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見的財產,往往最容易在傳承時消失
家庭談資產傳承時,通常最先盤點房屋、土地、存款、股票與保單,因為這些財產有權狀、有帳戶、有對帳單;然而,對企業主、創作者、顧問、出版人、品牌經營者與數位內容工作者而言,真正具有長期現金流能力的資產,往往存在於品牌識別、作品內容、專利技術、授權契約、平台分潤、會員關係與營運資料之中。這些財產在所有人健康且持續經營時看似會自然運作,一旦死亡、失能、企業改組或家族衝突發生,真正的風險便會暴露。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認為,無形資產傳承真正困難的地方,不是法律承不承認財產,而是家庭往往連「自己擁有什麼」都沒有完成制度辨識;無形資產的治理核心,不只是死亡後由誰繼承,而是誰知道權利存在、誰有能力管理、誰掌握續展與維護期限、誰有權簽署授權、誰能持續收取收益,以及原來創造價值的人離開以後,品牌、內容與技術是否仍然具有獨立運作能力。
引言:最容易消失的資產,往往不是沒有價值,而是沒有人知道它如何產生價值
一個家庭整理遺產時,很容易找到房屋權狀、銀行存摺、股票帳戶與保單文件,因為有形財產與金融資產通常存在明確外部紀錄;然而,一名企業經營者真正最值錢的資產,可能是一個經營二十年的品牌、一套客戶高度依賴的技術、一系列持續出版與授權的作品,或者一個具有穩定會員、訂閱與廣告收益的數位內容系統。這些資產每天都可能產生收入,卻未必存在於家人熟悉的傳統財產清冊中,因此當創辦人或創作者突然死亡時,家庭第一個發現的往往不是資產很多,而是沒有人知道收入為什麼會進來,也不知道下一個月是否還會繼續。
家族企業最常見的無形資產失序,不一定發生在完全沒有申請智慧財產權的企業,而是發生在權利歸屬、商業使用與收益流向彼此分離的企業:品牌由創辦人個人申請商標,公司卻長期支付全部廣告費;產品設計由外部接案者完成,公司多年使用,卻沒有完整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技術由創辦人與工程團隊共同發展,但專利申請人、發明人與公司之間的權利安排沒有被整理;社群帳號以個人電子郵件註冊,內容由公司員工製作,廣告收益卻匯入創辦人私人帳戶。
制度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與商標權依申請註冊取得、專利權須依法申請並經核准後取得的制度並不相同;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及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歸屬另有法定規則,因此企業支付薪資或設計費,並不能在所有情況下只靠一句「這是公司出錢的」便回答全部著作權問題。專利制度同樣分別處理專利申請權人、權利讓與與繼承、職務上發明以及出資研發的權利歸屬。莊鈞翔博士認為,無形資產治理最大的危險,就是企業以營運事實代替法律權利。
無形資產最脆弱的地方,不是它沒有實體,而是企業常把真正的價值放在一個人的記憶、密碼、關係與判斷裡;等到那個人不在,才發現法律權利只是資產的外殼。
商標真正承載的不是一個圖案,而是市場信任與現金流入口
家庭看待商標時,最容易把它理解成公司名稱、標誌或產品包裝上的一個符號,但商標真正的經濟價值,在於消費者能否透過該標識辨認商品或服務來源,並把長期累積的品質、信用、經驗與市場期待集中在特定品牌之上。制度上,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並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十年;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商標權人並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全部或一部,以及指定地區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授權與移轉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對家族企業而言,真正危險的情況,是市場以為品牌屬於公司,法律登記卻仍在創辦人個人名下。創辦人生前,公司可以因家庭關係而自然使用商標,甚至從未簽署正式授權契約;一旦創辦人死亡,商標權進入繼承關係,繼承人可能不只一人,而公司經營者只是其中一名。此時,企業每天仍在使用品牌,但品牌權利、經營控制與繼承利益已經分屬不同群體。共有商標權之授權、再授權、移轉、拋棄、設定質權或應有部分之處分,原則上並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因繼承等法律原因所生之移轉另有規範;這項制度提醒家族,商標一旦進入多人權利關係,未來授權與處分便可能比原來複雜。
另外,商標權雖可延展,法律上的存續卻需要申請與管理,市場上的價值更需要持續真實使用與品質累積;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除被授權人有使用外,商標專責機關得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莊博士認為,無形資產治理必須建立與有形資產相同甚至更高密度的管理制度:企業知道土地何時繳稅、設備何時保養,也應知道商標何時延展、授權給誰、授權到期日、使用範圍與收益流向。
著作權不能只說「這是作者留下的作品」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著作財產權則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亦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財產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別名或不具名著作、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以及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等,另有不同存續計算規則。
這些制度對作家、音樂人、攝影師、教授、設計師與影音創作者尤其重要,因為家族常用一句「作品是爸爸留下來的」概括所有權利,實際上卻必須進一步辨識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實體原件、出版契約、授權契約與收益請求權。此外,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依前條規定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出資人並得利用該著作。
莊博士認為,這些規範最值得企業主警覺之處,在於「付錢」與「取得全部權利」不是可以不經檢查便直接畫上等號的概念;企業委託設計標誌、網站、攝影、影片、軟體或教材時,如果沒有清楚處理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歸屬,營運多年後才發現最核心內容權利與企業理解不同,風險不只存在於侵權訴訟,也會直接影響公司出售、授權、融資與傳承價值。
著作財產權的真正價值,存在於利用方式與授權範圍
著作財產權包含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散布與出租等不同權能;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其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著作財產權人並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這些規範說明,一部作品真正的商業價值不是只有「有沒有著作權」,而是哪些利用權利仍由權利人控制、哪些已經讓與、哪些只是特定範圍授權,以及哪些收益契約仍持續存在。更現實的風險,是創作者本人長期依靠記憶管理授權:某出版社可以出版多久,某平台取得的是非專屬還是專屬授權,某海外合作方有沒有特定地域權利,收益如何計算,全部存在於不同年代的電子郵件、紙本契約與私人對話中。莊鈞翔博士認為,作品傳承的核心不是把全部檔案交給繼承人,而是建立權利鏈:每一項重要作品應知道著作人是誰、財產權人是誰、哪些權利曾經讓與、哪些授權正在存續、授權區域與期間、收益如何計算,以及契約由誰負責管理。
著作財產權也可能因共同創作、讓與、繼承或其他法律原因形成多人共有。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但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並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假設一名作家的著作財產權由數名子女共同承接,作品後續出版、影音改作與海外授權可能需要共同治理;如果其中一人希望積極開發,另一人認為父親作品不應商業化,具有高度文化與經濟價值的作品可能因權利僵局而停止利用。
專利真正需要傳承的,不只是證書,而是技術、權利與實施能力的整體關係
制度上,專利申請權人原則上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給予專利權,其權利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發明專利權範圍並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發明專利權人得將專利權讓與或信託,並得授權他人實施其發明或設定質權,相關事項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共有專利權之處分並另有限制。
這些制度清楚說明,專利是一項具有期間、範圍與利用方式的權利,但企業真正的技術能力通常不只存在於專利證書:某項製程即使取得專利,真正量產仍可能依賴材料比例、設備參數、供應商關係、品質判斷與長期累積的工程經驗;創辦人死亡後,家族可以繼承專利權,卻不一定知道如何實施。另一方面,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惟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
此外,不動產只要權利沒有依法移轉或消滅,不會因為所有人忘記某一個固定期限便自然失去所有權;專利權卻具有法定期間與年費制度。專利權因期滿、專利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內繳足,或專利權人拋棄等法定事由而當然消滅,並對特定未繳年費情形之權利回復另設規範。莊鈞翔博士認為,技術傳承最危險的情況,不是完全沒有專利,而是企業把專利所有權、真正技術能力與核心人才誤認為同一件事。
有形資產如果停止保養,通常會逐漸折舊;無形資產如果停止治理,則可能在市場看似仍然存在時,法律與商業價值已經悄悄分離。
授權金與平台收益,是權利、契約與履約能力共同形成的現金流
家庭看到授權金持續匯入帳戶,容易認為這是一筆像租金一樣自然存在的收入;真正進入法律與商業關係後,授權金可能來自商標授權、著作利用授權、專利實施授權或其他契約安排,每一種權利基礎、契約期限、地域、範圍、計價方式與終止條件均可能不同。商標授權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後商標權移轉時,授權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著作授權範圍依約定,約定不明推定為未授權;專利授權亦分專屬與非專屬並設有登記對抗制度。
家庭真正需要傳承的是授權資產的完整結構,包括基礎權利是否仍存在、授權契約是否仍有效、被授權人是否按約申報使用量、權利金如何計算、是否存在最低保證、查核權如何行使,以及原權利人死亡或權利移轉後契約如何繼續。企業主生前可能與合作夥伴保持多年信任,只憑簡單契約與固定匯款維持關係;死亡後,下一代如果沒有完整資料,可能無法判斷應收金額是否正確,也不知道如何續約、查核或重新談判。
數位經濟使無形資產治理變得更複雜。所謂平台收益本身並不是一種統一法律類型:它可能包含已經發生但尚未支付的契約債權,也可能依平台條款、內容利用、廣告分潤、會員訂閱、銷售交易與收款安排形成不同權利關係;內容本身可能另外受到著作權保護,而平台帳號的登入控制、身分驗證與付款設定,又是另一層營運控制問題。因此,家庭不能因為每個月都看到某個平台付款,就假設創作者死亡後收入會自動永久匯入相同帳戶。莊博士認為,數位收入最容易產生的治理幻覺,就是帳號能登入便以為擁有全部財產;平台收益治理不能只保存密碼,而必須建立權利地圖、契約地圖、帳號控制地圖與金流地圖。
家族企業最容易忽略的無形資產,是從未被寫進資產清冊的營運能力
企業的無形價值並不只存在於已註冊商標與專利證書。一家老字號企業可能真正依賴長期客戶關係、配方、製程、定價模型、供應鏈信用、訓練方法、作業流程、資料庫與組織經驗;這些資源未必全部以相同智慧財產權形式受到保護,但仍可能決定企業是否有能力持續獲利。真正的治理問題在於,很多企業將這些能力集中在少數人身上:創辦人知道所有重要客戶,採購主管知道哪一家供應商真正可靠,老師傅知道製程異常時如何調整,公司沒有制度文件,也沒有職務代理與知識交接。
這種企業即使擁有完整公司股權,也不代表家族真正擁有全部經營能力;創辦人突然死亡後,繼承人可以取得股份,董事會可以重新選任董事長,但企業的隱性知識可能隨著人離開而大量流失。莊鈞翔博士認為,家族企業傳承真正需要建立的是無形資產可承接性:企業不一定要把所有經驗寫成厚重手冊,而應識別哪些知識一旦失去便可能使公司無法運作,哪些關係過度集中於一人,哪些技術需要雙人以上掌握,哪些合約只有私人信箱保存。真正的無形資產治理,不是把每一項知識都法律化,而是讓真正重要的能力不再依賴一個人永遠存在。
無形資產清冊必須同時記錄法律權利、商業使用、契約與控制資訊
一份真正能用於家族傳承的無形資產清冊,不能只列出「商標五件、專利十件、著作三十部」,因為這只能證明數量,無法支撐管理。真正具有治理功能的清冊,應同時呈現權利本體、法律主體、商業使用、契約關係、收益來源、維護期限與管理責任:以商標為例,家族需要知道註冊權利人、指定商品或服務、權利期間、延展狀態、實際使用主體、授權對象與主要市場;著作則需要辨識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重要授權契約、專屬或非專屬性、地域、期間與收益方式;專利需要記錄專利權人、期限、年費、授權、質權、主要實施產品與技術承接人;平台收益則要進一步整理契約主體、內容權利、帳號管理、付款流程與實際營運責任。
這些資訊不必全部由同一個人掌握,也不應將所有密碼與敏感資料無限制集中,但必須建立清楚治理責任:誰維護法律權利,誰管理授權契約,誰核對收益,誰負責數位帳號控制,誰在原管理者死亡或失能後啟動承接程序。莊博士認為,企業真正的無形資產治理成熟度,可以從一個問題判斷:核心負責人今天無法工作,七天內是否有人能說清楚品牌、技術、內容與數位收入如何繼續運作;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企業擁有的就不是可傳承資產,而是依賴一個人暫時存在的能力。
繼承法可以承接財產權,卻不能替家庭完成資產辨識與經營接班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但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智慧財產權法律則對不同權利是否可以讓與、繼承、授權與繼續保護,另有具體規範。這表示無形資產傳承不能只停在「智慧財產權是不是遺產」的抽象問題,而應逐項辨識:著作人格權不得繼承,但著作人死亡後法律仍提供相應保護;著作財產權可以讓與與授權,其存續期間另受法律規範;商標權存在註冊、延展、授權與移轉制度,並於權利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當然消滅;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可以讓與或繼承,但權利本身有期間、年費與實施能力問題。
更重要的是,繼承制度只能處理權利承受,不能自動提供經營能力:家族可以依法承接一個品牌,卻不能依法繼承消費者信任;可以取得著作財產權,卻不會因此自然知道出版與授權市場;可以繼承專利權,卻不會自動獲得工程能力;可以接觸平台帳號,卻不代表具有內容持續生產與社群經營能力。莊鈞翔博士認為,這正是無形資產傳承與傳統財產繼承最大的治理差異:很多無形資產的價值高度依賴持續管理,因此死亡後只完成權利移轉,價值仍可能快速流失;真正的傳承必須在死亡以前建立管理承接,而不是在死亡以後才開始尋找權利。
家族企業真正要防止的,不是資產被偷走,而是價值在無人管理中自然蒸發
有形資產治理最直觀的風險,是被占有、被處分或被隱匿;無形資產更危險的風險,卻可能是在沒有人違法的情況下自然失去價值:商標沒有人維護,品牌逐漸失去市場;著作權仍在,但授權契約無人管理;專利權仍然存續,技術團隊卻已經解散;平台帳號仍然存在,但內容停止更新、合作契約中斷、收益快速下降。這些損失沒有明顯犯罪者,也不一定存在一筆可以立即訴訟追回的財產,卻可能使家族多年累積價值在一代內消失。
此外,財富傳承經常希望替商標、專利、著作權與授權收入進行估值,這當然具有財務、交易與稅務意義,但從家庭治理角度看,估值只是起點:一項估值很高的無形資產由多名繼承人共同取得後,是否有共同管理能力;一項高度依賴創辦人聲譽的品牌,在創辦人死亡後是否仍具同等現金流;一系列著作過去有高額收入,未來是否仍存在新的授權需求。莊鈞翔博士認為,家族企業最大的錯誤之一,就是為了表面公平,把不可分割的治理能力硬拆成多人共同控制;商標、專利與著作權當然可以進入共有關係,但法律上可以共有,不代表治理上最適合共有。真正成熟的傳承,不是讓每個人都取得一把鑰匙,而是讓最重要的資產不會因為每一個人都需要同意,最後沒有人真正管理。
結語與前瞻:看不見的財產,必須先被制度看見
家庭傳承最容易犯的錯,是只盤點可以被摸到、看到與立即估價的財產。房屋會被登記,土地有地號,銀行有餘額,股票有帳戶,因此這些資產自然進入家庭視野;商標、著作權、專利、授權契約與平台收益則分散在法律登記、契約、電子郵件、雲端檔案、個人帳號與企業流程之中,只要沒有一個人主動整理,它們便可能長期存在於資產清冊之外。
法律其實已經對這些權利建立不同制度:著作權法區分人格權與財產權,並分別處理作品完成時的權利、職務著作、出資聘請、存續期間、讓與與授權;商標法建立註冊、期間、延展、授權與移轉制度;專利法則明定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得讓與或繼承,並規範專利權期間、實施排他權與授權、信託、移轉等制度。真正困難的從來不是法律沒有財產,而是企業沒有治理。莊鈞翔博士認為,無形資產真正要完成五件事情:被辨識、被證明、被分類、被管理,最後才是被傳承;任何一個環節缺失,財產都有可能在所有人死亡以前就已經失去價值。
《內在法遵》所倡議的治理精神,在無形資產傳承中具有非常直接的意義:人最容易控制的,是眼前可以握住的東西;最需要制度的,卻是自己不能永遠握住的價值。創作者會離開,創辦人會退休,工程師會更換,平台會改變,市場也會重新定價,因此真正的財富主權不是把所有資料都留在自己的電腦,而是建立一套自己不在以後,重要權利仍有人知道、重要期限仍有人管理、重要收益仍有人核對、重要內容仍能合法使用的制度。
看不見的財產,往往最容易在傳承時消失,不是因為法律沒有保護,而是因為家庭從來沒有真正看見它。
▍法律依據與資料來源說明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繼承開始與財產上權利義務之承受)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制度實務說明:商標權、專利權、著作財產權與契約收益等權利仍須依各自特別法律及契約內容進一步判斷,不能把所有與創作者或企業主相關之權利一概視為完全相同之遺產。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十條(著作權之內容與取得時點)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制度實務說明:著作權制度與商標、專利之申請取得制度不同,家庭與企業盤點創作資產時,不能只尋找登記證書,而應先辨識作品、創作者與權利歸屬。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職務著作與出資聘請著作之歸屬)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制度實務說明:企業支付薪資、設計費、攝影費或網站開發費,不應在未檢視法律與契約前,直接假設所有著作權利當然完全歸公司所有。
▌著作權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與不得讓與繼承)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制度實務說明: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在傳承上的法律命運不同,家庭不能只用「著作權由繼承人全部承接」概括所有著作權利。
▌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以及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原則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並以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制度實務說明:著作財產權雖可具有跨代經濟價值,但仍有法定存續期間,家庭應依具體著作類型與事實確認。
▌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與授權)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其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制度實務說明:作品商業價值需要透過完整權利鏈與契約管理辨識,不能只知道作品名稱而不知道過去讓與與授權範圍。
▌著作權法第四十條、第四十條之一(共同著作與共有著作財產權)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其創作之程度定之,不明者推定為均等;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並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
制度實務說明:作品權利因共同創作或傳承形成多人關係後,若沒有代表、授權與收益治理,可能產生權利僵局。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商標權之取得、期間、延展與效力)
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並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十年;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並專用其註冊商標。
制度實務說明:商標屬需依註冊範圍、權利期間與延展制度持續管理之無形資產,企業不能只保存商標證書而忽略長期維護。
▌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商標授權、再授權與移轉)
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指定地區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授權登記後,商標權移轉者,其授權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商標權之移轉,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制度實務說明:品牌收益與法律權利管理之間存在授權、移轉與登記關係,家庭不能只因公司長期使用某品牌,便忽略商標真正權利人與授權結構。
▌商標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三條(共有商標權、商標權消滅與未使用廢止)
共有商標權之授權、再授權、移轉、拋棄、設定質權或應有部分之移轉或設定質權,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但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或依其他法律規定移轉者,不在此限;商標權因未依法延展註冊、商標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拋棄商標權等法定事由當然消滅;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除被授權人有使用者外,商標專責機關得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制度實務說明:商標進入家族多人權利關係後,管理與處分可能受共同決策結構影響;商標並非註冊後永久靜置之財產,品牌傳承仍須維持真實使用與權利管理。
▌專利法第五條至第七條(專利申請權人、讓與繼承與職務發明)
專利申請權指得依本法申請專利之權利,專利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制度實務說明:專利權可以進入傳承,惟企業必須先確認職務發明、出資研發與契約歸屬,不能只以技術由誰提出或費用由誰支付作單一判斷。
▌專利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發明專利權期間與權利效力)
申請專利之發明經核准審定並繳費公告後,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制度實務說明:專利具有期間與明確權利範圍,家族進行專利估值與傳承時,應同時檢視剩餘期間、技術市場與實施能力。
▌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第七十條(專利權之讓與、信託、授權、共有與當然消滅)
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並依法區分;共有專利權之處分、應有部分之讓與或設定質權,設有同意等限制;發明專利權因專利權期滿、專利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或專利權人拋棄等事由而當然消滅,並對特定未繳年費情形設有申請回復之規範。
制度實務說明:專利不只是排他權,也可以成為授權收益、信託與資產交易的一部分,惟具有持續維護責任,家族傳承不能只完成所有權承接,而忽略期限、年費與權利管理。
▍治理思想依據 GOVERNANCE REFERENCE
▮ 莊鈞翔(2026)《內在法遵 Internal Compliance:為你的內心,打造一座不可侵犯的至聖所》
STT Press|ISBN 978-626-447-054-4(EPUB)/978-626-447-055-1(PDF)
財富之所以容易被人理解,是因為人習慣相信自己看得見的東西;然而,一個人的生命真正留下的價值,往往有很大部分存在於無法被直接觸摸的地方,包括社會對一個品牌的信任、一部作品持續影響他人的能力、一項技術解決問題的方法。《內在法遵》所關注的,不只是人如何擁有財富,而是人在仍有能力時,能否誠實面對一項限制:自己創造的價值,不會因為自己有意願傳承,就自然被下一代理解。因此,無形資產的內在法遵,是把「只有我知道」逐漸轉化成「制度知道」;真正的制度資本,不是把人的創造力變成僵硬程序,而是讓創造力的成果,不會隨著創造者的離開而一起消失。
註1:本文法條依據為中華民國現行法令,條號與條文文字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版本為準。
註2:本文制度分析以民法繼承編、著作權法、商標法及專利法之現行規定為依據;官方法規頁面標示著作權法部分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由主管機關定之,商標法亦有部分條文生效狀態之說明,個案適用應依刊登當日最新法規、權利登記資料、著作與技術完成事實、僱傭或委任契約、授權契約與平台契約判斷。
註3:本文由作者架構指導、AI輔助生成、審定修訂,莊鈞翔博士作為本文之策略主導者、論證架構設計者與最終學術審定者,就本文整體的法律精準方向、策略建議架構及核心觀點立場,負有完整之學術責任與專業承擔。
註4:本文係一般性制度分析與治理研究,不構成特定個案之法律意見,亦不構成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判斷、商標或專利申請意見、著作權授權意見、平台帳號承接保證、資產估值意見、投資建議或稅務規劃意見;讀者如有個案需求,應諮詢具備相關專業資格之律師、專利師、商標代理人、會計師或智慧財產權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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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莊鈞翔 博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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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鈞翔博士長年深耕於企業治理、策略判讀、法遵風險與組織決策領域。面對當代經貿環境的瞬息萬變,他致力於協助企業在變局與不確定性之中,構築堅實可信、得以基業長青的治理結構。
莊博士獨具「法商雙視角」的澄明洞察,將商業實務、法律制度、商業模式與數位治理思維鎔鑄一爐。其專業實踐與研究版圖橫跨五大核心經緯:從企業治理與經營判讀的全局擘劃,到家族企業接班與傳承的薪火相傳;從組織決策與高階管理的縱橫整合,至契約治理與營運風險的細微控管,乃至數位治理與決策系統的前瞻研究,皆展現其經緯萬端、洞若觀火的專業厚度。 身為《內在法遵 Internal Compliance》系列著作的思想締造者,他開創性地提出「內在法遵」核心哲學,並深刻宣告:「真正長久的企業,從來不是靠控制,而是靠信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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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 STT Group 策略智庫數位集團創辦人 暨執行長 • 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 M傳媒法律策略專欄 特約採訪暨專家評論
• 企業治理・策略判讀・法遵治理
• 家族傳承・營運風險・契約治理 • 數位治理・組織決策・高階管理 • 資本重構・跨國防禦・內在法遵
• 《內在法遵 Internal Compliance》為你的內心,打造一座不可侵犯的至聖所
• 《2025永續家族治理實務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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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 博士 主持,聚焦企業治理・法遵架構・家族傳承・AI 治理之法律策略判讀
Strategy・Governance・Complian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