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濟龍頭地位的法律透視:央行政策的憲法爭議與產業鏈分析
撰稿 / 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
公司治理法律專欄作家莊鈞翔博士
引言:央行政策引發的法律與經濟對話
近期中央銀行針對房市管制措施發表之言論,認為「不動產業與營建業對台灣經濟貢獻有限」,此說法已引發產業界與學術界之廣泛討論,從法律與經濟整合視角而言,此議題涉及「憲法財產權保障、中央銀行法授權範圍、不動產相關法規體系及金融監理機制等多層面問題」;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創會理事長莊鈞翔博士指出,央行以「就業人口單一指標評估不動產經濟貢獻,不僅忽略產業鏈乘數效應,更可能逾越銀行法授權範圍,涉及憲法工作權與財產權保障之爭議。」
特別值得關注者,乃央行祭出之「限貸令」,「其快速上路且充滿法律爭議之本質,已成為檢視中央銀行對台灣法治專業認知程度之試金石」,莊博士強調,限貸令之「倉促決策」和「回溯性適用」,公然挑戰「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原則」等多項行政法核心精神,此舉彷彿中央銀行正恣意妄為地嘲弄國人之契約自由與權利保障於股掌之中,這種「政策先行,法治靠邊」之輕慢,不僅暴露出央行在佈達治國政策與配套時之失準與法律思維之欠缺,更讓人質疑在當前國際環境中,台灣是否正因高層機關之單方面行政命令而仿若在開民主倒車。
「本文從法律經濟學角度分析不動產在台灣經濟體系中之結構性角色,同時深度解剖限貸令所蘊含之憲法爭議與行政法錯誤,探討央行政策之法律基礎,並提出兼顧金融穩定與經濟發展之法制建議,且依據中華民國現行法制體系之法律依據,並排除政治性考量及對公權力之批判性介入,聚焦於法律本身之意涵與適用。」
莊鈞翔博士強調,政策制定應基於全面性數據與「法治優先」之原則,避免片面解釋導致市場扭曲與憲政爭議,在全球經濟格局劇烈變動之際,台灣不動產市場之法治化建設,將成為國家競爭力之關鍵指標。
從歷史發展軌跡觀察,台灣不動產市場歷經數十年之演變,已形成完整之產業生態系,「早期以傳統營建業為主,隨經濟發展逐漸擴展至金融服務、資產管理、專業服務等多元領域,此種轉型反映台灣經濟結構之升級,亦凸顯不動產在國家發展中之戰略地位」,央行對此產業之低估,可能源於對現代不動產經濟複雜性之認知不足。
國際經驗顯示,「不動產市場之健全發展與法治建設密不可分,先進國家如德國、新加坡等,均將不動產視為經濟穩定之重要支柱,並透過完善之法律框架規範市場運作」;台灣若忽略此點,恐將影響長期經濟發展之穩定性,莊鈞翔博士之見解,正為此議題提供重要之思考方向。
問題背景與現況分析:不動產經濟貢獻的法律經濟學視角
不動產產業在台灣經濟體系中扮演核心角色,其貢獻遠超越表面就業統計,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數據,「不動產相關產業鏈佔台灣GDP比重超過百分之十五,若計入間接帶動之商業活動,總經濟影響可能達四分之一以上,此數據顯示不動產確實具有經濟龍頭地位,而此地位之認定需建立在嚴謹的法律經濟學分析基礎上。」
一、從法律經濟學角度分析
不動產市場之運作建立在多重法律框架之上,土地法、民法物權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法規共同構建了不動產交易與開發之法律基礎,莊鈞翔博士指出,「央行忽略不動產產業之法律結構複雜性,僅以就業人數評估經濟貢獻,顯有見樹不見林之憾,此種片面解讀,不僅低估不動產之經濟價值,更可能導致政策制定之偏差。」
二、從法律專業服務整合分析
事實上,不動產開發涉及之法律關係極為複雜,從土地取得、建築許可、融資安排到銷售交易,每個環節都受到嚴格法律規範,「這些法律要求創造了大量專業服務需求,包括律師、地政士、估價師、建築師等專業人員就業機會,這些均未計入傳統營建業就業統計中,此種跨領域之法律服務網絡,正是不動產產業鏈價值之核心體現。」
三、從財政貢獻角度分析
央行政策另一盲點在於忽略不動產之財政貢獻,「地方政府財政高度依賴不動產相關稅收,包括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去年全台不動產相關稅收總額超過新台幣三千億元,佔地方政府自主財源比例逾百分之四十;此財政貢獻對於地方自治與公共建設具有關鍵意義,若忽略此點,將無法全面評估不動產之經濟影響力。」
四、從法治審查視角分析
央行等金融主管機關在制定如限貸令這類影響深遠之政策時,更嚴重之問題出於「政策急迫性往往凌駕法治之程序正義」,莊博士觀察,房市管制常被視為臨時性、急迫性措施,政府擔憂「一宣布就被市場搶搭末班車」,於是選擇「立即生效」,導致「回溯適用」之效果,直接挑戰行政程序法中規定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此種「制度與政策考量壓過法治思維之現象,讓國人清楚看見中央銀行輕忽甚至藐視既有法律規範之態度,在時間壓力與盡快見效之技術官僚思維下,法治審查如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被徹底邊緣化。」
五、從國際比較視角觀之
先進國家對不動產經濟貢獻之評估多採「多元指標體系」,例如「美國聯準會在制定房市政策時,除就業數據外,更考量產業關聯度、財政貢獻、資本形成等多面向指標,日本銀行則特別重視不動產對地方經濟之帶動效果,台灣央行之單一指標評估方式,實有改進空間。」
六、從不動產之經濟乘數效應說明
進一步分析不動產之經濟乘數效應,可發現其影響遠超過直接產值,根據「經濟學研究,不動產開發之投資乘數約為二點五至三點五倍,意味每投入一元之開發資金,可帶動三倍以上之經濟活動,此效應體現在建材採購、專業服務、零售消費等多個層面,形成完整之經濟生態系。央行若忽略此點,將嚴重低估不動產之實際貢獻。」
六、從就業結構角度觀察
不動產相關就業「具有高品質特性,相較於傳統製造業,不動產專業服務業之薪資水平較高,且從業人員具備專業證照與技能,對提升國家人力資本有積極作用。此點在知識經濟時代尤為重要,央行之就業人口評估方式實有重新檢討之必要。」
法律制度與實務挑戰:央行限貸令的憲法爭議與法治危機
央行近期實施之限貸令措施,涉及法律授權與憲法權利保障之複雜平衡,從行政法角度觀察,央行依據銀行法授權辦理信用管制措施,但其具體措施是否逾越授權範圍,值得深入探討;莊鈞翔博士直言,限貸令之發布,幾乎成為中央銀行在法治框架中「遊走灰色地帶」之經典案例。
莊鈞翔博士分析,「央行信用管制措施可能涉及三層法律爭議:第一是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問題,第二是比例原則之審查,第三是基本權利限制之合憲性審查。此三層爭議構成限貸令法治檢驗之核心框架。」
一、限貸令對核心法治原則的衝擊
(一)違法回溯與信賴保護的破壞
限貸令若影響到已核准或已簽訂之貸款契約,便涉及「違法回溯」,直接違反行政程序法中規定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更甚者,民眾已依現行規範與銀行達成協議,突然之限縮措施徹底破壞人民對國家現行法律與行政之「信賴基礎」,嚴重違反行政程序法中確立之信賴保護原則。此種行為不僅損害當事人權益,更是公然侵犯民法保障之「契約既得權」。
(二)法律保留原則的逾越
限貸令多以「函令」或「命令」方式發布,而非經過完整之立法程序。央行、金管會自認「銀行法」已概括授權其管理金融秩序,可以自由設計管制手段。但莊博士指出,此種概括授權並非無限制之空白支票。央行以行政命令全面性地限制放款成數,涉及人民憲法保障之財產權,本應有法律之明確授權。
央行此舉恐已逾越母法授權範圍,形成行政權之過度擴張,違反行政程序法中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此清晰地展現央行上下交相賊般地操弄行政命令,以求讓中央政府看見其「打炒房」之執行力與存在價值,卻輕忽法治程序。
(三)比例原則的失衡
限貸令全面提高自備款比例、縮短寬限期等,是否對所有貸款者都屬「必要」且「最低侵害」之手段?莊博士質疑,此種一刀切之嚴苛手段,顯然未精準區分自住剛性需求與投機炒作之間的差異,可能已逾越行政程序法中規定之「比例原則」,對無辜百姓之居住權與財產權造成過度、不必要之限制。此種缺乏細緻區分之作法,顯示政策制定者對市場多樣性認知不足。
二、政策失準與司法救濟的門檻
(一)不動產交易涉及憲法主張保障之財產權與契約自由
央行限貸令直接干預市場交易條件,此種政策若無明確法律依據且不符比例原則,將面臨基本權利限制之合憲性挑戰,司法實務上,大法官解釋多次強調對財產權限制需符合必要性原則,此為央行政策必須嚴肅面對之憲法課題。
(二)財經凌駕法治程序之失衡
莊博士觀察,央行與金管會多由經濟、財金背景官員主導,習慣以「市場控制效果」和「金融穩定」角度思考,而忽略法學上之人權保障與程序正義,他們重視「房市冷卻效果」,卻輕忽「人民契約權利與財產權的憲法保障」,此種技術官僚思維,加上討好「打炒房」政治任務之壓力,使得限貸令寧願踩在法律灰色地帶,也不願走繁瑣之法治程序。
(三)專權與法治缺失體現
此外,莊博士憂心,一般民眾若因限貸令受害,要走行政訴訟或國賠,不僅耗時且成本高昂,司法救濟之門檻極高,銀行端多數選擇「遵令辦理」,避免與主管機關對抗,在缺乏有效救濟案例之情況下,這些法律錯誤得不到矯正,反而成為政策慣例;此導致之結果是,央行在佈達治國政策時之失準與法律上之無能,被高昂的救濟成本所掩蓋和容忍,進一步加深國人對政府「以行政命令治國」、「忽視法治」之失望。
(四)台灣決策模式需與國際法治接軌
從比較法觀點,德國聯邦銀行在實施類似信用管制措施時,必先進行完整之法治影響評估,並提供過渡期讓市場調整;美國聯準會則需經國會聽證程序,確保政策符合法律授權;台灣央行之決策模式,實有與國際法治標準接軌之必要。
(五)錯誤政策下之社會亂象
深入分析限貸令之實際影響,可發現其對市場之扭曲效果,
- 首先,對自住需求者而言,突然提高之自備款要求可能迫使放棄購屋計劃,影響居住權之實現。
- 其次,對已簽約者而言,回溯適用造成契約履行困難,可能引發違約糾紛。
- 第三,對市場秩序而言,此種不確定性將影響長期投資意願,不利市場穩定發展。
(六)從憲法學理角度失焦
從憲法學理角度,財產權保障為現代民主國家之基石,任何對財產權之限制,均需符合「公益目的、必要性原則及比例原則」;央行限貸令若未能通過此三層檢驗,將面臨嚴峻之合憲性挑戰,此點在近年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已多次強調,央行實應謹慎以對。
不動產產業鏈的法律架構與經濟貢獻
一、不動產法律架構之複雜性
不動產產業鏈之法律架構極為複雜,從土地開發、建築營造、仲介交易到資產管理,每個環節都受到專門法律規範。這些法律要求不僅保障交易安全,更創造大量就業與經濟活動,形成完整之產業生態系。
二、不動產跨領域專業協作
土地開發階段主要受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規範,莊鈞翔博士指出,這些法規要求開發商進行詳細規劃與環境評估,創造了規劃設計、環境工程、法律諮詢等專業服務需求;根據經濟部統計,這些專業服務業就業人數超過二十萬人,但未被計入營建業就業統計,此種跨領域之專業協作,正是現代不動產開發之特色。
三、不動產專業技術提升產業價值
建築營造階段受建築法、營造業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這些法規要求嚴格的安全標準與品質管控,促使營造業者投資於技術升級與人才培訓,不動產估價師係須具高度技術之專門職業人員,為確保其估價技術水準,以保障委託人權益之目的,專業人員之技術要求提升產業價值,此種專業化發展,帶動整體產業水平之提升。
四、法規保障交易安全與消費者權益
不動產交易階段受民法、土地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範,這些法規保障交易安全與消費者權益,但也增加交易成本與專業服務需求;公正第三人原則上不適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惟涉及買賣行為時,應負公開說明義務,顯示法律對交易安全之重視,此種法律設計,在保障交易效率的同時,兼顧消費者保護。
五、不動產價值擴大其經濟影響
資產管理階段受信託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範,不動產證券化與REITs市場發展,使不動產價值得以透過資本市場擴大經濟影響,信託財產所產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之繳納義務人問題,顯示不動產資產管理之稅務複雜性,此種金融創新,拓展不動產價值實現之管道。
六、不動產開發帶動關聯產業
從產業關聯角度分析,不動產開發帶動之關聯產業包括建材生產、家具製造、家電銷售、裝潢設計等,這些產業之就業人數與經濟貢獻相當可觀,但同樣未被計入不動產業就業統計;莊鈞翔博士強調,央行忽略這些關聯效益,導致對不動產經濟貢獻之低估,完整之產業鏈分析,應納入這些間接影響。
七、從閉門造車至眺望國際
從國際經驗觀之,先進國家多承認不動產產業鏈之經濟重要性;英國將不動產服務業視為知識經濟之關鍵部門;新加坡則將建築與不動產納入國家競爭力指標;台灣若忽略此產業之整體貢獻,將不利於經濟政策之完整規劃。
八、不動產之高度知識密集特性
進一步細部分析不動產產業鏈之價值創造過程,可發現其具備高度知識密集特性,從土地評估、建築設計、工程管理到資產證券化,每個環節都需要專業知識與技術,此種知識經濟特性,使不動產產業成為國家創新系統之重要組成部分。
九、不動產提升國家人力資本
從就業質量角度觀察,不動產相關職業多屬高技能工作,從業人員需具備專業證照與持續進修能力,此點對提升國家人力資本有積極作用,亦符合知識經濟發展方向,央行若僅以就業人數評估產業價值,將忽略此質量層面之貢獻。
十、不動產開發縮小城鄉差距
從區域發展角度,不動產開發對地方經濟有顯著帶動效果,都會區之商業不動產開發促進商業活動,鄉村地區之土地開發帶動觀光發展;此種區域平衡功能,對縮小城鄉差距有重要意義,央行之評估框架應納入此面向。
專家見解與策略建議:建構法律經濟均衡發展框架
莊鈞翔博士從企業永續發展角度提出多項策略建議,強調法律遵循與經濟發展之均衡關係,此等建議基於對不動產市場之深入觀察與法治原則之堅持。
一、政策制定必須回歸法治思維
首先建議央行政策應建立在更全面之經濟評估基礎上,拒絕單一指標決策和急迫性政策需求,特別是針對限貸令這類涉及憲法權利之重大政策,必須先進行嚴謹之法律合規性審查,確保政策制定遵循:
(一)「法律保留原則」
管制措施應有明確、具體之法律授權,避免以概括性之函令或命令逾越母法,此為法治國家之基本要求,也是權力分立原則之具體體現。
(二)「比例原則」
手段應當與目的相稱,避免「一刀切」對自住等無辜民眾造成過度侵害,政策設計需區分不同市場行為,精準打擊投機炒作,同時保障居住需求。
(三)「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
政策應向前看,給予市場和民眾合理之準備期,不得追溯既往,確保已成立之契約關係不受行政命令任意變動,此為法律安定性之核心價值。
(四)建議強化不動產市場之法律基礎建設
現行不動產相關法規存在碎片化問題,不同法律間常有規範重疊或矛盾情形,建議整合不動產相關法規,制定不動產基本法,明確規範各主管機關權責與協調機,銀行法相關規定從文義解釋應包含委任命令、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法律授權應明確具體。
二、完善金融監理與政策透明度
(一)建議完善不動產金融監理法制
央行信用管制措施應有明確法律授權與程序保障,避免行政權過度擴張,建議修訂中央銀行法,明確規範信用管制之條件、程序與救濟機制,保障市場參與者之合法權益,廢止行政規章時,須審慎評估其對既有法律體系之衝擊,並確保法律適用之完整性,法制變革應謹慎評估。
(二)建議強化不動產市場透明度與消費者保護
公正第三人受金融機構委託辦理不動產拍賣業務,是否應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範,市場參與者之資訊揭露義務應明確規範。建議建立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進階版,提供更詳細市場資訊,促進市場效率。此種透明度建設,有助於減少市場資訊不對稱,提升交易公平性。
三、稅制與國際借鏡
(一)建議推動不動產稅制改革
現行不動產稅制存在許多不合理之處,如稅基評定不 公、減免規定繁複等。建議建立量能課稅原則之不動產稅制,同時考慮經濟發展與社會公平目標;信託財產所產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之繳納義務人問題,稅制設計應避免法律爭議,合理之稅制設計,有助於促進資源有效配置。
(二)從國際經驗來看
先進國家多承認不動產之經濟關鍵地位,但同時建立完善監理法制,美國透過房貸證券化規範促進市場流動性;德國透過租賃市場規範保障居住;新加坡透過公宅政策平衡市場發展;台灣應參考這些國際經驗,在堅守法治之前提下,建構適合本土情境之法律經濟框架。
(三)公司治理在不動產市場之重要性
莊鈞翔博士特別強調公司治理在不動產市場之重要性,上市櫃公司從事不動產開發或投資時,應遵循公司治理準則,加強資訊揭露與風險管理,金管會應強化對不動產相關業務之公司治理監理,保障投資人權益;此種治理提升,有助於市場長期穩定發展。
(四)建立不動產政策影響評估機制
進一步建議建立不動產政策影響評估機制,重要政策實施前應進行全面影響評估,包括經濟影響、社會影響及法治影響等面向;此種評估應由獨立專業機構執行,確保評估結果之客觀性與公信力。
(五)不動產人才培育
從技術創新角度,建議推動不動產科技(PropTech)發展,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可提升交易效率與透明度,同時降低交易成本。政府應鼓勵科技創新與法律框架之結合,促進產業升級。
(六)不動產科技發展
從人才培育角度,建議加強不動產專業教育,大學應開設跨領域課程,培養兼具法律、經濟、金融知識之專業人才,此種人才培育對產業長期發展有關鍵作用。
建構法治化的不動產經濟生態系
「不動產作為經濟龍頭之地位,建立在堅實之法律基礎與複雜之產業鏈結構之上」
央行在限貸令上所暴露的「政策工具優先,法律正當性靠後」之治理思維,「不僅損害無辜百姓之權益,更嚴重斲傷國人對中央主管機關之法治信賴,此種忽略程序正義、恣意妄為之行政作風,使台灣在國際上仿若在開民主倒車。」
政策制定應基於「全面性評估與明確法律授權」,避免片面數據導向之決策模式,莊鈞翔博士呼籲政府各部門協調合作,必須以法治思維為核心,建構法治化之不動產經濟生態系,此種生態系之建立,需政府、業界與學界之共同努力。
未來法制發展應朝五方向之推進,將有助於建立健全之不動產市場環境:
- 首先,完善不動產市場基礎法律建設,整合相關法規體系
- 第二,強化金融監理與消費者保護之平衡
- 第三,推動稅制改革與財政合理化
- 第四,促進國際經驗交流與本土化應用
- 第五,加強數據驅動之政策評估機制
從憲法層次思考,不動產市場規範涉及財產權、工作權、居住權等多項基本權利之平衡,政策制定應遵循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原則,確保法治精神貫徹;法律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權利限制應符合比例性。此種憲法思維,應成為政策制定之指導原則。
莊鈞翔博士最後強調:「不動產不僅是經濟問題,更是法律問題、社會問題與憲法問題,央行及各主管機關必須正視限貸令中之所有法律錯誤,重新建立對法治專業之尊重;唯有透過法律經濟之整合視角,才能制定出兼顧發展與穩定之永續政策,才能避免台灣在全球民主法治之觀感上持續倒退。」此觀點為不動產政策討論提供了深具啟發性之思考框架,也為台灣未來發展指明方向。
結語與前瞻
在全球化與數位化之雙重挑戰下,台灣不動產市場之法治化建設更顯重要,唯有建立符合國際標準之法治環境,才能吸引國際投資,提升國家競爭力。莊博士之見解,不僅對當前政策有批判性反思,更對未來發展有建設性建議,值得政策制定者深思。
從長期發展視角,「不動產市場之健全與國家經濟安全密不可分,金融風暴之歷史經驗顯示,不動產市場失控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因此,建立法治化之監理框架,不僅保障個人權利,更是維護總體經濟穩定之必要措施。」
一、從社會公平角度,不動產政策應兼顧效率與公平
都會區房價高漲可能加劇社會不平等,適當之政策干預有其必要,但此干預必須建立在法治基礎上,避免任意行政措施造成更大不公。
二、從環境永續角度,不動產開發應與環境保護取得平衡
綠色建築、生態社區等概念應納入法律框架,促進永續發展,此點在氣候變遷挑戰下尤為重要,台灣應加快相關法制建設。
總結而言,不動產經濟之健全發展,需以法治為基礎,以創新為動力,以永續為目標;央行及各主管機關應擺脫片面思維,建立全面性之政策框架,方能促進台灣經濟之長期繁榮與穩定。
【法律依據註腳】
本文章引用之法律依據及數據來源如下,均符合2025年中華民國台灣政府現行法令:
- 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為基本權利保障之核心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範行政行為須有法律授權之法律保留原則
- 行政程序法第6條:確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維護法律安定性
- 行政程序法第7條:明定行政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之三項要件
- 行政程序法第8條:確立信賴保護原則,保障人民正當信賴
- 民法第72條:規範法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之效力,維護社會秩序
註:以上法條內容均為2025年中華民國政府現行有效之法令,條文引用自官方公布版本並符合文章中所述之法律依據與說明。
企業策略軍師智慧錦囊 —「不先商議,所謀無效;謀士眾多,所謀乃成。」箴言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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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策略軍師介紹 /
Corporate Str ategy Advisor
Missionary in The Workplace
莊 鈞 翔 博 士 Eric Chuang,Ph.D.
現任職務 /
ㆍ中華企業策略永續發展學會 創會理事長
ㆍ公司治理法律專欄 作家
ㆍ逢甲大學商學院 兼任助理教授
ㆍ逢甲大學臺中市校友會 理事
學 歷 /
ㆍ商學博士 Ph.D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ㆍ企業管理碩士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國際專業認證 /
ㆍ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減減碳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永續發展碳管理甲級管理師
ㆍCEO國際認證中心ESG不動產淨零甲級管理師
ㆍ德國萊茵TUV兩岸勞資法務管理甲級管理師
核心服務項目 /
壹、《 洞察先機 / 策略佈局 / 駕馭變革 》
ㆍ企業智慧財產與與營業秘密攻防策略
ㆍ高階經理人怖局與商業模式創新優化
ㆍ企業策略性併購與聯盟整合
貳、《 化解爭議 / 穩健營運 / 創造價值 》
ㆍ股權與多方利害關係人爭議解決
ㆍ企業營運韌性與財務變革風險應對
ㆍ企業業契約風險管控與高階商業談判
叁、《 永續發展 / 傳承創新 / 公司治理》
ㆍ企業人力資本策略與與勞資和諧關係
ㆍ企業戰略財富管理與家族企業永續傳承
ㆍ企業法遵風險險防禦與公司治理優化
ㆍ企業全方位契約生命週期管理解決方案
肆、《 國際認證 / 專業培訓 》
ㆍ專業認證培訓課綱設計
ㆍ專業認證教育課程代理
ㆍ商業創新與智慧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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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論文發表 /
ㆍ臺灣企業接班人的佈局規劃與傳承家族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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ㆍ企業策略導入公司治理法遵精神:以外部法律顧問團隊協助為例
Introduc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law compliance into business strategy: a case study of external legal advisory te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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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lationship among Personality Traits of Different Generation Entrepreneurs, Innovation Ability and Performance – Leadership Style as an Intermediary Vari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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