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的程序誠實
國民法官制度的價值,不在形式上的全民參與,而在程序能否讓國民的判斷真正獨立,本文由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 博士從資訊不對稱與評議結構切入,指出制度尚待補強的不是民主的誠意,而是讓國民判斷不被稀釋的程序防火牆,以及一套足以承載生死裁量的評議與救濟設計,當六位隨機抽選的國民與三位職業法官共同承擔生命權的終極裁量時,這個制度能否站得住,不取決於它的理念多進步,而取決於它的程序多誠實。
引言
國民法官制度真正要回答的問題,不是讓不讓人民進法庭,而是人民進了法庭之後,他的判斷能不能不被資訊落差悄悄稀釋,把這個問題簡化成挺不挺民主,等於先放棄了制度設計的層次,再用立場填補留下的空白,一個願意讓國民與職業法官共同決定生死的制度,配得上的是最嚴格的程序檢驗,而不是最廉價的口號式肯定,無論這個口號來自支持的一方,還是質疑的一方。
這套制度自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正式施行,由三位職業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就特定重大刑事案件共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與決定刑度,它的立法目的寫得很清楚,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的法律感情、增進人民對司法的瞭解與信賴,並彰顯國民主權的理念,這是一個值得肯定的方向,也是一個沉重的承諾,問題不在這份承諾的真誠,而在支撐它的程序,能不能讓六位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國民,在一個由職業法官主導程序與知識的環境裡,做出真正屬於自己的獨立判斷。
這裡必須先說清楚一件事,本文不是反對國民法官制度,恰恰相反,本文認為這個制度的方向是正確的,正因為它值得被守護,它的程序缺口才不能被輕輕帶過,一個真正想讓制度站穩的評論者,不會只談理念的崇高,而會檢視程序能不能撐住理念,批判的對象,從頭到尾都是制度的設計缺口,而不是任何法官或制度推動者的善意。
本文的立場是,國民法官制度尚待補強的,不是民主的誠意,而是三道制度防火牆,讓國民與職業法官資訊起點對等的防火牆、讓事實認定與量刑評議不致相互滲透的防火牆,以及讓最嚴重刑罰的評議門檻與救濟程序足夠嚴密的防火牆,這三道牆若不補上,國民參與就有可能在形式上完整,在實質上空轉。
一個願意讓國民與職業法官共同決定生死的制度,配得上的是最嚴格的程序檢驗,而不是最廉價的口號式肯定。
壹、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
一、把爭論從挺不挺民主,拉回程序設計
莊鈞翔 博士指出,國民法官制度的討論,長期卡在一個過於粗糙的二分,支持的一方強調國民參與的進步意義,質疑的一方擔心外行人左右專業判斷,這兩種立場都觸及真實的價值,但都還停留在要不要的層次,沒有進入怎麼設計才站得住的層次。
一個制度的成敗,往往不取決於它的理念多崇高,而取決於它的程序細節能不能撐住理念,把國民參與當成不證自明的善,與把它當成對專業的威脅,犯的是同一個錯誤,用立場取代了對制度結構的檢驗,立場可以用來激勵行動,但不能用來迴避設計,制度之所以需要制度,正是因為它必須在理念與現實之間,用程序把缺口補上。
從制度的角度看,國民法官制度的核心張力,是國民參與的正當性與審判專業的必要性之間如何取得平衡,憲法第八十條要求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這是審判專業與獨立性的憲法基礎,而國民主權的理念,則為國民參與提供正當性,這兩股力量並不必然衝突,但它們的協調,必須靠精密的程序設計來完成,而不能靠任何一方的善意自動達成,理解了這一點,接下來要檢視的,就不是制度的動機,而是制度的接縫。
二、資訊不對稱:國民與法官並非站在同一個起點
國民法官制度最容易被忽略的結構性問題,是國民與職業法官在資訊與程序能力上的起點落差,這個落差不是任何人刻意製造的,而是兩種角色與生俱來的差異,職業法官掌握程序的指揮權、法律的解釋權,以及對案件卷證長期浸潤所累積的判讀能力,國民法官則是隨機抽選、首次接觸這類案件、且必須在有限時間內理解複雜爭點的一般公民,當這兩種角色在同一個合議庭裡共同決定生死時,票票等值的形式平等,未必能轉化為判斷上的實質平等。
組織行為與決策研究早已指出,在資訊不對稱的群體決策中,掌握資訊與框架優勢的一方,往往不需要任何不當的意圖,就能透過議題的設定、用語的選擇與討論的引導,對其他成員的判斷產生顯著影響,這就是所謂的權威效應與資訊框架效應,把這個現象放回國民法官的評議室,意義很清楚,即使職業法官完全善意地履行訴訟照料義務,協助國民法官理解法律與程序,這份協助本身,也同時是一種強大的框架力量。
制度若沒有意識到這一點,並設計相應的平衡機制,國民的獨立判斷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中被專業的框架所收編,這不是任何人的過錯,而是資訊不對稱結構的自然後果,一個成熟的制度,不會假設專業協助與框架風險可以自動分離,而是會設計機制讓兩者被看見、被管理。
值得公允指出的是,制度本身並非全無防範,國民法官法要求職業法官負擔訴訟照料義務,讓國民法官在遇到疑問時可以請求協助,評議時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全程共同參與、票票等值,上訴審對國民法官的事實認定也設有一定的尊重,第二審原則上不得就未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的事實認定予以撤銷,這些設計都是真誠的努力。
但訴訟照料義務在補足資訊落差的同時,也內含框架的風險,職業法官對法律的解釋、對證據的歸納、對爭點的整理,都不是中立的事實傳遞,而是一種已經帶有專業判讀結構的資訊輸出,當國民法官在有限的審理時間內接收這些資訊時,他幾乎不可能在不具備同等專業背景的條件下,獨立判斷這些資訊的選擇是否完整、架構是否有傾向、重點是否被均衡呈現,制度需要的,不是取消協助,而是讓協助在一個更透明、更可檢驗的結構中進行。
三、評議結構:事實、法律與量刑的連續討論
第二個結構性問題,是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與量刑評議,在現行設計下由同一群人連續進行,缺乏實體的階段隔離,國民法官法規定,終局評議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進行,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與科刑,這個依序的設計,立意是讓討論有條理,但它也意味著,對被告是否有罪的事實判斷,與對被告應處何種刑度的量刑判斷,是在同一場連續的評議中、由同一組人緊接著完成的。
在重大刑事案件,特別是可能科處極刑的案件中,事實與量刑的連續討論潛藏一個風險,對犯罪情節的情緒反應,可能在事實認定尚未完全沉澱時,就提前滲透進量刑的傾向,反過來,對刑度的預設立場,也可能回頭影響對事實的解讀。
舉一個具體的情境來說明這個風險,假設一個國民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對被告的犯罪手段產生了強烈的道德義憤,這份情緒在事實認定階段可能還算節制,但當評議進入量刑討論時,這份情緒就可能被經驗不足的國民法官轉化為一種這個人應該直接判最重刑的傾向,而反過來,如果某個國民法官對死刑有深刻的道德疑慮,他可能在事實認定階段,就不自覺地傾向於對有利於被告的證據賦予更高的權重,以便在接下來的量刑階段,盡可能避免死刑的判決。
比較成熟的參審與陪審制度,對這個風險有不同的回應方式,英美陪審制將事實認定與量刑做了較徹底的分工,陪審團原則上只認定事實,量刑由法官為之,這種分工的制度基礎,就在於避免事實判斷被量刑考量所污染,也避免量刑判斷被情緒在事實尚不確定時就先入為主,日本裁判員制度雖讓裁判員同時參與事實與量刑,但在評議的程序設計與審理結構上,也有其控管討論順序與資訊呈現的安排,例如在評議中注意引導裁判員先就事實達成共識,再進入量刑討論,避免兩者相互干擾。
把這些制度放在一起比較,重點不在於誰優誰劣,而在於它們都意識到,事實與量刑之間需要某種程度的程序隔離,以免兩者相互污染,台灣現行制度在這一點上,還有設計的空間。
四、最嚴重刑罰的評議門檻與救濟,仍有待補
第三個結構性問題,集中在最嚴重刑罰的評議門檻與救濟程序上,而這正是憲法法庭一百一十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留下的一個制度接縫。
依國民法官法的規定,國民法官法庭就科刑事項以包含雙方意見在內的過半數決定,但死刑之科處,須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也就是九人合議庭中至少六票,且雙方都須有同意票,這個設計的初衷,是為了確保死刑的科處,不只是在總票數上獲得足夠支持,還必須同時獲得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兩個群體各自的同意,避免單一群體的意見被另一群體的多數票所否決。
然而在憲判字第八號要求科處死刑須經合議庭法官一致決之後,實務上對國民法官案件的理解出現了一個解釋上的空隙,憲法法庭的判決,是針對職業法官審理的案件所為,聲請釋憲的案件中並無國民法官案件,因此判決對職業法官要求一致決,卻並未就國民法官部分的一致決問題作出解釋,這就產生了幾個具體的待解問題。
如果職業法官三人一致同意科處死刑,但國民法官六人中僅有三人同意而達到六票門檻,這樣的評議是否合乎憲判字第八號要求的法官一致決,如果職業法官三人中有一人反對死刑,但國民法官六人一致同意,總票數恰好達到七票,是否仍符合雙方意見的要求,更進一步,如果國民法官的案件在評議上出現法官意見不一致,例如二比一,但國民法官部分一致同意,則判決是否違反憲法對生命權的最高程序保障。
最高檢察署在判決後即已指出這個缺口,並建議盡速修正國民法官法的評議規定,補充當國民法官一致同意而職業法官未一致時應如何處理等問題,把這個缺口攤開來看,意義很清楚,當一個社會把生死的決定權,部分交給隨機抽選的國民時,承載這個決定的評議門檻與救濟程序,必須具備與這份權力相稱的嚴密度,這不是任何人的疏失,而是新制度與重大釋憲交會時,必然需要被補強的接縫。
貳、核心爭點深度解析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 博士認為,這場討論真正的核心,是一個關於正當性來源的問題,國民法官制度的正當性,究竟來自國民實際參與了多少,還是來自國民的判斷被保護得多獨立,把這兩者分清楚,整個爭點的結構就清楚了。
主張國民參與的論述,有其堅實的根據,值得被完整呈現,其一,刑事審判長期由職業法官壟斷,國民參與能注入社會的正當法律感情,緩解專業與民意之間的斷裂,其二,國民參與能提升審判的透明度與可問責性,讓判決不再是少數專業者的封閉產物,其三,國民主權的理念,本就要求人民有實質參與重大公共決定的管道,刑事審判作為國家權力最尖銳的展現,更應如此,這三點,每一點都觸及真實的民主價值,任何對國民法官制度的檢討,若迴避它們,就稱不上公允。
對國民參與抱持保留的論述,同樣應該被放在制度的層次理解,而不是化約成對民眾的不信任,其核心關切是,重大刑事案件的判斷高度依賴對證據法則、責任能力與量刑原則的專業掌握,而隨機抽選、首次接觸的國民,在資訊與能力的起點上難以與職業法官對等,因此在共同評議中,國民的判斷有可能被專業的框架所主導,使國民參與在實質上流於形式,這個關切並非否定民眾的判斷力,而是質疑制度有沒有提供足夠的條件,讓這份判斷力真正發揮。
兩種論述的真正分歧,落在正當性的來源上,如果正當性來自參與的形式,那麼只要國民坐進了法庭、投下了票,制度就算成功,如果正當性來自判斷的獨立,那麼真正該檢驗的,是國民的判斷在資訊落差與評議結構中,被保護得夠不夠。
本文採取後者的立場,國民法官制度的正當性,不在於它讓多少國民參與,而在於它能不能讓參與的國民,做出不被悄悄稀釋的判斷,職業法官的法律專業,在這個架構下不是被否定的對象,恰恰相反,它是制度不可或缺的支柱,訴訟照料義務的設計,正反映了專業協助的必要性,真正需要被處理的,不是要不要專業,而是如何讓專業的協助與框架的風險分離,如何讓事實與量刑的評議不致相互污染,如何讓最嚴重刑罰的門檻與救濟足夠嚴密。
把這些制度問題,誤讀成專業與民意的對立,會錯失真正該修補的地方,國民法官制度不是職業法官的對立面,而是兩者共同承擔司法責任的一種嘗試,正因為如此,補強制度不是對國民的不信任,而是對國民負責的具體方式。
還有一個更深的層次值得指出,國民法官制度的正當性,不只繫於國民個人判斷是否獨立,也繫於這份判斷是否被制度承接為一種集體的、可問責的決定,當六位國民與三位法官共同作成裁判時,這份裁判不是九個人意見的簡單相加,而是一個經由評議形成的集體判斷,因此,程序設計要保護的,不只是每一位國民不被框架收編的個人獨立,還包括整個評議過程能不能讓不同意見被充分表達、被認真對待、被記錄下來,一個真正成熟的國民參與,既要防止個別判斷被稀釋,也要確保集體判斷的形成過程,本身就是透明而可被檢驗的。
參、法律制度與實務挑戰
把視角從正當性之爭,轉向制度運作的細節,才會看見真正需要被修補的接縫,以下三項挑戰,都不是任何個人的過錯,而是制度設計在面對重大案件時,尚未完全到位的結構性缺口。
一、資訊起點落差缺乏制度化平衡
表面的現象,是國民法官在複雜案件中高度依賴職業法官的說明與引導,在一件涉及多重鑑定、罪責認定與量刑判斷的重大案件中,國民法官要在幾天的審理時間內,理解所有證據的關聯性與法律意義,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他們必然需要依賴職業法官在開庭前的說明、庭期中的引導,以及評議時的解釋,這種依賴本身不是問題,問題在於,制度是否意識到這份依賴所內含的框架效應,並為其設計平衡機制。
其根因,在於兩種角色在程序能力、法律知識與卷證浸潤上的先天差異,加上審理時間有限,國民法官難以在短時間內建立對等的判讀能力,職業法官可能已經審閱全案卷證數月,對證據的矛盾、爭點的分布、法律的適用都有了反覆思考後的判斷,國民法官則是在審理前一兩天才收到書面資料,且未必有足夠的時間與資源進行深入理解,在這樣的條件下,共同評議很難避免淪為專業者引導、國民跟隨的單向結構。
與制度的連結,是訴訟照料義務雖然填補了資訊落差,卻同時內含框架效應的風險,而現行制度對這個風險,尚未設計足夠透明、可被檢驗的平衡安排,例如,職業法官對國民法官說明的內容,沒有中立性的把關機制,評議中職業法官如何引導討論,也沒有程序上的紀錄與檢驗機制,這些缺口,使訴訟照料義務的執行品質,完全依賴個別法官的善意與自覺,而不是一套可被稽核的制度安排。
二、事實與量刑缺乏實體隔離
現象上,對犯罪情節的判斷與對刑度的判斷,在同一場連續評議中由同一組人緊接完成,這個連續結構,在一般案件中的風險或許有限,但在最嚴重犯罪、尤其是可能科處極刑的案件中,風險就顯著升高。
根因,在於現行終局評議採事實、法律、科刑依序討論的單一連續結構,未在事實認定與量刑之間設置實體的階段區隔,這意味著,國民法官在認定事實時,心理上已經知道接下來要討論量刑,而他在量刑時,腦袋裡還裝著剛才討論事實時的情緒與價值判斷,兩者在同一場討論中相互滲透,不是制度設計者的疏忽,而是連續結構的必然結果。
與制度的連結,是這種連續結構,使情緒反應與量刑預設有可能回頭滲透事實認定,而比較法上對事實與量刑分工或隔離的設計,正是為了防範這種相互污染,一個只在形式上依序、卻在實體上連續的評議,難以完全阻斷這種滲透,制度需要的,不是將事實與量刑完全割裂,而是設置更明確的階段區隔,讓國民法官在完成事實認定後,有一個沉澱期,再以較為冷靜的狀態進入量刑討論。
三、死刑評議門檻與救濟存在制度接縫
現象上,憲判字第八號要求職業法官一致決,但未及於國民法官,導致國民法官案件的死刑評議門檻在解釋上出現空隙,這個空隙不只在於門檻數字本身,更在於制度的邏輯一致性,當憲法要求職業法官必須一致同意才能科處死刑,卻沒有要求國民法官也一致同意時,國民參與審判的死刑案件,是否真正實現了憲法對生命權的最嚴密保護。
根因,在於釋憲標的不含國民法官案件,使判決意旨無法直接涵蓋國民參與審判的評議結構,憲法法庭於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宣示的判決,其聲請人全部是職業法官審理案件的死刑定讞被告,因此判決對評議的要求,是針對職業法官合議庭而發,國民法官案件在判決當時剛實施不到兩年,尚未累積足夠的案件與聲請,因此未被納入釋憲範圍,這是一個制度時差所導致的接縫,而非憲法法庭的遺漏。
與制度的連結,是當生死的決定權部分交由隨機抽選的國民行使時,承載這份權力的評議門檻、判決理由記載與救濟程序,都需要與其重量相稱的嚴密度,而現行制度在死刑評議的雙方一致決問題、判決書理由的詳盡程度,以及上訴審查的標準上,都還有待立法與實務進一步釐清。
一個只在形式上依序、卻在實體上連續的評議,難以阻斷情緒與量刑預設回頭滲透事實認定,程序的隔離不是對國民的不信任,而是對判斷的保護。
肆、專家意見與策略建議
要讓國民參與審判從形式走向實質,重點不在爭論要不要民眾參與,而在把支撐參與的程序補到足夠嚴密、足夠誠實,以下從資訊對等、評議隔離與死刑程序補強三個維度提出建議。
一、資訊對等維度
可立即啟動的,是強化審前對國民法官的爭點與證據結構說明,並提供中立、標準化的爭點整理資料,具體而言,可以參考日本裁判員制度下,裁判員在審理前會收到一份由法院整理的中立性爭點摘要,不帶有檢辯任何一方的傾向,使裁判員在進入審理前,對案件的關鍵爭點已具備基本而對等的理解。
短期內可推進的,是對職業法官履行訴訟照料義務的方式,建立中立性的程序指引與必要的紀錄機制,例如,可以要求職業法官在國民法官有疑問時,就同一個問題先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再綜合說明,以避免職業法官單方的解釋帶入個人判斷,同時,對評議中職業法官引導討論的過程,可以建立摘要性紀錄,使框架風險有跡可循。
中長期應佈局的,是評估在審理結構上提供國民法官更充分的資訊接觸與獨立思考空間,例如增加審理日數、讓國民法官在審理期間有更充裕的時間參考雙方提出的資料,以及在評議前有一定的個人沉澱時間,資訊起點的落差,不會因為制度設計而消失,但可以透過這些措施,使落差不致在評議中放大為判斷的落差。
二、評議隔離維度
可立即啟動的,是在評議的程序操作上,強化事實認定與量刑討論之間的階段意識,例如,終局評議可以先就事實認定達成一致的結論,並由審判長明確宣告事實認定階段結束後,再進入量刑討論,在這個轉換過程中,可以安排一個短暫的休息時間,讓國民法官有機會沉澱,也有空間反思自己對事實的判斷是否受到對未來刑度的預期影響。
短期內可推進的,是參酌比較法上對事實與量刑分工或隔離的設計經驗,研議在終局評議中導入更明確的階段區隔,例如,在評議的議事規則中,明確禁止在事實討論階段提出或暗示量刑相關的意見,或在量刑討論階段回頭質疑已經共同確定的事實,這些程序性規則,可以幫助國民法官在兩種判斷之間保持心理上的距離。
中長期應佈局的,是審慎評估評議結構的修法方向,使事實認定與量刑評議在制度上獲得實體的程序保護,而不只是討論順序上的形式區分,這不必然需要走向英美陪審制的完全分工,但至少可以在現行制度規定的依序討論之上,加上更明確的隔離設計。
三、死刑程序補強維度
可立即啟動的,是依憲法法庭一百一十三年憲判字第八號的意旨,正面釐清國民法官案件死刑評議的一致決問題,具體而言,司法院應協調法務部、律師公會與學術界,在現行法的框架下,對職業法官一致決與國民法官評議門檻的相互作用作成明確的解釋指引,避免實務在門檻解釋上各行其是。
短期內可推進的,是檢討國民法官案件死刑判決書的理由記載要求,國民法官法第八十八條為配合國民參與而簡化了判決書的理由記載,但在最嚴重刑罰的案件中,理由記載的詳盡程度,應與刑罰的重量相稱,莊博士主張,死刑判決書不應適用一般案件的簡化記載標準,而應回歸刑事訴訟法對有罪判決理由記載的完整要求,使最嚴重刑罰的科處,具備與其重量相稱的論理透明度。
中長期應佈局的,是通盤檢視死刑案件在國民參與審判下的評議門檻、判決理由與上訴救濟,使這套承載生死的程序,達到憲法所要求的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具體而言,立法機關應考慮修正國民法官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明定國民法官案件死刑科處之評議門檻,應包含職業法官一致決與國民法官一定比例以上同意之雙重要件,同時,應研議死刑判決的上訴審查標準,確保國民參與審判下的死刑判決,能夠在憲法最嚴密程序的框架下被審查。
這三項的共同精神,不是不信任國民,也不是不信任專業,而是讓兩者在一個夠透明、夠嚴密的程序中,各自發揮應有的份量。
伍、結語與前瞻
國民法官制度的真正意義,不在報導裡的參與人數,而在程序能否讓國民的判斷誠實地獨立,一個社會願不願意讓人民共同決定重大刑事案件的生死,檢驗的不是它的口號多進步,而是它有沒有能力為這份參與,配上足夠厚的資訊對等、足夠清的評議隔離,以及足夠嚴的死刑程序,憲法法庭一百一十三年憲判字第八號所留下的接縫,正提醒我們,制度的正當性不會自動完成,它需要被一道一道地補上。
這正是內在法遵的命題在審判制度上的展現,一個制度的正當性,不來自它形式上有多民主,而來自它的程序有多誠實,真正穩固的審判制度,不是等到出現爭議判決才補救,不是等到釋憲指出缺口才修法,而是在資訊呈現、評議結構與死刑門檻的源頭,就已經建立起讓判斷不被稀釋的內在秩序,一個只在形式上完整、卻在實質上空轉的參與,與一個只在表面上合規、卻在內部缺乏秩序的組織,犯的是同一個錯誤,就是把程序當成展示的外觀,而不是內生的本分。
國民法官制度值得被守護,不是因為它能滿足任何政治的姿態,而是因為守護它的方式,能不能體現一個國家對國民判斷最深的尊重與最嚴的程序自律,當資訊的呈現能被檢驗、評議的過程能被追溯、死刑的門檻能被說清楚,國民參與才不會停留在看起來有參與的形式,才能真正走向判斷確實獨立的實質,一個真正尊重國民的制度,不是把權力交給國民就結束了,而是把權力交給國民之後,還用最厚的程序牆保護這份權力不被任何形式的框架所稀釋。
國民法官制度上路的時間還短,它的價值與缺口,都還在被實務一點一點地檢驗,這正是現在討論程序補強的最好時機,因為制度尚未定型,調整的空間最大,等到爭議判決累積、社會信任受損才回頭補救,付出的代價會大得多,把資訊對等、評議隔離與死刑程序這三道防火牆,趁早一道一道補實,不是對這個制度的不信任,而是讓它在真正承受重大案件的衝擊之前,先具備撐得住的程序厚度。
一個制度的正當性,不來自它形式上有多民主,而來自它的程序有多誠實。
▍法律依據與資料來源說明
▌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條(法官獨立審判)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制度實務說明:本條為審判獨立與專業性之憲法基礎。國民法官制度的設計,必須在國民主權所支撐的國民參與,與本條所保障的審判獨立之間取得平衡。本文據此主張,制度補強的方向不是削弱專業,而是讓專業協助與框架風險分離,使國民在資訊對等的條件下做出獨立判斷。
▌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二條(法院組織法定)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制度實務說明:本條為法院組織與審判結構須以法律規範之依據。國民法官法庭之組成、評議門檻與救濟程序,均屬本條意義下應由法律明確規範之事項。故本文主張,死刑評議門檻等制度接縫,應透過修法明確釐清,而非任由實務解釋產生分歧。
▌國民法官法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
制度實務說明:本條揭示制度的核心理念。本文據此指出,這份理念的實現,取決於程序能否讓國民參與從形式走向實質,而非取決於參與的人數本身。本法於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制定公布,多數條文自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國民法官法(國民法官法庭之組成)
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共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與決定刑度。
制度實務說明:九人合議庭、票票等值的設計,是國民參與的形式平等基礎。本文指出,形式平等若無資訊對等與評議隔離的配套,未必能轉化為判斷上的實質平等。組成與評議之相關條號,以國民法官法現行條文版本為準。
▌國民法官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科刑評議門檻)
有關科刑事項之評議,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但死刑之科處,非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為之。
制度實務說明:死刑科處須達九人中六票以上,且雙方均有同意票。本文以此為基礎,指出在憲判字第八號要求職業法官一致決後,國民法官案件之死刑評議門檻仍有待立法明確補充,尤其當職業法官意見不一致或國民法官意見不一致時,如何適用雙方意見之要件,尚欠明確規範。
▌國民法官法第八十八條(判決書理由記載之簡化)
有罪之判決書,有關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得僅記載證據名稱及對重要爭點判斷之理由。
制度實務說明:本條為配合國民參與而簡化判決書理由的設計。本文指出,在最嚴重刑罰的案件中,理由記載的詳盡程度應與刑罰的重量相稱。故本文主張,死刑判決書不應適用一般案件的簡化記載標準,而應回歸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對有罪判決理由記載的完整要求。本條條號與適用範圍以國民法官法現行條文版本為準。
▌國民法官法第六條第一項(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之裁定聲請)
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之聲請,於必要時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制度實務說明:本條為國民法官制度之例外條款。本文立場傾向於,當案件涉及高度複雜之法律爭點或重大程序爭議時,應優先補強制度本身,而非輕易動用例外條款排除國民參與。本條條號與適用細節以國民法官法現行條文版本為準。
▌實務憲法判決:憲法法庭一百一十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宣示)
制度實務說明:本判決為台灣死刑制度最重要的憲法界碑。判決要旨包括,死刑合憲但僅適用於最嚴重犯罪且程序須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宣告唯一死刑違憲,要求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始得科處死刑,偵查中及第三審強制辯護,第三審言詞辯論,行為時具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情形者不得科處死刑,受刑能力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本文指出,本判決對職業法官案件之評議要求,因釋憲標的不含國民法官案件,形成國民法官案件死刑一致決問題之制度接縫,最高檢察署於判決後已指出此一缺口並建議修法,中長期而言,立法機關應依本判決之憲法意旨,修正國民法官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使國民法官案件之死刑科處評議門檻,達到與職業法官一致決同等之程序嚴密程度。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有罪判決理由記載)
有罪之判決書,應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並應記載其理由;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並應記載之。
制度實務說明:本文主張,國民法官案件之死刑判決書,不應適用國民法官法第八十八條之簡化標準,而應回歸本條對判決理由之完整要求,使科處死刑之理由具備可被上訴審審查及社會檢驗之透明度。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八(被害人訴訟參與)
故意或過失犯罪致人死亡或重傷等案件之被害人,得於一定期間內聲請參與訴訟;被害人死亡或不能聲請時,特定親屬或法定代理人等得為之。
制度實務說明:在國民參與審判之制度架構下,被害人及其家屬之創傷、損害與安全需求,應以專業格式形成被害人創傷影響報告,成為與鑑定報告、量刑資訊同等重要之卷證結構,方能使國民法官在評議時獲得全面、均衡之資訊。
▌比較法參照:日本裁判員制度與美國聯邦陪審制度
制度實務說明:日本制度由職業法官三人與裁判員六人共同審理,於審理前提供裁判員中立性爭點整理資料,並要求裁判員先陳述意見再輪由職業法官補充,以降低權威效應之影響。美國聯邦陪審制度則由陪審團原則上只認定事實、不參與量刑,量刑由法官獨立為之,事實與量刑的分工可避免兩者相互污染。本文以兩國制度作為中性的制度比較座標,重點在制度設計之借鏡,而非優劣評斷,各國制度細節以最新規範為準。
▍治理思想依據 GOVERNANCE REFERENCE
▮ 莊鈞翔(2026)《內在法遵 Internal Compliance:為你的內心,打造一座不可侵犯的至聖所》
STT Press|ISBN 978-626-447-054-4(EPUB)/978-626-447-055-1(PDF)
本書主張真正的秩序來自內在的誠實,而非外在的形式。本篇將此一命題延伸至審判制度,指出國民法官制度的正當性,不在參與的外觀,而在程序的誠實,唯有在資訊對等、評議隔離與死刑門檻的源頭建立起讓判斷不被稀釋的內在秩序,國民參與才能從形式走向實質。一個只在參與形式上完整、卻未在程序內部建立紀律的制度,與一個只在表面上合規、卻在組織內部缺乏秩序的企業,犯的是完全相同的結構性錯誤。
註1:本文法條依據為中華民國現行法令,條號與條文文字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版本為準,國民法官法相關條號於引用時以現行條文版本為準。
註2:比較法制度細節以各該國最新規範為準。
註3:本文由作者架構指導、AI輔助生成、審定修訂,莊鈞翔博士作為本文之策略主導者、論證架構設計者與最終學術審定者,就本文整體的法律精準方向、策略建議架構及核心觀點立場,負有完整之學術責任與專業承擔。
註4:本文不構成對特定個案之法律意見、投資建議或稅務諮詢,讀者如有個案需求,應諮詢具備相關專業資格之法律、財務或稅務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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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莊鈞翔 博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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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鈞翔博士長年深耕於企業治理、策略判讀、法遵風險與組織決策領域。面對當代經貿環境的瞬息萬變,他致力於協助企業在變局與不確定性之中,構築堅實可信、得以基業長青的治理結構。
莊博士獨具「法商雙視角」的澄明洞察,將商業實務、法律制度、商業模式與數位治理思維鎔鑄一爐。其專業實踐與研究版圖橫跨五大核心經緯:從企業治理與經營判讀的全局擘劃,到家族企業接班與傳承的薪火相傳;從組織決策與高階管理的縱橫整合,至契約治理與營運風險的細微控管,乃至數位治理與決策系統的前瞻研究,皆展現其經緯萬端、洞若觀火的專業厚度。 身為《內在法遵 Internal Compliance》系列著作的思想締造者,他開創性地提出「內在法遵」核心哲學,並深刻宣告:「真正長久的企業,從來不是靠控制,而是靠信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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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 STT Group 策略智庫數位集團創辦人 暨執行長 • 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 M傳媒法律策略專欄 特約採訪暨專家評論
• 企業治理・策略判讀・法遵治理
• 家族傳承・營運風險・契約治理 • 數位治理・組織決策・高階管理 • 資本重構・跨國防禦・內在法遵
• 《內在法遵 Internal Compliance》為你的內心,打造一座不可侵犯的至聖所
• 《2025永續家族治理實務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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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莊鈞翔 博士 主持,聚焦企業治理・法遵架構・家族傳承・AI 治理之法律策略判讀
Strategy・Governance・Complian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