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供親友寄放無租賃事實,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民眾常提供親友寄放戶籍方便就學等需求,如果地上房屋無出租、無營業情形,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縣府稅務局說,只是戶籍提供親友寄放不會影響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稅務局指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須符合下列條件,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無供出租或營業用住宅用地。3.地上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4. 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5.都市土地核准面積上限為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核准面積上限為700平方公尺。
民眾可以向稅務局提出「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即不影響所有土地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稅務局表示,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採申請制,土地所有權人應於該年地價稅開徵40日 (即9月22日) 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開始適用,曾申請核准且用途未變更者,不必再申請。歡迎民眾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任何稅務疑義。
連絡電話:聯絡單位: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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