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土地補償費常見問題Q&A?
Q1:區段徵收後,一定可以拿到補償費嗎?
可以。
區段徵收後,原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可選擇領取補償地價(現金補償)或申請發給抵價地,不論選擇何種方式,相關權益均受法律保障。
Q2:如果我沒有申請抵價地,補償費什麼時候發給?
如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徵收補償地價(現金補償)。
Q3:我有申請抵價地,但文件不齊全,會怎麼處理?
如於公告期間內申請抵價地,但「證件不齊全且未依通知期限內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Q4:申領抵價地後,為什麼最後還是只能領現金?
若申請並經核定發給抵價地後,發現應領抵價地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經通知期限內申請合併,但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Q5:什麼是「最小建築單位面積」?
係依都市計畫及建築相關規定,作為可合法建築使用之最低土地面積標準。若分配之抵價地面積未達該標準,須依法辦理合併,否則將改以現金補償。
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逕洽本府地政處地用及重劃科(05-2254321轉376)洽詢。
- 發佈日期:2026-01-12
- 發布單位:地政處/地用及重劃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