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換鎖跳過房仲成交,法官認證違約判賠!專家批:沒有契約精神的最壞示範
M傳媒房產中心/綜合報導
簽了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卻自己換鎖阻撓房仲帶看,還偷偷找別家仲介成交?士林地院近日一起判決,揭露了一名黃姓屋主的離譜行徑。專家直言,這不只是違約,更是完全無視契約精神、破壞市場誠信的最壞示範,應該讓更多消費者知道,這種行為的代價是什麼。
簽了專任約,卻刻意換鎖阻撓帶看
根據判決書,黃姓屋主在114年2月與房仲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委託期間至同年8月。然而,黃女在契約有效期間內,不僅想片面改成一般約,當原房仲要帶客戶看屋時,她竟稱「大門鑰匙斷了」,隨後直接更換門鎖,也未將新鑰匙交給房仲。
專家指出,專任委託的精神,就是賦予單一房仲獨家銷售權,屋主也有義務配合帶看。黃女此舉等於是簽了約卻刻意不讓房仲履約,不僅違反合約白紙黑字的約定,更讓房仲前期的行銷、廣告投入全部付諸流水。
專任期間內,找其他仲介成交
更嚴重的是,黃女在與原房仲的專任契約仍有效的情況下,另尋其他仲介公司銷售同一間房屋,並在114年8月成功以1088萬元成交。這已明確踩了專任委託契約中「不得自行出售或委託他人」的紅線。
法官在審理時也明確指出,黃女確實違反契約約定,判決她必須賠償違約金。雖然最終違約金從原求償的36.9萬元酌減至10.8萬元,但法官並非否定違約事實,而是考量原房仲未完成後續簽約過戶等流程,人力成本投入較輕微,才予以酌減。
屋主主張「沒給審閱期」,法官不買單
面對仲介提告,黃女辯稱簽約前未獲得合理審閱期,主張專任委託等限制條款應無效。但法官審酌,該合約僅4頁、20條,內容非繁雜,且黃女為40餘歲具正常智識的成年人,過去也有透過該仲介購屋的經驗,更在契約上親筆寫下「了解契約內容,提前簽約」並簽名,因此不採信其說詞。
專家表示,這點尤其值得消費者警惕。在契約上簽名,就代表同意內容,不能事後反悔,再以此為藉口試圖脫身。法院的認定,等於再次強調了「簽名即負責」的契約基本原則。
違約的代價,不是一句「想改一般約」就能解決
這起案件付出的代價很明確:10萬8000元的違約金。對一個透過其他仲介成交的屋主來說,等於賣屋收入直接少了一筆。
對於出售房屋的消費者而言,這不啻是一堂昂貴的課程。在簽署專任委託前,務必清楚了解其與一般委託的差異。一旦簽下專任約,就代表在合約期限內,你將獨家銷售權交給了這家房仲,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試圖走捷徑、繞過合約,最終付出的成本,恐怕遠比想像中來得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