        這種「親權模式」的本質,莊博士稱之為「系統性謀殺」——父母藉以愛名義之包裝下,系統性地侵蝕子女情緒韌性與社會適應能力,最終使其成為社會嚴重且沉重的負擔。

        親權,在法律框架下是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保護與教養義務的總體承擔此概念在實務上往往被等同視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或俗稱的監護權,親權的核心內容涵蓋了父母對子女的生活照護、教育引導、合理懲戒、居所決定、財產運用管理以及擔任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等一系列權利與責任;一旦父母面臨婚姻終結(離婚)的局面,親權的行使歸屬則必須基於雙方的理性協商或由法院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進行審慎酌定。

        實務上,台灣兒少保護通報案件數量持續攀升,但現有的介入資源卻顯得捉襟見肘,內政部2024年統計顯示,台灣單親家庭數已超過30萬戶,且家庭暴力通報年增率達到8%,這清楚表明家庭治理的危機已從純粹的私領域問題蔓延擴散至必須由國家層級正視的公共議題。莊鈞翔博士觀察,台灣家庭少子化下,部分父母往往不知不覺地,養育出「溺愛環境」下成長之子女,且易習得一種「巨嬰式暴力」行為模式,「經常以透過情緒失控來換取資源與讓步,此種行為不僅構成對家庭成員的精神控制,更可能涉及引導兒少產生自殺意念的禁止規範。」

        此外,「父母不當的財富繼承或無條件贈與,反而可能剝奪子女建立獨立人格的機會,使其成為社會亂源」親權的行使,在法律上應以良善管理人的標準為依歸,否則最終將面臨親權停止或剝奪的法律制裁;「從企業治理的視野來看,家庭可被視為一個微型企業」,父母是掌握資源與決策權的「董事會」,子女則是尚未成熟的「人力資本」

        一旦這個微型企業的治理失靈,其所衍生的社會成本(包括教育、司法、醫療等負擔)將被外部化,轉由國家整體來吸收,當前「台灣親權的病灶,其根本在於法律規範與社會實踐的整合性不足,亟需一套戰略性重構來預防家庭崩壞。」


 
結構性矛盾與司法挑戰

        台灣社會在經歷半世紀的現代化洗禮後,家庭結構已發生徹底改變,在《民法》親權章節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明確的教養與保護義務,然而,實務中的「共同親權」在父母離異後,往往淪為「名義上的共治:一方握有監護權,而另一方則被推向探視被動方的邊緣,造成法律條文與生活現實之間的巨大落差。」

        部分離婚的夫妻,本以為自身為成人,就可隨己意尋求自由,但由於現行「共同親權」在實務上不完全落實,導致問題之衍生從夫妻延伸至子女的成長權與國家之治理權,這不再是單純的家庭內鬥,而是對社會韌性的消耗;解決的關鍵在於將親權從「名義上的共治」轉化為「實質的公領域責任治理」,確保雙親在法律框架內持續、有效且負責任地共同對子女的最佳利益進行「投資與守護」

        加上《家庭暴力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複雜交錯適用,導致家暴案件中時常出現「以保護子女為名,卻導致另一方探視權被剝奪」之悖論,這不僅是個人的家庭悲劇更凸顯了制度性矛盾。

       清醒的智者常說:「人不怕一萬只怕萬一,結婚一定要挑個好日子,因為結婚後沒剩多少個好日子」;如此反諷地提醒人們「婚姻絕非保險商品,乃為風險超高、且獲利渺茫,同時還需繳費終身的投資性商品」;人若主觀想以「一只婚約與戒指」就想套住對方「人生與主導權」,麻煩請先秤秤自己「親職段數與經營斤兩」,否則輕率進場最終迎來只是「注定失敗的關稅貿易戰」,肯定被命運反將一軍,社會還要處理這對留下的爛攤子;遙想曾經動聽的情話,此刻成了諷刺的笑話,真是情何以堪?終其一生,白忙一場累死有份!

       在親權訴訟中,「法官的角色已超越單純裁決權屬的仲裁者」,而成為「家庭治理調整者」,然而,司法機構面對的巨大挑戰是:「當雙方父母陷入情緒化爭執時,法院強制性命令能真正修補親子關係?還是僅製造了一個法律版本的勝負?」

       儘管最高法院判決已多次重申:「親權之行使,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衡量標準」,然而,「子女最佳利益」本質上是一個開放且難以量化的概念,極易成為訴訟中雙方爭奪的焦點,實務上,家庭法院不得不引入「社工評估、心理鑑定與學校報告」,試圖讓法治與人性進行對話,但這同時也暴露出司法體系在承載制度負荷時所面臨的極限。


 
法律制度與實務挑戰

       台灣法律雖明確規範了父母的保護教養義務,並授權公權力介入,但實務運作上仍面臨以下三大挑戰:

一、親職教育的法位階不足

       現有親職教育大多屬於自願性質,缺乏強制性,導致高風險家庭往往拒絕或規避參與。

二、社政與司法協作斷層

       社會福利與司法體系之間缺乏即時、有效的協作機制,加上社工人力長期不足,嚴重延誤了危機介入的最佳時機。

三、文化性阻礙

       社會上根深蒂固「清官難斷家務事」觀念,成為外部干預與早期預警最大之文化障礙。

       現行法律對於親權停止或剝奪的程序門檻設定極高,需經嚴謹法院裁定,且證據蒐集異常艱難,例如,難以直接證明父母縱容子女違法即構成親權濫用的直接證據,參照法院判決實務,法官在審理親權事件時,需全面考量子女的年齡、意願、照護現況,並綜合評比父母雙方的年齡、職業、品行與經濟能力等,然而,實務上常因資訊的碎片化與不完整,使得做出精準且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判斷難度極高。


 
制度碎片化與倫理焦慮

       制度的碎片化是當前親權治理系統運作的主要障礙,現行制度下,親權、監護、家庭暴力、兒少保護及少年司法等議題,分別隸屬於不同的法律體系與行政部門,這造成了資訊斷層與政策落差。

       一個高衝突家庭可能同時被法院的裁決程序、社工的強制訪視、學校的輔導系統等三個以上系統所接觸,然而,這些機構之間卻缺乏資料共享與決策協同的機制,導致「保護」最終變成了重疊且低效的干預,而「協助」則成了機構間的互踢皮球。

       這種碎片化也帶來專業者的倫理焦慮:

  • 法官必須在資訊有限的條件下,判斷「誰更適合當父母」。
  • 社工必須在資源與時間的壓力下,同時兼顧家庭的安全風險與情感需求。
  • 律師則必須在爭取當事人最大利益的同時,不得違背兒童的最佳利益原則。

       每一個在體系中運作的角色,都同時被法律規範所要求也被專業倫理所考驗,這正是「治理」的真義:「制度或許不完美,但它是唯一能維持社會免於混亂的框架。」


 
專家見解或策略建議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長年身為法律學者與企業治理專家,從整合治理戰略視角出發,提出以下具體且可執行的戰略,以全面強化親權治理的法制基礎與實務效能:

一、修法強化親職教育的強制位階

       建議透過修正相關法律,將親職教育提升為高風險家庭的強制性法律義務,具體策略包括:

(一)立法強制

       明文規定曾有兒少保護通報紀錄的父母,必須強制參與親職教育課程,未參與或參與表現不佳,應作為法院評估親權停止或限制的關鍵依據。

(二)課程實用化

       課程內容應納入情緒管理、法律辨識力(如無照駕駛的法律後果)、以及財富規劃等實務模組,由專業心理師與律師共同授課。

(三)執行機制

       結合學校與社區通報系統進行監督,對拒絕參與者依法啟動社政訪視並處以罰鍰。

       此舉能將親職教育從附屬措施轉變為親權行使的必備能力測試,接軌國際家庭協商制度的趨勢。

二、推動親權治理的透明化與問責機制

       借鑒企業治理的原則,家庭治理必須建立在透明度與問責性的基礎上。

(一)資訊平權制度

       立法賦予共同親權下的資訊平權,確保非監護方有權定期且主動取得子女的學習成績、健康報告與重大生活事件資訊,以減少資訊不對稱所引發的親子與親間衝突。

(二)社會問責機制

       建立家庭治理觀察網,由社工、學校與地方政府共同參與,對長期存在的忽略、情緒剝奪或潛在的系統性謀殺行為啟動早期輔導,將介入時機從「悲劇發生後」提前至「風險潛伏期。」

(三)親權治理認證

       入親權治理認證制度,設定家庭功能、教育參與等指標,鼓勵父母透過學習與實踐取得認證,強化親職的專業性與責任感。

三、整合社政與司法數據平台

       建置跨部門、即時共享的資料庫,以解決資訊碎片化問題。

(一)司法強制調閱權

       立法授權司法機關對社政、教育等資訊具有強制調閱權,在保障個資的同時亦破除部門間的資訊障礙。

(二)數據保障

       運用先進技術確保數據不可篡改,提升訪視報告與心理評估的證據效力。

(三)專業整合訓練

       對法官、社工、兒少保護官進行整合性專業訓練,強化他們對跨領域風險的評估能力。

       此平台的核心目標是縮短介入時效,從根本上避免行政遲滯所導致的家庭悲劇。

四、導入家庭信託制度以分離財產與教養

       鼓勵父母透過《信託法》設立家庭信託,將財產與教養責任進行分離管理。

(一)設立教育與生活基金

       以信託方式為子女預先設立教育與生活基金,確保財產專款專用,有效避免離婚或身故時的財務紛爭。

(二)稅務優惠與風險管理

       政府可提供稅務優惠,鼓勵提前進行親職責任的財務規劃,將信託納入親權風險管理的一環,確保子女在父母關係變動後,仍能獲得持續且穩定的照護。

五、建立跨部會家庭治理中心

       莊鈞翔博士建議由「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司法院」共同組成「家庭治理委員會」,作為國家層級的最高協調機構。

(一)家庭版法遵體系

       此委員會將以資料共享與決策協同為核心,打造專屬台灣之「家庭版法遵體系」,從根本上解決制度碎片化問題,確保政策的連貫性與一致性。

(二)社區預警系統

       推動社區預警系統普及化結合鄰里力量,早期發掘高風險家庭,並設立社區親職資源中心,提供即時諮詢與喘息服務,將防線前移。


 
結語與前瞻

       國際間的兒少悲劇是一面清晰的鏡子,它映照出台灣親權治理體系轉型的急迫性,真正的愛,必須以法律規範為邊界、以社會責任為基石,我們必須從根本上終結「溺愛成禍」的惡性循環。

       透過修法強化親職教育的強制力、整合社政與司法資源以及推動社區預警系統的實質運作,台灣方能從根源處建構家庭韌性,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呼籲政府、社會與所有家庭共同採取行動,讓親權行使轉變為對下一代的戰略性投資。

       展望未來,台灣應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為指導原則,制定一套親權治理綱領法,引領家庭從崩塌的邊緣走向國家社會韌性的核心,「親權的最高境界絕不是控制,而是賦予孩子自由;而法治的角色不是壓制,而是守護愛與責任的平衡。」

       莊鈞翔博士強調,「家庭是社會最小的治理單元,一旦崩塌,社會信任與國家秩序將隨之動搖,因此,親權治理絕非單純的家務事,它已提升為國安議題。」

       未來的台灣,需要一個能「兼容情感與法治之治理藍圖:一個能讓父母理性對話、讓孩子健全成長、讓國家穩固發展的制度,或許,真正的改革並不在法庭之上而是在每個願意學習放下所有權思維的父母心中。」

       因為,親權之最高境界,惟有讓「孩子之身、心、靈,都能真正地自由!」


【法律依據註腳】

本文章引用之法律依據及數據來源如下,均符合2025年中華民國台灣政府現行法令:

  1.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 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3. 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4. 民法第1084條:子女應孝敬父母。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5. 民法第1086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6. 民法第1089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7. 民法第1090條: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8.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
  9.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相關機關,辦理相關事項。
  10.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保護令核發後,當事人及相關機關應確實遵守,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1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前項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七條規定裁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裁罰資料,供政府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查詢。
  1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各款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提出第四項調查報告前,得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調查與其作業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14.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15.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2條:少年法院審理事件應定審理期日。
  16. 信託法第1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17. 信託法第9條: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管理。
  18. 信託法第40條:受託人除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不得以任何名義,將信託財產移轉為自己所有:一、經受益人全體同意,並經委託人同意者。二、經信託行為明定者。三、依市價於公開市場購得者。四、經法院判決者。
  19. 所得稅法第4條:免稅所得。
  20. 所得稅法第14條之3: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公益信託,其所得依本法規定計算後,於所得發生年度,按下列規定辦理:一、信託財產之收入,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後之餘額,免納所得稅。
  21.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關於兒童之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或立法機關執行,均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
  22.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5條:締約國應尊重父母、或於適用時尊重當地習俗所規定之大家庭或社區成員、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對兒童負有法律責任之人之責任、權利與義務,以符合兒童能力發展之方式,提供適當之指導與引導,俾兒童能行使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
  23.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一、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致遭受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怠慢、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
  24.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7條:一、締約國確認每一兒童均有權享受其身心與社會發展所需之生活水準。
  25.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9條: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促進曾為任何形式之疏忽、剝削或虐待行為、酷刑或其他任何形式之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之受害者之兒童之身心復原與社會復歸。此項復原與復歸應於能促進兒童之健康、自尊與尊嚴之環境中進行。
  26. 法務部(88)法律字第001476號函釋:此函釋闡明夫妻離婚後,擔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一方,其權利義務範圍與民法第1089條所定親權行使範圍一致,並得行使指定子女居住處所之權利,以保障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註:以上法條內容均為2025年中華民國政府現行有效之法令,條文引用自官方公布版本並符合文章中所述之法律依據與說明。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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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策略軍師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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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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ㆍ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ㆍ逢甲大學臺中市校友會 理事

學 歷 /

ㆍ商學博士 Ph.D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ㆍ企業管理碩士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國際專業認證 /

ㆍ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減減碳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永續發展碳管理甲級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ESG不動產淨零甲級管理師
ㆍ德國萊茵TUV兩岸勞資法務管理甲級管理師

核心服務項目 /

壹、《洞察先機 / 策略佈局 / 駕馭變革 》

ㆍ企業智慧財產與與商業機密攻防策略
ㆍ高階管理者期待局與商業模式創新優化
ㆍ企業策略性併購與聯盟整合

貳、《化解爭議/穩健流動/創造價值》

ㆍ股權與多方利害關係人事解決
ㆍ企業營運風險與財務變革風險因應
ㆍ企業業契約風險管控與高階商業談判

十三、《永續發展/傳承創新/公司治理》

ㆍ企業人力資本策略與勞資和諧關係
ㆍ企業策略財富管理與家族企業永續傳承
ㆍ企業法遵風險防禦與公司治理優化
ㆍ企業全方位契約生命週期管理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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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傳承智慧、產業服務,莊博士創立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旨在有效法古之智囊,為企業提供精準籌謀與前瞻指引;以「策略為先、治理為本、管理為終」為核心奮鬥理念:

ㆍ厚植產業價值基礎,弘揚公司治理與法遵精神
ㆍ推動智庫策略有效應用,引導企業實踐社會責任
ㆍ前瞻思維強化風險控管,賦予企業永續發展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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