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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民法法律 -- 【數位遺產與公同共有之法律困境:虛擬資產定性、清點機制及繼承後「處分權」的實務僵局】

中華民國民法法律 -- 【數位遺產與公同共有之法律困境:虛擬資產定性、清點機制及繼承後「處分權」的實務僵局】
法律 據金管會最新統計,臺灣虛擬貨幣用戶已突破三百萬人,持有資產總值估達新臺幣千億元規模,但高達七成用戶未曾規劃數位遺產繼承,暴露法律保障的嚴重缺口;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博士本篇文章,將引介美國統一數位資產法、日本遺產信託制度等比較法經驗,並結合臺灣司法實務見解提出跨領域整合方案,透過這些分析期盼推動繼承法制的現代化轉型,同時,因應數位時代的複雜需求,將從三大面向深入剖析: (一)首先探討虛擬貨幣在繼承場域的法律定位與執行挑戰 (二)其次解析公同共有管理制度改革的迫切性 (三)最後提出假結婚防弊的具體策略

數位遺產與公同共有之法律困境:虛擬資產定性、清點機制及繼承後「處分權」的實務僵局

撰稿/稿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董事長
    公司治理法律專欄作家莊鈞翔博士


  
引言

      數位經濟的浪潮以不可逆之勢席捲全球,台灣的繼承實務正經歷一場深刻的信託轉移,傳統上以不動產、金融資產為核心的遺產型態,已逐漸被虛擬資產、非同質化代幣(NFT)等新興數位財產所製的核心思維陰謀仍留於工業時代的財產概念,導致這些創新財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最新統計與市場推估,台灣虛擬貨幣用戶數量已突破數百萬,持有資產估計更高達新台幣數千億元的規模,但多達七成以上的用戶尚未著手規劃其數字遺產的繼承,引發了法律保障的嚴重缺口。

      同時,公同共有製度在繼承實務中所造成的處分權僵局迫切凸顯,尤其在不動產領域,這是傳統繼承法制思維滯後的核心,體現了內政部近年的數據顯示,因繼承而形成的公同不動產所引發的糾紛案件,於近五年內延續已逾五年家庭因繼承人之間難以就共有物的處分、管理或利用達成共識,導致遺產資產長期凍結,不僅影響經濟效用更耗損親民情感,這種繼承後「處分權」的實務僵局,是繼數遺產位定性問題之後的又一個嚴重財產中斷傳承效率的法律困境。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主席莊鈞翔博士認為,當前的繼承實務陷入困境,其核心來自傳統規劃工具的失靈與法律環境的守護性,其中常見的規劃方案,例如資產信託結合閉鎖型公司,其繳納的稅務成本、管理費用,以及在面對虛擬資產與公同共局時的實務開頭,已讓企業感到有效的實質規劃的實質。

     因此,莊鈞翔博士由本篇文章,將聚焦於「繼承的確定性與效率」這一核心支撐,從三大面向深入剖析當前繼承實務的結構困境性,並提出開放國際視野、效率與社會責任的創新解方:

一、深度剖析虛擬資產的法律定位、清點機制與合理估值的實務困境,並對其規劃的本質意義提出根本質疑。

二、精準解析公同製度的法律本質、處分權僵局的成因與高額稅賦風險,並批判性分析境內資產信託與閉鎖型公司規劃的實務限制。

三、倡議國際基金會資產捐贈作為消除公同共同僵局與實現傳承確定性的重要方案,併昇華為企業家精神的傳承理念,著眼於對二代過度保護的弊病。

     莊鈞翔博士期盼跨越對傳統規劃工具的質疑,以及對國際發展規劃工具的倡議,能全面推進台灣繼承法制的現代化建設,引領企業主謀求更有效率、更多社會永續價值的遺產傳承之路。


  
虛擬資產繼承之法律定義、公正鑑價路徑與根本質疑

     虛擬資產,特別是虛擬貨幣,加密性、以及邊境移動的匿名性等核心本質,為繼承實務帶來了革命性的挑戰。在編碼法律體系下,虛擬資產是否能被認定為民法繼承編所稱的「財產」概念,仍缺乏統一明確的明確。這種治理的觀點司法存在與數位經濟的實際發展顯然是巨大的鄰居性明顯差,推進有待遺傳或行政解釋的鄰居明確化,以體現憲法對人民財產權保障的其落目的意向。

     虛擬資產繼承的危機問題資產的清點認知與準確估值。繼承人必須能夠取得被繼承人持有虛擬貨幣錢包的私鑰、助記詞,或中心化交易所(VASP)的帳戶登入依據。若無清晰規劃,資產極可能因無法接入而永久湮滅或鎖死。

     估值標準的不一更進一步加劇了繼承權的不確定性與稅收紛爭。虛擬貨幣價格十分激動,遺產及贈與稅法缺乏專門、落實的估值規範,稅務機關多針對繼承權開始日或申報時點的市場交易價格,導致不同報價間的巨大差異可能引發課稅公平性的爭議。


  
企業軍策略師根本質疑:虛擬資產規劃實質意義何在

     針對這個高度不確定、變現且不易問題叢生的資產類別,身為企業策略軍師的莊鈞翔博士必須提出深刻的反思:

一、實質價值與風險的巨大鴻溝

     當台灣法律尚未明確認定虛擬資產的財產價值、缺乏官方指定且公正的專業鑑價機構,且其財產與地下匯通存在邏輯上的相似性,同時伴隨著詐騙、偷幣、洗錢等違法行為等高風險時,企業主投入大量時間與規劃成本,去為這些「不確定性」的資產尋求法律確定性,是否可被視為缺乏風險控制概念甚至是一種缺乏風險控制的概念?

二、不真實的規劃

     若台灣無法提供一個公正、可信賴且稅務認可機關的法律環境來確保其價值與合法性,那麼企業主又何以認定他的虛擬資產價值,值得大費周章規劃?這不是在為自己的人生製造不必要的緊張去嗎?

三、間接或替代方案

     莊鈞翔博士認為,專業規劃團隊必須尋求間接或替代方案,以建立稅務機關在本質上的公信力:

(一)在估值方面

     應尋求會計師事務所或擁有特殊資產估價經驗的專業估價師出具鑑價報告。報告必須完整載明估價基準日,主要市場比較法,參考多種國際或國內主要且受金管會規範的VASP交易所的報價系列,並詳細列資料來源。

(二)公信力方面

     報告書由會計師或估價師引用,遺產及稅務與稅法及相關行政函釋,方便公信力背書。稅務機關在進行審查時,最終仍是遵循實質課稅原則與稽徵成本最小化,若報告合理、調查、可驗證,國稅局盜竊高度可能接受。

(三)合法資產方面

     儘管如此,莊鈞翔博士同時提醒,企業主體在規劃虛擬資產時,應將主流虛擬貨幣視為合法資產配置,跨越數位遺產規劃確保其清點與繼承的確定性,並嚴格迴避空中幣、傳銷幣等詐騙資產。


 
公同共有之法律本質面對傳統處分權之僵局

     公同共有製度是造成繼承後「處分權」實務強化局的核心法律結構。依民法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於遺產分割前,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關係的法律本質上來說,並不像分別那樣有明確的「應有部分」,共有關係的所有權利都是建立在公同整體的基礎上,要求對共有物的處分、變更與設定負擔,原則上需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正是這個「全體同意」的要件,在繼承少數、關係複雜或意見不合時宜時,導致了隨後的處權分局。

一、公同共同僵局的成因與高稅賦風險

     公同製度的僵局並非嚴重的親屬糾紛,而是與高額稅賦風險緊密相連,反映了境內法制在效率上的嚴重不足:

(一)處分權癱瘓

     繼承人分散居各處、或對資產處分價與方式意見對立,公同共有資產便無法有效利用或變現。雖然繼承人可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請求強制分割,但程序曠日費時,往往長達數年。或許期間,資產閒置、價值減損,成為家族財富的巨大耗損。

(二)法人資產的決策困境

     當企業主名下資產是以閉鎖型公司或其他法人名義持有,一旦繼承人繼承的是公同共有的法人股權,繼承人間的僵局將直接影響法人的決策效率,導致公司經營的癱瘓。

(三)未辦繼承的稅務懲罰

     由於無法達成共識,許多繼承人選擇不辦理繼承登記,導致不動產成為「未辦繼承土地」。根據土地法規定,超過法定期間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將面臨罰鍰,甚至最終被公開標售的風險,資產價值將在僵局中不斷被侵蝕。

二、傳統境內資產信託與以往閉鎖型公司規劃

     莊鈞翔博士指出,臺灣企業主被普遍引導採用的境內資產信託結合閉鎖型公司的規劃方案,其在解決公同共有僵局時的實質效用,是有待商榷的:

(一)公同共有僵局的本質轉移

     雖然信託看似避免了資產本身的公同共有,但若繼承人繼承的是信託受益權或閉鎖型公司的股權,而這些權益仍由多位繼承人公同共有,則決策僵局只是從實體資產轉移到了無形的權益層面。最終,繼承人仍需耗費時間進行受益權或股權的分割訴訟,問題的本質並未根本解決。

(二)高稅務成本與重複課稅

     境內信託規劃的最低稅負制負擔、信託保管費用,以及最終難以規避的遺產稅,形成重複的稅務成本。企業主在生前支付了高昂的規劃費用,身後仍要面對公同共有股權所衍生的決策僵局,這使得規劃的「確定性」價值大打折扣,實屬不划算。

     因此,公同共有制度的僵局與境內規劃工具的實務限制,共同成為阻礙臺灣高資產人士財富傳承效率的結構性困境。

三、傳承確定性與效率解方:國際基金會資產捐贈的倡議與世代反思

     莊鈞翔博士認為,企業主應該跳脫這種複雜且高成本的境內傳承思維,轉而探索更具效率、法律確定性與社會意義的國際資產捐贈規劃。這種策略的目標是從根本上消除繼承的發生,從而徹底規避公同共有制度帶來的處分權僵局。


  
傳承的真義世代反思:授之以漁之企業家精神

      在倡議國際基金會資產捐贈,以追求財產傳承確定性與效率的同時,莊鈞翔博士將傳承議題從法務與稅務的工具箱中解放出來,昇華至世代哲學與倫理道德的高度,莊博士對當前企業界普遍存在的「二代規劃」思維,提出極其沉痛而犀利的批判與反思。

一、 企業家精神的失落與過度焦慮的體現

      我們這一代企業主與專業人士,無論是讀到博士、創立企業,還是累積了可觀的財富,其成就無一不是源於對知識的渴求、對風險的主動承擔,以及在市場無情磨練中奮鬥出來的結果。

      我們的成長過程中,從未有人為我們設計「怕冷、怕餓、怕沒錢」的周全保護傘;然而,當今許多企業主卻本末倒置,窮盡心力為二代設計「規避風險、保有資產、排除僵局」的複雜傳承架構,甚至焦慮地擔心他們「英文不好、會輸給別人」。

      這種極度矛盾且過度的保護行為,難道不是間接向社會宣告:我們培養出了一個缺乏生存鬥志、不識人間疾苦、只會坐享其成的後代嗎? 這種對後代能力的不信任與對市場殘酷性的過度恐懼,恰恰是「企業家精神」在傳承鏈條上失落的最鮮明體現。過度的周全規劃,實質上是對後代獨立人格與奮鬥能力的變相剝奪。

二、 傳承的真義:「給予魚」不如「教他釣魚」的實踐維度

      莊鈞翔博士堅信,真正的傳承,絕不在於物質財富的「給予魚」(Give a fish),而是精神、能力和德行的「教他釣魚」(Teach to fish),企業主必須從傳統「直接交棒給予現成成果(資產)」的模式,徹底轉變為「引導其學習和掌握方法與思維」的「引導模式」。

(一) 賦予實際操作機會與責任:將二代視為戰友與夥伴

      企業主不應將資產複雜地綁住二代,而是應考慮將他們視為共同創辦人、股東或專業顧問,作為平等的戰友。真正的實踐維度在於:

  • 親身參與核心環節提供機會讓二代親身參與企業的各種核心工作環節,而非僅是旁觀或擔任虛職。
  • 授予決策權與相應責任在適當範圍內,授予專案或部門的決策權,並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這能促使二代在實踐中學習、從錯誤中成長,從而掌握企業運營的實際方法與必要的風險判斷能力。

(二) 傳授思維模式與核心價值:培養「捕魚」的智慧

      傳承的本質是傳授企業的經營理念、應對挑戰的思維模式,以及永續發展的核心價值觀。

  • 引導思考而非給予答案遇到問題時,企業主應引導二代分析問題、尋找解決方案的邏輯,而不是直接給予標準答案。這能培養其獨立思考、自主創新的「捕魚」能力。
  • 鼓勵創新與自我突破過度的保護會剝奪後代在殘酷市場中奮鬥、成長的機會與必要性。企業主應鼓勵二代提出新想法,支持他們學習新知識與技能,讓他們能為企業注入新的活力,適應時代變化,最終能獨立解決問題,永續經營企業。我們應是協助者、指導者,而非替代者或代行者。

(三) 自我價值的實現與最終的交代:德性傳承的最高境界

      當我們窮盡心力為二代鋪平道路、消除所有障礙之際,企業主本身是否為自己的人生價值與社會貢獻進行了最終的思考?

  • 傳承德性莊鈞翔博士相信,真正的財富傳承,是傳承德性、學會愛、感恩與付出。 企業主最有價值的傳承,就是傳承德性、學會凡事感恩、懂得愛自己和家人,甚或愛員工、廠商和消費者的心。
  • 犧牲與奉獻:這猶如宗教哲學所啟示的「愛神及愛人如己」,體現了犧牲與奉獻的精神。擁有一顆愛人且願意付出的品格與道德的企業主,遠比家財萬貫來得偉大。
  • 社會的永恆:國際基金會資產捐贈的倡議,不僅是一個法律與稅務的解方,更是企業家精神對社會的永恆交代。

三、 國際基金會資產捐贈:實現崇高德性傳承的優越載體

      為此,莊鈞翔博士建議企業可借鏡,並合法透過國際間(例如開曼群島、香港、英國等)設立基金會(NGO組織)來進行人生資產捐贈,而非必須將所有資產留給子女。這套規劃策略的優勢不僅在於法律技術層面,更在於其核心的道德與精神價值:

(一)從根本上消除公同共有僵局:實現資產的「聖潔奉獻」

       一旦資產透過合法捐贈方式移轉至國外具有公益性質的基金會(NGO),資產的所有權即永久且不可逆地從個人名下分離。由於繼承的標的物已不存在,從根本上杜絕了繼承的發生,從而徹底消除了公同共有僵局與繼承訴訟的風險。

        這比境內信託將公同共有僵局轉移至股權或受益權層面要高明得多,實質上,這是將物質財富從世俗的紛爭中解放,轉化為持續運作的公益資本,體現了「犧牲奉獻」的無私精神。

(二)遺產稅的實質排除與法律確定性:承諾給予社會的「永恆承諾」

       由於資產在生前已合法捐贈給公益法人,資產不再屬於企業主名下,故不構成遺產總額,從根本上排除了遺產稅的課徵。

        此規劃的關鍵在於必須真實且永久地放棄資產控制權,確保基金會的設立與營運符合公益目的,才能符合稅捐稽徵法所要求的實質課稅原則。這不僅符合國際反避稅法規的要求,更為資產帶來法律上的高度確定性,體現了企業主對社會的「永恆奉獻」與法律層面的嚴謹承諾。

(三)社會責任與永續傳承:傳遞「愛與付出」的德性資本

        透過資產捐贈給基金會,將財富用於支持公益、教育等領域,不僅能提升家族的社會影響力與聲譽,也符合企業永續發展的目標。

        這種傳承「學會愛、感恩與付出」的德性資本與奮鬥精神的方式,遠比單純的財富轉移更具意義。國際基金會成為了企業主「愛人如己」精神的載體,它逼迫後代必須繼承的,是奮鬥的過程和能力,而非現成的財富與舒適區。

        莊鈞翔博士強調,這套規劃的關鍵在於真實性、不可逆性和專業執行力。必須與具有國際稅務與法律經驗的專業團隊合作,確保境外基金會的設立與運作,完全符合臺灣與國際的反避稅法規,才能真正實現傳承的確定性與效率。這也是企業主為自己的人生,寫下最偉大、最具道德感召力的最終篇章。


 
繼承人資格爭議防弊強化:確保繼承的確定性

       企業或個人,在追求傳承效率的同時,必須確保繼承人資格的確定性,假結婚詐取繼承權的案例,已成為資產傳承中確定性的重大威脅,莊鈞翔博士建議應從事前防範、舉證責任調整、繼承權喪失事由擴充三個面向進行強化:

一、事前防範

       強化戶政面談與實質審查:建議參考移民法規的面談制度,針對高風險群體實施實質審查面談,並將面談記錄作為日後訴訟的間接證據。

二、舉證責任的調整與推定虛偽

       修法增設「婚姻虛偽推定」的法律規定。例如:「若婚姻存續期間極短、婚後無實際共同生活事實、或婚後立即主張巨額繼承權,應推定婚姻為虛偽,並將證明婚姻真意之責任倒轉給受益方,以有效遏阻濫用行為。」

三、繼承權喪失事由的擴充

       應明確增訂「以虛偽婚姻或其他詐欺手段意圖取得或詐取繼承權者」為當然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並明確其效果溯及既往。


 
結論

       新興數位資產形態的崛起,連同傳統公同共有制度的結構性僵局,共同構成了臺灣繼承法制現代化轉型中必須克服的挑戰。公同共有制度所造成的處分權僵局,已成為繼承實務中的一大痛點,且境內傳統規劃工具難以徹底解決其本質問題。

       同時,企業主應反思傳統傳承思維的弊病,避免養成「不知肉糜」的無能後代,並將目光投向國際,將奮鬥精神與社會責任列為傳承的首要目標。

       莊鈞翔博士建議,企業主應將目光投向國際,將合法透過國際基金會進行人生資產捐贈,視為實現財產傳承確定性與社會價值的優越選項,以從根本上避免繼承發生、消除公同共有僵局與遺產稅負。

一、短期而言

       應推動修法或行政解釋,明確虛擬資產的法律地位,建立公正鑑價與清點指引,以解決資產種類的確定性問題。

二、中期而言

​​​​​​​       應建立婚姻虛偽推定與繼承權喪失事由擴充,確保繼承人資格的確定性。

三、長期而言

​​​​​​​       繼承法制改革應被視為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一部分。

        莊鈞翔博士表示,國人透過對傳統規劃工具質疑汰換、對國際法治工具的應用,以及對法律確定性之追求等,如此臺灣繼承法制才能更貼近數位時代的需求,最終實現財產傳承的公平、效率與永續。


【法律依據註腳】

本文章引用之法律依據及數據來源如下,均符合2025年中華民國台灣政府現行法令:

  1. 憲法 第15條: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2. 憲法 第22條:人民其他自由及權利保障之規定。
  3. 民法 第827條:公同共有關係成立之規定。
  4. 民法 第828條:公同共有人權利義務行使之規定。
  5. 民法 第982條:結婚應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之規定。
  6. 民法 第988條:婚姻無效之規定。
  7. 民法 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事由之規定。
  8. 民法 第1148條: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之規定。
  9. 民法 第1151條: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之規定。
  10. 民法 第1164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規定。
  11. 土地法 第73條之1:未辦繼承登記土地之處理規定。
  12. 公司法 第356條之1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節規定。
  13.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0條:遺產價值計算之規定。
  14.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7條:遺產稅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15. 信託法 第1條、第2條:信託關係成立與信託財產之規定。
  16.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3條:最低稅負制之應稅所得項目規定。
  17. 洗錢防制法 第5條: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義務之規定。
  18. 稅捐稽徵法 第12條之1:實質課稅原則之規定。
  19. 刑法 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
  20. 家事事件法 第3條:家事事件範圍之規定。
  21. 強制執行法 第4條:執行名義之規定。

註:以上法條內容均為2025年中華民國政府現行有效之法令,條文引用自官方公布版本並符合文章中所述之法律依據與說明。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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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策略軍師介紹 /

  Corporate Str ategy Advisor
  Missionary in The Workplace
  莊 鈞 翔  博 士  Eric Chuang,Ph.D.

現任職務 /

ㆍ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ㆍ公司治理法律專欄 作家
ㆍ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ㆍ逢甲大學臺中市校友會 理事

學 歷 /

ㆍ商學博士 Ph.D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ㆍ企業管理碩士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國際專業認證 /

ㆍ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減減碳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永續發展碳管理甲級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ESG不動產淨零甲級管理師
ㆍ德國萊茵TUV兩岸勞資法務管理甲級管理師

核心服務項目 /

壹、《洞察先機 / 策略佈局 / 駕馭變革 》

ㆍ企業智慧財產與與商業機密攻防策略
ㆍ高階管理者期待局與商業模式創新優化
ㆍ企業策略性併購與聯盟整合

貳、《化解爭議/穩健流動/創造價值》

ㆍ股權與多方利害關係人事解決
ㆍ企業營運風險與財務變革風險因應
ㆍ企業業契約風險管控與高階商業談判

十三、《永續發展/傳承創新/公司治理》

ㆍ企業人力資本策略與勞資和諧關係
ㆍ企業策略財富管理與家族企業永續傳承
ㆍ企業法遵風險防禦與公司治理優化
ㆍ企業全方位契約生命週期管理解決方案

肆、《國際認證/專業培訓》
ㆍ專業認證培訓課程綱設計
ㆍ專業認證教育課程代理
ㆍ商業創新與智慧運營
ㆍ品牌哲思與行銷想像

全球論文發表 /

ㆍ台灣企業接班人的佈局規劃與傳承家族價值
台灣家族企業成功傳承的要素
ㆍ企業策略
導入公司治理法遵精神:以外部法律顧問團隊協助為例將法律合規中的公司治理引入經營策略:外部法律顧問團隊的案例分析

顧客關係管理對服務永續之探討:以國際法律事務所為例探討服務永續中的客戶關係管理:以國際律師事務所為例

不同世代企業家人格特質、創新能力對企業經營績效之影響-以領導風格為變數不同世代企業家人格特質、創新能力與績效的關係-領導風格作為中介變量

中華企業永續發展學會 /

       為傳承智慧、產業服務,莊博士創立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旨在有效法古之智囊,為企業提供精準籌謀與前瞻指引;以「策略為先、治理為本、管理為終」為核心奮鬥理念:

ㆍ厚植產業價值基礎,弘揚公司治理與法遵精神
ㆍ推動智庫策略有效應用,引導企業實踐社會責任
ㆍ前瞻思維強化風險控管,賦予企業永續發展動能
ㆍ深化組織體質,提升營運能力與全球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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