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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控訴!台南某房仲議約書驚見「拋棄審閱權」條款,業界直指契約無效爭議延燒 | M傳媒

消費者控訴!台南某房仲議約書驚見「拋棄審閱權」條款,業界直指契約無效爭議延燒 | M傳媒
M-news 消費者控訴!台南某房仲議約書驚見「拋棄審閱權」條款,業界直指契約無效爭議延燒 | M傳媒 【M傳媒房產中心/報導】 台南的房市買賣暗藏不平靜的驚濤。近日,一位憤怒的購屋民眾在網路上痛...

消費者控訴!台南某房仲議約書驚見「拋棄審閱權」條款,業界直指契約無效爭議延燒 | M傳媒

【M傳媒房產中心/報導】

台南的房市買賣暗藏不平靜的驚濤。近日,一位憤怒的購屋民眾在網路上痛批,委託一間「非南北房屋」的在地房仲公司看屋時,遭遇極不合理的交易程序。該房仲在議價書中竟自行加註「買方拋棄契約審閱期」的條款,並在後續未成交的情況下,意圖沒收買方支付的「議價金」。

 

此爭議引發消費者對於房仲業服務品質與法律素養的廣泛質疑。

投訴的民眾表示,在接觸這家台南在地房仲時,對某物件產生購買意願,並依循流程填寫議價書(實務上可能為「斡旋金契約」或「要約書」)及支付一筆款項以示誠意。然而,在仔細審視文件時,他赫然發現條款中竟載明「買方自願放棄契約審閱期」等字樣。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的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必須提供30日以內的合理審閱期間。內政部公告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也明定應給予至少3天的審閱期。律師指出,該法條的立法精神在於保護消費者的「知的權利」,讓其有充分機會理解複雜的契約內容,避免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倉促簽約。

 

令該民眾氣憤的是,此次議價最終並未成功,但房仲方竟以議價書中的條款為由,意圖「沒收」他所支付的款項。他痛批該房仲「賺黑心錢,只會欺負不懂的客戶」,並以「B顏色房仲」影射,警告其他消費者小心。

 

拋棄審閱權的條款有效嗎?

針對此案最核心的「拋棄審閱期」條款,資深律師表示,房仲在合約上加註「自願放棄審閱期」這類字樣,因為與《消保法》的強制規定相牴觸,所以「該項條款本身無效」。

 

然而,律師也特別提醒消費者,這並不意味著整份議價書或委託契約會因此全部無效。契約的其他部分,只要不違反法律,依然具有約束力。實務上,法院會審酌簽約時的具體情況。如果房仲業者能證明在簽約前已向消費者充分說明契約內容,包括服務報酬、違約罰則等重要事項,且消費者在完全理解的情況下,為爭取交易機會等原因而「自願」放棄審閱權利,那麼法院有可能認定消費者此舉出於自由意志,契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律師援引法院判決指出,若消費者已明瞭條款內容仍自願放棄審閱,基於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並不影響該定型化契約的效力。但前提是,這份「自願」必須建立在業者已善盡告知義務的基礎上。

 

錯誤操作恐賠了夫人又折兵

對於這起爭議,常在媒體上解析房市糾紛的房產專家「賣厝阿明」團隊指出,房仲此舉是相當不明智的。他們分析,無論最終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在契約中加入此類明顯對消費者不利且遊走法律邊緣的條款,首先就嚴重破壞了客戶的信任感,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

 

房仲本業在於提供專業、安全交易服務,建立信譽才是長久經營之道。

他們提醒消費者,在房市交易中,若遇到仲介使用「明天就要簽」、「先簽再說」等話術施加壓力,或對契約條款解釋不清,都應視為高風險警訊,立即提高警覺。

 

議價金爭議:何時可退?何時會被沒收?

此案的另一個焦點在於「議價金」(或稱斡旋金)被沒收的爭議。房仲業者通常會說,此筆款項是買方展現誠意的保證,若賣方同意買方出價,該筆款項即轉為定金,買賣契約視為成立;此時若買方反悔不買,賣方依法有權沒收定金。

 

然而,關鍵在於「賣方是否已同意出售」。

如果賣方未同意出價,或超過議價委託期限,仲介就應該立即將款項返還買方。如果仲介在賣方根本不同意的情況下,謊稱屋主已同意或惡意拖延退款,甚至可能涉及詐欺或不當挪用資金。因此,本案民眾若主張議價未成,房仲卻拒不退款,其合法性大有疑問。

 

專家呼籲與自救之道

面對可能的不公,專家建議消費者可以採取以下行動保護自身權益:

蒐集證據:妥善保存所有文件,包括有爭議的議價書、匯款紀錄、與房仲人員的對話紀錄(如LINE文字、錄音)等。

正式申訴:向台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申請消保官進行協調。亦可向主管機關台南市政府地政局檢舉該房仲業者可能涉及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法律諮詢:對於涉及金額較大的糾紛,應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提起民事訴訟的可能性。

 

這起發生在台南的房仲消費糾紛,再次為所有購屋族敲響警鐘。

房屋交易金額龐大,每一份簽署的文件都至關重要。消費者在簽下任何名字前,務必堅持審閱契約的合法權利,對於不合理、看不懂的條款,勇敢說「不」。唯有買賣雙方都恪守法律、誠信交易,才能建立健康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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