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要點說明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日針對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條件做出詳細說明。根據現行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名下,僅能有一處土地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不過,若另有土地提供給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居住,且符合無出租、無營業等條件,在面積限制範圍內(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仍可額外適用優惠稅率。
稅務局特別提醒,要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必須同時符合多項條件。除了土地及房屋必須實際供自住使用,不得出租或營業外,還需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至少一人完成戶籍登記。最重要的是,申請時限相當關鍵,必須在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能自當年度開始適用2‰的優惠稅率,否則將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兩者稅負差距可達4倍以上。
稅務局官員進一步解釋,這項優惠政策的設計初衷是為了減輕自住家庭的稅負壓力,同時也考量到多代同堂的家庭需求。因此,在特定條件下允許突破「一處」的限制,讓成年子女或父母名下的自住土地也能享有優惠。但為避免優惠被濫用,仍設有面積上限的規範。
對於有疑問的民眾,稅務局提供多種諮詢管道,包括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及04-22585000轉1的全智慧客服中心。稅務局呼籲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務必把握申請時效,以維護自身權益,同時也避免因適用錯誤稅率而產生後續補稅問題。圖/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