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大「釣魚式廣告」實態解析:官方查處案例與業界常見手法
【M傳媒房產中心】
隨著網路房屋平台與社群廣告快速增加,民眾在看房時常遭遇各種誇張、不實或誘導性廣告。市場上普遍稱之為「釣魚式廣告」,目的是吸引點擊或來電,但實際內容與廣告宣稱常有差距。
以下整理出台灣房市目前最常見的10種類型,並以政府規範與公開裁罰案例進行分析。
一、已成交或委託終止仍刊登廣告(殭屍物件)
廣告特徵:物件已經成交或委託已終止,但廣告仍掛在平台上。
官方規範:內政部地政司2025年召開「研商不動產經紀業廣告逾委託銷售期間下架事宜」會議,明令要求不動產經紀業者應在2026年6月30日前,將所有已成交、解除或終止委託銷售契約但仍刊登的廣告全面下架。屆期未移除者,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裁處6萬至30萬元罰鍰。業者不能以標註「已成交」或發布免責聲明代替實際下架。
二、低價誘客後轉推其他物件
廣告特徵:標示明顯低於市場行情吸引人點擊,但實際物件已不存在,詢問後被介紹其他更高價物件。
官方認定:此類廣告若與實際情況不符,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廣告應與事實相符之規定。民眾可檢具具體事證向不動產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檢舉。
三、坪數資訊不透明或易誤解
廣告特徵:廣告標示的坪數包含公共設施、基地坪數,或未清楚標示登記面積與用途,導致消費者誤以為坪數更大。
規範依據: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廣告面積應與所有權狀登記面積相符。若誤導消費者,違者可依同法第29條處6萬至30萬元罰鍰。
四、建案室內動線或用途描述不實
廣告特徵:建案廣告將不可作居住用途的空間(如設備機房、樓梯間等)描繪為可使用空間。
官方裁罰案例:公平會於114年4月9日第1746次委員會議決議,桃園市中壢區「威均晶鑽」建案將屋突層規劃為健身房、KTV室,但該空間實際為樓梯間、機房及水箱,依法不得作為室內使用。公平會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分別處建商威旺建設80萬元、代銷璽悅廣告40萬元罰鍰。
五、公設用途誇大或未如廣告描述
廣告特徵:宣稱有特定休閒設施,如游泳池、交誼廳等,但實際上沒有或用途並非廣告所述。
官方規範:屬於《公平交易法》第21條不實廣告範圍。公平會曾針對建商提供資料給媒體報導「保留600坪中庭花園」,後因基地轉售無法履行,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分別處建商120萬元、代銷公司100萬元罰鍰。
六、內部戶、特殊優惠廣告
廣告特徵:宣稱可取得一般市場買不到的優惠價格或稀有戶型,吸引消費者先支付訂金或誠意金。
注意事項:若未能提出具體證明或合約保障,可能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實務上遠雄建設在台南歸仁區「明日讚」建案,剛取得建照即透過說明會抽籤預購方式營造搶購風潮,現場收取205戶每戶10萬元訂金,後因未揭示全區各戶預售屋及公設分攤比例,遭台南市政府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開罰6至30萬元,並移請公平會調查。
七、廣告示意圖與實際建物設計不符
廣告特徵:使用示意圖或效果圖呈現某些設計(如夾層、樑柱安排),但與實際建照設計不一致。
官方裁罰案例:公平會於2026年1月28日第1788次委員會議決議,豐禾建設銷售台中西屯區「文華漾」建案,在銷售現場以電腦影像圖及二層平面示意圖載有「夾層」設計,惟建築執照並無此設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120萬元罰鍰。公平會提醒,消費者購屋後恐面臨遭查報、拆除的風險。
八、價格與成交資訊不公開或不透明
廣告特徵:預售或成屋廣告不願意公開價格或條件,要求消費者先支付費用後才能得知。
實務觀察:此類行為不一定直接違法,但可能造成資訊不對稱。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事業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民眾應要求房仲提供正式合約文件與實際報價再作決定。
九、未經屋主授權刊登售屋廣告
廣告特徵:房仲未取得正式委託,即在網路刊登物件。
法規依據: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經紀業必須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才可以刊登廣告及銷售。違者可依同法第29條處6萬至30萬元罰鍰。台南市政府地政局統計,2021年度至今不動產經紀業違規裁罰中,「未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即廣告銷售」計有2件。
十、誇張或語意不清廣告
廣告特徵:使用不清楚、誇大或具娛樂性語句,可能讓消費者誤解內容。
風險提示: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範「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公平會曾針對「唯一」用語裁罰,提醒「唯一」用語涉及同業間比較,要有客觀可據之事實。即使語帶創意,只要造成消費者誤解或誤導其判斷,仍可能涉及違法。
官方檢舉機制與執法時程
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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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廣告不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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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案或建商廣告涉及不公平競爭:公平交易委員會
檢舉應備事項
地政局與公平會均建議檢具完整證據,如廣告網址、截圖及違規情形說明等,並提供真實姓名與聯絡資料。匿名或證據不足者,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不予受理。
重要時程與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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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0日前:已成交或委託終止之廣告應全面下架,逾期未改正者,可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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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廣告內容涉虛偽或引人錯誤,公平交易委員會可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處最高2,500萬元罰鍰
M編整理:
上述10大「釣魚式廣告」類型中,「已成交不下架」已有明確政策與裁罰時程(2026年6月30日大限);「夾層設計不實」、「公設用途不實」等則有公平會具體裁罰案例可稽。其餘類型雖多為業界實際遭遇的爭議樣態,在實務上仍須具體證據與個案檢舉才能作為執法依據。民眾若發現疑似違規廣告,應保留完整事證向地政局或公平會提出檢舉,以維護市場資訊透明與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