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適用於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項目
1. 薪資所得扣除額
- 額度: 每人上限 21.8 萬元。
- 備註: 若為了工作支出的特定費用(如: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每項上限為薪資收入的 3%)高於 21.8 萬元,可採「核實減除」,但須檢附證明文件。
2.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額度: 每人 21.8 萬元。
- 對象: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符合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的病人。
3.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 額度: 每人 18 萬元。
- 組合: 若同時符合身心障礙扣除額,合計可扣除 39.8 萬元。
- 限制(排富): 以下情形不可扣除:(1) 適用稅率在 20% 以上、(2) 股利所得採 28% 分開計稅、(3) 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
4.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 額度: 每年度扣除上限為「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
- 備註: 若當年度沒有財產交易所得,或所得不足以扣除,損失額度可保留至後續 3 個年度內再行扣除。
5.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額度: 全戶合計上限 27 萬元。
- 對象: 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收益。
二、 適用於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項目
1. 房租支出特別扣除額
- 額度: 全戶合計上限 18 萬元。
- 條件: 在國內無自有房屋(有 5 種例外情況)、租屋供自住使用(非營業或執行業務)。
- 排除: 已接受政府補助的部分不可扣除。
- 限制(排富): 條件同「長期照顧扣除額」(稅率 20% 以上、股利採 28% 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逾 750 萬元者不可扣除)。
三、 僅適用於「受扶養子女」之項目
1.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 額度: 第 1 名子女 15 萬元;第 2 名及以上每人 22.5 萬元。
- 對象: 6 歲以下(民國 108 年含以後出生)的子女。
- 特別說明: 此項目已 取消排富條款。
2.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額度: 每人上限 2.5 萬元。
- 對象: 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
- 排除: 已接受政府補助的部分不可扣除。
- 注意: 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及五專前 3 年者不可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