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轉給子女,一定要繳贈與稅?情情代書:關鍵在「錢有沒有真的付」
文/嚴意情(情情來了)・明深地政士事務所主辦代書
最近好幾個客戶跑來問情情:「我把預售屋轉給兒子,是不是一定會被課贈與稅?」
情情每次都要先回答一句:不一定。關鍵不是「轉不轉」,而是「錢有沒有真的付」。
預售屋轉讓,移轉的是「權利」不是「房子」
很多父母以為,預售屋還沒蓋好,轉給子女應該沒什麼稅務問題。但國稅局的看法不一樣。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明確表示,預售屋在尚未完工交屋前,購屋人持有的其實不是房屋所有權,而是對建設公司「請求交付房屋的權利」。父母在交屋前將預售屋轉讓給子女,就是把這項「請求交付房屋權利」移轉給子女。
因為涉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移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原則上應向國稅局申報。
要免贈與稅,只有一個條件:子女「真的付錢」
很多民眾聽到「應申報」就以為「一定被課稅」,這是誤解。
國稅局說得很清楚:如果子女確實支付父母已繳納的工程款,而且能提出「自有資金來源證明」,經國稅局審認買賣屬實,就可以免課贈與稅。
反過來說,如果子女拿不出付款證明,或資金來源交代不清,即使雙方主張是買賣,國稅局還是可能認定為贈與,對父母課徵贈與稅。
情情舉個實例:王爸爸這樣做,免稅過關
臺北國稅局最近公布了一個實際案例:
王君於2025年5月10日購買預售屋1戶,總價3,000萬元。到了2026年5月15日,王君想將預售屋轉讓給女兒小美。截至轉讓時,王君已付工程款500萬元。
雙方約定:小美先支付500萬元給父親,後續剩餘2,500萬元價款,由小美直接支付給建設公司。
王君在交易後30日內,檢附小美的付款流程及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親屬間財產買賣案件。經審查確認屬買賣,免徵贈與稅。
這個案例的關鍵只有一件事:女兒確實拿出自己的錢,把父親已經付的500萬工程款「買下來」,而且有完整的金流證明。
情情提醒:資金證明要「從源頭」留好
情情在處理案件時最常遇到的問題是:錢付了,但證明不夠完整。
國稅局要的是「自有資金來源證明」也就是說,子女必須證明那筆錢是「自己的」,不是父母借的、不是父母先匯過來再轉回去的。
實務上,建議留存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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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匯款紀錄(子女匯給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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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存款來源證明(證明錢是子女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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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約定由子女承接後續價款的契約或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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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收款證明
這些文件,愈完整愈好,而且要從交易一開始就留,不要等到要申報了才回頭補。
情情總結
預售屋轉給子女,不一定會被課贈與稅。
只要子女確實支付父母已繳的工程款,而且能提出完整的自有資金來源證明,經國稅局認定為買賣,就可以合法免稅。
但如果拿不出付款證明,或錢根本沒真的付,國稅局就會認定是贈與,該繳的稅一毛都跑不掉。
有問題,記得在30天內申報、把金流留清楚,這樣才能省下不必要的稅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