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忘申請自住優惠別慌!符合7條件仍可退土增稅 5年管制期這些事千萬別做

M傳媒/綜合報導
「賣舊屋換新屋,當初直接用一般稅率繳了土地增值稅,還能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嗎?」這是許多換屋族共同的疑問。對此,新竹縣政府稅務局給出明確答案:可以。
即使按一般稅率繳稅 符合7要件照樣可退
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即使出售土地時未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只要出售與重購土地皆符合7大法定要件,仍可向稅捐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
7大法定要件
1. 所有權人同一人。 出售土地與新購土地的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人,即使是配偶也不適用。例如本人出售土地後以配偶名義購入新地,因所有權人不同,無法申請退稅。
2. 時間須在2年內。 出售與重購的移轉登記時間必須在2年以內,無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皆可。
3. 設籍自住。 房屋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供自住使用。
4. 面積未逾上限。 新購的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不得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5. 出售前無出租營業。 出售的土地在出售前1年內不得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情形。
6. 地價門檻(新>舊) 。重購土地的申報移轉現值,必須高於出售土地申報移轉現值扣除已納土地增值稅後的淨額。
7. 地上建物所有權。 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案例:林先生成功退稅
稅務局舉例說明,林先生於2024年5月出售湖口的自用住宅房地,另於2026年1月購買新豐鄉的房地。雖然出售時是按一般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因出售及重購房地所有權人皆為林先生本人,且房屋均由直系親屬設籍自住,出售前一年內也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因此仍符合重購退稅資格。
申請退稅後有5年管制期
成功申請重購退稅後,並非一勞永逸。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新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管制5年。期間內若發生以下情況,已退還的稅款將被全數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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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行移轉:包括出售、贈與(含夫妻間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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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全戶遷出: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1人設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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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用途:出租、供營業使用
地價門檻以「公告現值」計算,非市價
申請重購退稅時,比較基準是「土地公告現值」,而非房屋市價。若賣透天厝換大樓,雖新購大樓市價較高,但因土地持分較小,公告現值總額可能反而偏低,未達門檻就無法退稅。
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即使賣房時忘了申請自住優惠稅率,只要符合所有權人同一、2年內換屋、設籍自住等7大要件,仍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但退稅後5年內千萬別賣房、別出租、別讓戶籍全遷出,否則退稅款將被全數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