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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三芝農牧用地產權釐清 法院判准「原物分割」共有人各自單獨所有

新北三芝農牧用地產權釐清 法院判准「原物分割」共有人各自單獨所有
M-news 新北三芝農牧用地產權釐清 法院判准「原物分割」共有人各自單獨所有 【記者/新北報導】新北市三芝區一塊面積達1.4萬平方公尺(約4340坪)的農牧用地,因兩名共有人對土地分割及利用方式無法達...

新北三芝農牧用地產權釐清 法院判准「原物分割」共有人各自單獨所有

【記者/新北報導】新北市三芝區一塊面積達1.4萬平方公尺(約4340坪)的農牧用地,因兩名共有人對土地分割及利用方式無法達成共識,由原告江男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該土地雖屬耕地,但因雙方取得來源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繼承」例外規定,不受每人分割後需達0.25公頃限制,判准依江男主張方案進行「原物分割」,由二人各取得單獨所有權。

判決指出,系爭土地坐落於三芝區橫山段,由江男與李男共有,各自應有二分之一持分。江男於1975年間因繼承取得土地,而李男則於2017年透過分割繼承取得。由於雙方無法就分割達成協議,江男依民法第823條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土地以理順產權。

本案核心爭點在於土地使用類別為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定義的耕地。依條例第16條規定,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若未達0.25公頃,原則上不得分割。

然而,承審法官指出,該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設有例外:凡因繼承而產生的耕地共有,不受上述面積限制,可辦理單獨分割。此規定旨在避免耕地因共有產權過於複雜而影響利用,提升土地經濟效益,並保障共有人利益。

法官為確保分割方案妥適,親自赴三芝山區勘查現場。系爭土地鄰近橫山國小,周邊多為野生植被,通行道路僅容單車通行。經審酌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分為A、B兩部分)已獲被告同意,且分割後兩部分面積分別約7174.90平方公尺與7174.89平方公尺,位置與形狀均利於個別處分與收益。

法院認定,該分割方案未違反土地法令,且面積適中、利於利用,符合共有人整體利益,遂判准原物分割:A部分由江男取得單獨所有權,B部分由李男取得單獨所有權。

此判決不僅釐清共有人產權,也凸顯農發條例在耕地繼承分割上的彈性規定,避免耕地因共有狀態而閒置或難以使用,對維護土地合理利用與經濟效益具有示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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