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賣車小心踩雷!南區國稅局:漏開發票補稅還罰款
M傳媒/綜合報導
公司名下車輛要出售,可不是直接過戶就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即使當初購車時的進項稅額沒有扣抵,出售時仍必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否則一旦被查獲,除了補稅還得面臨罰款。
案例直擊:甲公司賣車漏開發票 補稅又挨罰
南區國稅局近期在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一家甲公司出售名下自用乘人小客車,竟然完全沒有開立發票,也沒有申報營業稅,當場被認定違規,除了要補繳本稅,還得吃上罰單。
國稅局官員解釋,很多人誤以為「當初買車時不能抵稅,賣車時就不用開發票」,但這完全是錯誤觀念。
法規解析:兩件事要搞清楚
第一,營業稅:賣車就是要開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的進項稅額本來就不能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當初購入這輛車時,確實依法沒有申報扣抵,這部分沒問題。
但是,當公司要把這輛車賣掉,或是無償移轉給他人使用時,這就屬於「銷售貨物」的行為。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就必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跟當初能不能扣抵完全是兩回事。
第二,營所稅:出售損益要記得報
除了營業稅,出售資產的損益也要納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計算方式是以「售價」減除「資產未折減餘額」來計算損益。
舉例來說,如果公司賣車賣了50萬,但帳上還有30萬的未折減餘額,這20萬的差額就要列為出售資產收益,併入營所稅申報。如果賣價低於未折減餘額,則可以列報損失。
三種常見情境都要注意
南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最容易疏忽的有三種情況:
一般買賣交易:公司把車賣給別人,要開發票
無償移轉:就算沒收錢,把車送給他人使用,還是「視同銷售」,要開發票
獨資轉個人:獨資商號把車過戶給負責人個人使用,也要開發票
甚至連車輛報廢時,如果拿到回收業者的報廢款,這筆錢也屬於銷售行為,同樣要開發票報稅。
國稅局呼籲:儘快自動補報可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補充說明,如果公司過去有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卻漏未開立發票的情況,只要在未被檢舉、稽徵機關尚未調查之前,主動補開發票並補報繳稅款,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國稅局提醒,公司處理車輛過戶前,最好先確認相關稅務義務,不清楚的話可以向轄區國稅局或專業會計師諮詢,避免因小失大,賣一台車卻換來補稅加罰款的雙重打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