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變更受益人恐課贈與稅!國稅局:30日內未申報小心補稅挨罰

M傳媒/綜合報導
許多人透過信託管理資產或安排財產傳承,但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若原本設立的是「自益信託」,之後將受益人改為子女或其他人,因屬於信託利益權利移轉,依法視同贈與,必須在期限內申報並繳納贈與稅,否則恐遭補稅處罰。
台北國稅局說明,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的全部或一部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受益人。因此,無論是信託契約成立時就約定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他益信託),或是原本約定受益人為委託人(自益信託),嗣後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均應課徵贈與稅。
換句話說,信託受益人「不是想改就改」,一旦涉及財產利益移轉,就會產生贈與稅義務。
一、自益信託 vs 他益信託:差在哪?
| 類型 | 定義 | 贈與稅課徵時點 |
|---|---|---|
| 自益信託 | 委託人 = 受益人(自己受益) | 變更受益人時課稅 |
| 他益信託 | 委託人 ≠ 受益人(他人受益) | 信託成立時即課稅 |
台北國稅局指出,自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自己的財產交付信託管理,同時自己也是受益人,因此信託利益原本仍屬於委託人所有。但若日後因財務規劃或資產傳承考量,將受益人改為他人,就等於把原本屬於自己的信託利益移轉給別人,依法視同贈與行為。
二、實例試算:3,000萬自益信託變更受益人
國稅局舉例說明:
甲君於2025年以3,000萬元自有資金成立為期3年的自益信託,原本由自己擔任受益人。之後因規劃財產傳承,將受益人改為兒子乙君。
稅務影響:
-
甲君將受益人由自己改為兒子,視同贈與
-
甲君必須在受益人變更日起30日內,依變更當時的信託財產價值申報贈與稅
三、申報期限與注意事項
1. 申報期限:變更日起30日內
委託人應於受益人變更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信託契約成立時直接指定他人為受益人,或設立後再變更受益人,均可能產生贈與稅負,規劃傳承前應先確認稅務影響。
2. 贈與價值如何計算?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2規定:
-
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
-
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3. 免稅額與稅率
贈與稅有每年244萬元的免稅額(2025年起適用)。若信託財產價值超過免稅額,超過部分按10%至20%的累進稅率課稅。
四、國稅局提醒:三種情況都可能課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只要信託契約讓他人受益,包括以下三種情況,都視為贈與,應申報贈與稅:
-
信託成立時直接指定他人為受益人(他益信託)
-
信託契約中變更受益人為他人
-
追加信託財產使他人受益
台北國稅局特別提醒,信託為近年常見的資產管理工具,信託受益人之指定或變更,可能涉及贈與稅課徵問題,宜先了解相關稅法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總結
| 重點 | 說明 |
|---|---|
| 自益信託變更受益人 | 視同贈與,須申報贈與稅 |
| 申報期限 | 受益人變更日起30日內 |
| 贈與價值認定 | 金錢信託以信託金額為準;財產信託以變更時之時價為準 |
| 免稅額 | 每年244萬元(2025年起)2027年起調整每年271萬 |
| 未申報後果 | 恐遭補稅處罰 |
信託契約受益人並非想改就改,涉及財產利益移轉時,可能產生贈與稅義務。若未依規定申報,恐遭補稅。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詢各地區國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