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為自己賺到一台車,結果呢?35萬的稅金直接飛了!過來人的教訓:戶籍千萬不能動!
【M傳媒房產中心】
「只是幫親戚遷個戶口,結果35萬就沒了。」最近網路上有責PO文,讓很多準備換房子的人心頭一緊。
這不是投資失敗,是明明該拿回來的錢,因為不懂一個小小的規定,就眼睜睜看它跑掉。
一個原本可以拿回來、足足35萬的房地合一退稅,就因為戶籍曾經短暫遷出去過,全部泡湯,真的讓人嘔到不行。
明明都住得好好的,為什麼退稅會被駁回?
故事是這樣的。這位網友在108年買了第一間房,住了兩年多後,在110年賣掉換大房子,當時繳了快35萬的房地合一稅。
後來他在111年初買了現在住的新房,一家人都住這裡,沒有出租也沒有做生意。他一直以為自己完全符合「重購退稅」的資格,不就是五年內買賣、自住換自住嗎?
直到上個月和朋友吃飯聊到房貸壓力大,朋友隨口問:「你不是換房了嗎?之前繳的稅可以退啊!沒去申請嗎?」他整個愣住:「什麼?可以退稅?」
回家一查,發現申請期限快到了(五年內要辦),他趕快翻箱倒櫃,準備了一大疊證據:水電費單、裝潢合約、連社區收包裹的記錄都找出來,想證明自己真的住在這裡。
資料送出去,心想這下穩了,35萬剛好可以拿來補貼裝潢。
結果,國稅局一通電話打來,直接判他出局。原因竟然是:「新買的房子,戶籍曾經中斷過三個月。」
根據他的說法,是因為之前為了讓親戚小孩能讀這邊的明星國中,好心把全家的戶籍暫時遷出去,借給親戚用一下。
他覺得:「人明明都還住在這裡啊!水電費也都在繳,只是戶籍動一下,有這麼嚴重嗎?」
(補充討論:這裡有個常見的質疑點)
知名房產知識平臺「賣厝阿明」就提醒,這個故事在邏輯上有個漏洞:
一般為了讓親戚小孩寄戶口讀學區,通常是讓親戚「遷入」掛戶籍,而不是屋主自己「全家遷出」。
全家遷出戶籍在實務上比較少見,可能是當事人記錯、或有其他私人原因(例如當時有其他的稅務或福利考量),但為了故事簡化而統一說成是為了學區。
不過,這個「邏輯漏洞」完全不影響故事的核心教訓!
因為無論原因是什麼,是為了學區、選舉、領補助,或是任何個人因素,只要在「五年閉鎖期」內將戶籍遷出,在法律上就構成了中斷事實。
國稅局審查時,只看戶籍有沒有連續,不會過問你遷出去的理由。
有,就是這麼嚴重。國稅局人員很明確地告訴他:「規定就是看戶籍有沒有連續,只要遷出過,就算只有一天,資格就沒了。」不管他拿出多少居住證明都沒用。
為什麼國稅局這麼「死板」?關鍵在「五年閉鎖期」
很多人(包括這位網友)都誤會了一件事:以為「有在住」最重要。但對稅法來說,自住,無出租,無營業「戶籍有沒有一直掛在那裡」才是它認定的標準。
申請「房地合一稅」的重購退稅,有一個魔鬼細節:你新買的房子,在辦好過戶後的「五年內」,戶籍不能中斷,也不能出租或營業。 這叫做「五年閉鎖期」。
所以,不管你是為了:
小孩學區
投票遷戶口
領生育補助
還是像這次一樣幫親戚忙(或任何其他個人理由)
只要把戶籍遷出去,在國稅局的紀錄上就是「中斷」。
之前退給你的稅,或者你申請要退的稅,就會被追討或駁回。「人住在裡面」這件事,在這一關完全幫不上忙。
這堂35萬的課,我們學到什麼?(超級重要!)
把戶籍「釘死」在你想要退稅的房子上:只要你想申請或已經申請了重購退稅,在閉鎖期內,就把戶籍當成房子的靈魂,絕對、絕對不要動它。任何遷出都是高風險動作,不管你的理由多麼正當、多麼短暫。
權利不會提醒你,但會過期:很多稅務優惠都有申請期限(像重購退稅是重購後五年內),而且享受優惠的「義務期」(像五年閉鎖期)更長。
自己要把關鍵時間記下來,所有單據(買賣合約、稅單、水電費單)都好好收著。
總結來說,無論這個網路故事的細節是否100%精確,它點出的「稅務地雷」是千真萬確的。
這位網友用35萬(或一個震撼的故事)換來的教訓,真的太貴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