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稅務局提醒 房屋稅2.0上路!節稅關鍵日期一次看懂
【M傳媒房產中心/報導】
隨著房屋稅差別稅率2.0上路,民眾若想節省房屋稅,必須特別注意兩個關鍵日期:每年2月最後一天的課稅基準日,以及每年3月22日(遇假日順延)的開徵前40日。掌握這兩個日期,才能合法適用特殊稅率或減免,避免白繳稅款。
課稅基準日:2月最後一天決定全年稅負
地方稅務局官員指出,每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課徵期間為前一年7月至當年6月。過去房屋稅1.0時代,房屋稅按月計徵,房屋買賣通常由賣方先繳納持有期間房屋稅,購屋者則自購屋次月起繳納。
然而,房屋稅2.0改為按年課徵,不再依照新、舊所有人持有月份計算,這時納稅基準日就變得至關重要。也就是說,房屋在每年2月最後一天登記在誰名下,稅局就會向誰課徵全年房屋稅。因此,若年度中有房屋買賣,買賣雙方需提前協商當年度房屋稅的分攤方式,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以台中市為例,房屋稅2.0對多屋族課重稅,會以2月末當天持有戶數來計算稅率。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若在2月末前申報拆除,當期非自住住家用戶數就少一戶,剩餘持有房屋可能適用較低稅率。舉例來說,非自住住家兩戶、三戶的稅率差距可達0.6個百分點。
開徵前40日:3月22日前申請適用特殊稅率
除了課稅基準日,開徵前40日也是節稅關鍵,即每年3月22日(遇假日順延)。地方財稅局提醒,若房屋使用情形改變導致稅額減少,或房屋符合減免規定,必須在此日期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年才能適用較低稅率或減免。
若錯過期限,則需等到下一期房屋稅才能適用。財稅局進一步說明:
若房屋使用情形在課稅所屬期間第一天(7月1日)即已變更,且全年未再變動,導致稅額增加者,仍應在開徵前40日前申報,以便依首日使用情形適用相應稅率。若在年期中變更使用導致稅額增加,無論是否在開徵前40日前申報,自變更次期起即按較高稅率課徵。經核定後房屋使用情形未再變更,日後無須重複申報。
專家提醒:提前規劃,合法節稅
房屋稅2.0時代,掌握關鍵日期、提前申報,是節省房屋稅最有效方法。尤其是多屋族、投資型房屋或使用性質變動頻繁的房屋,更要注意課稅基準日和開徵前40日申報,避免因錯過時限而多繳稅款。圖/google ma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