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地也能退土地增值稅?稅務局解惑
【M傳媒房產中心/專題報導】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日針對自用住宅用地交易與退稅規定釋疑,提醒民眾,如果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再於兩年內購買新的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條件的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退還部分已繳土地增值稅,減輕置產負擔。
根據台中市稅局說明,若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後,兩年內重新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的地價高於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的差額,民眾即可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這部分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稅額。不過稅局提醒,若重購的土地在五年內再次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原退還的稅款則需追繳。
此外,稅局也特別說明了「自益信託」的適用情況。土地所有權人若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將該土地設立自益信託,且信託下的地上房屋仍由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作為住宅使用,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與重購退稅的相關規定,仍可申請退還原出售地的土地增值稅。與此同時,如果重購土地已取得退稅,且五年內辦理自益信託,並符合同樣規定,這與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不同,不會被要求追繳已退稅額。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強調,這項規定對於自用住宅土地買賣與重購的民眾來說,是一項財務上的彈性空間,也鼓勵民眾合法合理利用稅制資源。稅局提醒民眾,若對相關規定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利用市府稅務局電話(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詳細解說,或直接上台中市稅務局網站查詢資料。
專家建議,對於打算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土地的民眾,務必注意兩年的重購時限及五年的追繳規定,避免因超過期限或用途變更而造成額外稅負。正確理解並善用這項退稅規定,不僅能減輕購屋成本,也有助於資金規劃,更安心完成置產規劃。
這項政策展現地方稅務機關對民眾置產需求的支持,適用於符合條件的自用住宅土地交易,既保障民眾權益,也兼顧稅收公平,提供民眾靈活且合法的財務安排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