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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永續相關法令 --【企業永續傳承法律基石:遺囑規劃與公司治理策略整合】 從家族股權到智慧資產,解析企業主遺產安排之法律挑戰與實務應對

企業永續相關法令  --【企業永續傳承法律基石:遺囑規劃與公司治理策略整合】 從家族股權到智慧資產,解析企業主遺產安排之法律挑戰與實務應對
法律 在當代快速變遷的商業環境中,企業永續發展不僅仰賴卓越經營策略,更需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傳承規劃,台灣眾多家族企業面臨創辦人或主要股東遺產安排的關鍵挑戰,這不僅關乎個人財富分配更直接影響企業股權結構、經營權穩定及文化延續;隨著資產類型多元化,從不動產、現金延伸至智慧財產權、投資契約等,傳統繼承觀念已不足應對現代企業傳承需求,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以格物致知、誠意正心法學專業視角探討企業主與高資產者之遺囑規劃相關核心法律。

企業永續傳承法律基石:遺囑規劃與公司治理策略整合

撰稿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公司治理法律專欄作家莊鈞翔博士



引言:企業永續傳承有方

       在當代快速變遷的商業環境中,「企業永續發展不僅仰賴卓越經營策略,更需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傳承規劃,台灣眾多家族企業面臨創辦人或主要股東遺產安排的關鍵挑戰,這不僅關乎個人財富分配更直接影響企業股權結構、經營權穩定及文化延續」;隨著資產類型多元化,從不動產、現金延伸至智慧財產權、投資契約等,傳統繼承觀念已不足應對現代企業傳承需求,應格物致知誠意正心深入探討「企業主與高資產者委由律師代筆遺囑規劃核心法律」,歸納之爭點

一、法人作為受益人適格性:

       律師代筆遺囑中,法人(經濟部或內政部登記者)是否得為受遺贈人?法律依據與限制為何?

二、律師雙重角色權責:

       律師同時擔任「代筆遺囑撰寫者」與「遺囑執行人」時,其權利、責任、酬勞規範及法律風險。

三、特殊資產納入遺囑可行性:

     「商標、專利、營業秘密保密協議(NDA)、投資契約」等,如何合法納入遺囑分配?效力與移轉挑戰為何?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強調,此議題須結合公司治理視角透過嚴謹法律分析,提供實務操作指引確保企業穩健傳承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

        台灣家族企業占經濟主體,傳承規劃缺失常導致股權分散、經營權爭議,甚至企業價值減損,傳統繼承僅聚焦有形資產(如不動產、現金資產)遺漏現代企業資產已擴及無形權利

一、智慧財產權:

商標、專利為核心競爭力,價值評估與移轉程序複雜。

二、契約性權利:

營業秘密NDA、投資契約、生前契約,涉及多方權利義務。

三、股權結構: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如閉鎖性公司),影響遺囑執行可行性。

       律師以自身專業及公信力角色擔任遺囑執行人,此角色於現今相當重要,用以遺囑執行時可避免及消弭繼承人乃自遺囑內容之撰擬、遺囑執行過程至分配之結果的不信任感。莊鈞翔博士強調,此作為的確有其助益性與中立性,但須注意倘若其雙重職務有可能衍生利益衝突風險,須謹慎處理與避免,例如,同時代筆與執行遺囑時若未明確釐清酬勞標準,易引發繼承人異議。

        謂此,身為企業策略軍師的莊鈞翔博士指出:「遺產規劃是企業風險管理的戰略環節,股權穩定傳承關乎董事會決策效率,經營權明確安排則維繫企業戰略方向,須透過前瞻性遺囑,整合股權、智慧資產與企業文化傳承。」

 

法律制度與實務挑戰

一、法人作為受遺贈人之適格性與限制

(一)依據民法第1187條:

       遺囑人享有遺囑自由原則,但不得侵害特留分;法人是否適格?關鍵在權利能力與確定性。

(二)依據民法第26條: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法人原則上可為受遺贈人。

(三)根據104年度上字第142號:

       司法院判決書片段因其明確指出「遺囑執行人得獨立起訴請求交付遺產」,顯示法人權利能力受法院認可,法務部(83)法律字第13523號函釋強調受遺贈人須客觀確定存在或可得確定:

        1、關鍵限制設立中法人:

       根據104年度上字第142號,司法院判決書片段因其闡明「遺囑捐助行為有效,即使法人設立中亦然」,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上易字第3號判決亦支持此見解。

2、目的事業相符:

      財團法人受遺贈事項須符合章程目的;法務部法律字第0970008886號函釋要求:「受託事項限於章程業務範圍。」若遺贈專利予環保財團法人,但章程未涵蓋技術管理可能無效

3、特留分保障:

      依據民法第1225條,特留分被侵害時,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

莊鈞翔博士分析:「法人適格性取決於三要件:權利能力、客觀存在性、目的合規性。企業主若欲遺贈資產予公益法人,應預先確認其登記狀態與章程相容性。」

 

二、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權責、酬勞與風險

       強調律師職務範圍及報酬規範明確,但應須迴避利益衝突:

(一)依據民法第1215條第1項: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包括編製遺產清冊(民法第1214條)、清償債務、辦理資產移轉登記。

(二)根據104年度上字第142號:

       司法院判決書片段因其記載遺囑執行人請求公司辦理股份登記,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字第142 號判決確認此權限。

(三)律師酬勞請求權可依據民法第1211-1條:

      「遺囑執行人得請求相當報酬,數額由繼承人協議;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

(四)法院酌定標準:

       考量遺產總額、執行複雜度、投入時間等;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95號判決強調:「協議優先,無法協議始由法院介入。」

(五)法律之風險:

1、利益衝突:若律師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法院得另行指定執行人;根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677號裁定,法院可排除聲請人推薦以確保獨立性。

2、怠職責任:依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7號裁定,利害關係人得聲請解任怠職執行人。

3、侵權風險:若執行不當致損害,可能負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責任。

莊鈞翔博士建議:「律師應在遺囑中載明酬勞計算方式(如按遺產比例或一定金額),並簽署利益迴避聲明書以降低爭議。」

 

三、智慧財產權與契約納入遺囑之可行性
       莊鈞翔博士表示以往國人尚未考量特殊資產亦可納入遺囑,但須受多重法律限制:

(一)智慧財產權:

       「商標、專利為可繼承財產權」其據民法第1187條,遺囑人得自由處分但須繳納遺產稅,且需向智慧財產局辦理變更登記;根據104年度上字第142號,司法院判決書片段因其凸顯「遺囑生效時資產須確定」,未登記可能無法對抗第三人。

(二)契約權利:

1、營業秘密NDA:繼承人須承擔保密義務。若洩密,須負違約責任。

2、投資契約:股權移轉受公司法第111條限制;根據104年度上字第142號,司法院
判決書片段,因其提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之約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04號判決明示:「閉鎖性公司股份繼承可能觸發優先承購權。」

3、生前契約:權利義務可繼承但需契約允許,遺囑應明確指示履行方式。

4、其稅賦成本:智慧財產權納入遺產總額課稅應由專業鑑價,未預先規劃則可能導致繼承人稅負過重。

莊鈞翔博士提醒:「企業主須審查公司章程與契約條款,預設衝突解決機制(如仲裁條款),確保遺囑執行無礙。」

 

爭點間關聯就其衝突與整合分析

        莊鈞翔博士就其三大爭點:「法人適格性影響智慧資產分配;律師執行力關乎股權穩定;契約納入遺囑需同步考量稅務與公司治理。」相互交織下進而提出整合框架:

一、若遺贈關鍵專利予新設公益法人,須同步確認法人設立進度(適格性)與專利移轉程序(智慧資產執行)。

二、律師執行股權移轉時,若遇公司章程限制(如閉鎖性公司優先承購權),需協調繼承人與公司,避免經營權動盪。

三、律師應避免潛在衝突:

(一)特留分 vs. 法人遺贈:遺囑人將資產贈予法人,可能侵害繼承人特留分,觸發扣減權(民法第1225條)。

(二)章程限制 vs. 遺囑自由:公司章程嚴限股權轉讓時,遺囑內容可能無法執行,需生前調整章程或採用信託架構。

莊鈞翔博士強調:「整合須以『治理思維』主導:遺囑是股權穩定與文化延續的工具(如愛與感恩之創建),非僅視財產分配文件。」

       並強烈建議企業主洽詢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以利安排律師偕同會計師評估其所有資產法律性質與移轉成本,並運用跨領域工具結合家族憲章釐清經營理念,再透過股權信託集中管理避免分散,且預立遺囑前應通盤考量納入爭議解決機制(如指定調解機構),並與律師、會計師商議保留其彈性以因應法規變動與更迭。


專家見解及策略建議

       莊鈞翔博士以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視角,提出四項戰略性建議:

一、建立「傳承即治理」核心觀念

(一)家族辦公室架構:設立家族控股公司管理股權與智慧資產,遺囑指定該公司繼承人確保經營權集中。

(二)家族憲章配套:明定企業價值觀與衝突解決規則,補強遺囑法律效力。

二、精準規劃多元資產路徑

(一)智慧財產權:

1、成立專利控股公司,遺囑指定其為受遺贈人,維護資產完整性。

2、預簽智慧財產局變更文件,加速登記程序。

(二)契約權利:

1、NDA契約繼承人應簽署保密承諾書,附於遺囑附件。

2、投資契約需審閱章程,必要時生前修訂條款或轉換股權類型。

三、優化遺囑執行人機制

(一)獨立性保障:選擇與繼承人無利害關係之律師,簽署迴避同意書。

(二)酬勞透明化:遺囑中載明報酬計算基準,並類推適用民法第1183條管理人報酬原則。

(三)職權強化:賦予遺囑執行人協調紛爭權,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決。

(四)防止妨礙:民法第1216條載明,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

四、融入ESG與文化傳承

(一)公益遺贈:將部分資產遺贈內政部登記財團法人 / 社團法人(如公益屬性之社團法人),以提升企業社會形象。

(二)理念制度化:遺囑中載明企業核心價值(如永續、誠信),要求繼承人簽署遵守協議。

莊鈞翔博士呼籲:「企業主應藉以擁有『軍師思維』專家來協作規劃,組成專業法遵團隊(律師、會計師、治理顧問),並每五年檢視遺囑因應資產與法規變動與更迭。」

 

數位資產的繼承挑戰與法制進化

       在人工智慧驅動的時代浪潮下,數位資產已成為企業傳承不可迴避的戰略課題,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非同質化代幣(NFT)、功能性代幣(Utility Token)等新型態資產,因其去中心化、跨境流通特性,亟需建構明確的繼承法制框架,莊鈞翔博士指出臺灣現行法律體系面臨三重挑戰:

一、法律定位模糊性

       根據法務部112年度法律字第11203505870號函釋,虛擬通貨僅於《洗錢防制法》納管,卻未解決其繼承移轉效力問題。

(一)《民法》:物權體系尚未明確定義數位資產的「財產權性質」,導致繼承程序缺乏依據。

(二)《證券交易法》:對證券型代幣(STO)雖有規範,但NFT等非證券資產仍陷於監管真空。

二、監管架構分散化

(一)金管會:將交易所納入洗錢防制範疇,依《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但未涵蓋私鑰(Private Key)繼承等核心議題。

(二)財政部:擬將交易所得納稅,然遺產價值評估機制尚未建立,恐衍生課稅爭議。

三、國際合規壓力

(一)歐盟《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MiCA)已確立「數位遺產」執行標準

(二)日本《資金決濟法》明定私鑰繼承程序。

(三)台灣《虛擬資產服務法》若未能接軌,將削弱企業跨境布局彈性。

四、法制革新與治理整合策略解方

(一)法制層面建構專屬框架

1、立法優先

       (1).制定《數位資產基本法》,明確定義「可繼承數位資產」要件(如私鑰可控性、價值可評估性)。

        (2).於《民法》繼承編增訂「數位遺產」專章,規範遺囑指定、執行人權限及爭議解決機制。

2、監管整合

         金管會應擴充《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要求平台業者提供「繼承啓動協議」(Inheritance Activation Protocol)確保資產可無縫移轉。

(二)企業預置治理機制層面

1、私鑰管理契約化

       企業主應簽署「數位資產信託協議」,由專業機構保管私鑰,並於遺囑中指定解鎖條件。

2、ESG治理制度化

       將區塊鏈技術應用於社會貢獻追蹤,要求繼承人透過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定期披露ESG績效,實踐「可驗證永續」(Verifiable Sustainability)。

 

基業長青須將法律、資產和數位整合為基石

       此規劃可視為企業治理之戰略核心,藉剛需整合「法律專業、稅務熟捻與家族治理工具活用」;憑藉系統性理解企業遺囑規劃三大法律爭點:「法人受益人適格性已獲實務認可,但受限於目的相符性;律師執行職務須嚴守獨立性與透明酬勞;智慧資產與契約納入遺囑可行,惟需克服移轉程序與章程衝突。」

       莊鈞翔博士強調「一份前瞻性遺囑不僅是財富分配的藍圖,更是企業跨越數位斷層的戰略橋樑。」當企業主將數位資產納入傳承架構並賦予ESG治理強制性,方能實現三重永續目標:

一、合規性:接軌國際監管,降低法律風險。

二、競爭力:維繫數位資產價值,鞏護企業創新動能。

三、責任性:透過可審計的社會貢獻,鑄造家族企業的倫理品牌。

企業策略軍師唯有以法制為盾,治理為劍,企業基業始能於傳承永續浪潮中屹立長青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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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策略軍師介紹 /

  Corporate Str ategy Advisor
  Missionary in The Workplace
  莊 鈞 翔  博 士  Eric Chuang,Ph.D.

現任職務 /

ㆍ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ㆍ公司治理法律專欄 作家
ㆍ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ㆍ逢甲大學臺中市校友會 理事

學 歷 /

ㆍ商學博士 Ph.D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ㆍ企業管理碩士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國際專業認證 /

ㆍ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減減碳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永續發展碳管理甲級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ESG不動產淨零甲級管理師
ㆍ德國萊茵TUV兩岸勞資法務管理甲級管理師

核心服務項目 /

壹、《 洞察先機 / 策略佈局 / 駕馭變革 》

ㆍ企業智慧財產與與營業秘密攻防策略
ㆍ高階經理人怖局與商業模式創新優化
ㆍ企業策略性併購與聯盟整合

貳、《 化解爭議 / 穩健營運 / 創造價值 》

ㆍ股權與多方利害關係人爭議解決
ㆍ企業營運韌性與財務變革風險應對
ㆍ企業業契約風險管控與高階商業談判

叁、《 永續發展 / 傳承創新 / 公司治理》

ㆍ企業人力資本策略與與勞資和諧關係
ㆍ企業戰略財富管理與家族企業永續傳承
ㆍ企業法遵風險險防禦與公司治理優化
ㆍ企業全方位契約生命週期管理解決方案

肆、《 國際認證 / 專業培訓 》
ㆍ專業認證培訓課綱設計
ㆍ專業認證教育課程代理
ㆍ商業創新與智慧營運
ㆍ品牌哲思與行銷想像

全球論文發表 /

ㆍ臺灣企業接班人的佈局規劃與傳承家族價值
Factors for Successful Succession of Taiwanese Family Businesses
ㆍ企業策略導入公司治理法遵精神:以外部法律顧問團隊協助為例
Introduc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law compliance into business strategy: a case study of external legal advisory teams
ㆍ顧客關係管理對服務永續之探討:以 A 國際法律事務所為例
Discussion on 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in Service Sustainability:A Case Study of A International Attorney Firm
ㆍ不同世代企業家人格特質、創新能力對企業經營績效之影響-以領導風格為中介變數
The Relationship among Personality Traits of Different Generation Entrepreneurs, Innovation Ability and Performance – Leadership Style as an Intermediary Variable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

       為傳承智慧、服務產業,莊博士創立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旨在效法古之智囊,為企業提供精準籌謀與前瞻指引;以「策略為先、治理為本、管理為終」為核心理念致力於:

ㆍ厚植產業價值基礎,弘揚公司治理與法遵精神
ㆍ促進智庫策略有效應用,引導企業實踐社會責任
ㆍ以前瞻思維強化風險控管,賦予企業永續發展動能
ㆍ深化組織體質,提升營運效能與全球競爭力

【 您的專屬智庫為您出謀劃策 】Line官方帳號

https://line.me/R/ti/p/@783xkknh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Line官方帳號

https://line.me/R/ti/p/@387nbnjs

【 莊鈞翔博士公司治理法律專欄 】M傳媒 / 賣厝阿明

https://94m.com.tw/editors/ed55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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