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有眉角!父母債務未清「不能重複扣」 國稅局提醒:短期連續繼承要這樣算| M傳媒
【M傳媒房產中心/專題報導】
繼承不是只算「有多少遺產」,還得看「剩多少債」。不少民眾以為,上一代留下的貸款,只要沒清完,下一代繼承時還能再扣一次,結果卻被國稅局打回票。北區國稅局近期特別提醒,「短期連續繼承」案件(例如五年內連續發生兩次繼承),債務不能重複扣除,否則恐怕要補稅。
國稅局舉了一個真實案例。陳先生的太太三年前過世,當時留下了一筆銀行貸款1,000萬元與一筆市值6,000萬元的土地。國稅局在第一次核定遺產稅時,已經讓這筆貸款從遺產中扣除。三年後,陳先生也因病過世,但這筆貸款還剩下800萬元沒還清。陳家兒子在辦第二次繼承時,就向國稅局主張這800萬元應再次列為債務扣除。
不過,國稅局明確回應:「不行!」因為這筆貸款在第一次繼承時已經核准扣除過,不能重複減除。換句話說,這次陳先生的遺產雖包含那筆6,000萬元的土地(已在前次課稅),但在繼承稅計算上,應屬「不計入遺產總額」部分,而那800萬元的未清貸款,則要從這個「不計入金額」內再扣掉,等於這次計算時,不計入遺產的總額只剩5,200萬元。
這樣的規定乍看繁瑣,其實是為了避免同一筆債務被重複計算,導致遺產稅重複扣抵。許多家庭在面對短期內連續喪親的情況時,往往忽略了這一層,容易誤以為可以「雙重減稅」。但依法,國稅局只允許債務在第一次繼承時扣除一次,第二次繼承時若仍未清償,必須從「不列入遺產」的部分中再做調整,不能再拿來降低應稅遺產。
實務上,像這類情況最常見於夫妻共同貸款買房、或家族名下共同擔保的資產。若配偶先走,另一方還未清償債務又相繼離世,繼承人若沒注意這條規則,就可能在報稅時與國稅局認定不同,造成補稅或延誤。
M觀點:法律上對「繼承」的定義不只是繼承財產,也包括繼承債務。
繼承稅的計算不是看情感順序,而是看「課稅邏輯」債務扣除只能用一次。對繼承人來說,最聰明的做法是先查清上一筆遺產稅的計算內容,確認債務有無列扣,再處理下一次繼承,才能避免誤會與稅務爭議。畢竟,親情可以延續,債務卻不能「一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