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繼承1000萬土地,為什麼有人可以少繳420萬遺產稅?
文/明深地政士事務所主辦代書 嚴意情
最近有位客戶拿著繼承資料來找情情,一臉困惑地問:「我爸爸留下來的土地,公告現值1000萬,為什麼國稅局說要全額課稅?可是我朋友家同樣價值的土地,聽說只課了580萬?」
情情一看,問題就出在那塊土地上到底有沒有「地上權」。
為什麼設定地上權可以減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解釋,繼承土地原則上是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的「公告土地現值」作為遺產稅計算基礎。
但如果這塊土地已經設定地上權給別人,代表這塊地的使用權已經歸他人所有,地主擁有的實質價值自然減損。因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及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可以扣除該地上權的價額後再申報,實際課稅金額就會明顯降低。
簡單來說,地上權會吃掉土地的價值,所以國稅局允許你把被吃掉的這部分扣掉。
三大估價公式,決定你能扣多少
地上權價額怎麼算?主要看契約怎麼約定,情情幫大家整理成三種情況:
第一種:有年限且有約定年租
依據設定的年限、租金金額,並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的「剩餘期間」來推算價值。
舉例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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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5年以下:以一年地租作為地上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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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5年至10年以下:以一年地租額的2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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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0年至30年以下:以3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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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30年至50年以下:以5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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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50年至100年以下:以7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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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00年者:以10倍計算
第二種:未約定使用年限
若契約沒有訂定年限,統一以一年地租額的7倍作為該地上權的估算價值。
第三種:未約定租金金額
若契約連租金都沒載明,則按「申報地價」的年息4%進行估價。
實例算給你看:1000萬土地如何變成580萬課稅?
國稅局舉了一個實際案例,情情算給你秒懂:
假設A先生過世時留有一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總計1000萬元。繼承人B先生在申報遺產稅時發現,這塊土地上設有「未定年限」的地上權,而且有約定租金,每個月是5萬元。
因為是「未定年限」的案例,依照法定公式,該地上權的價值應計算為:
5萬元 × 12個月 × 7倍 = 420萬元
也就是說,這筆地上權的價額可從公告現值中扣除,B先生最終只需以:
1000萬元 - 420萬元 = 580萬元
來申報這筆土地的遺產價值,直接省下420萬的課稅基礎,大幅減輕了稅負壓力。
另一個案例:每月地租100元也能扣
新北市記帳士公會分享過一個實際案例,甲君於110年7月1日死亡,遺留一筆公告現值7,128,000元的土地,上面設有未定期限的地上權,每月地租只有100元。
繼承人申報時,依法扣除地上權價值:
100元 × 12個月 × 7倍 = 8,400元
最後這筆土地只以7,119,600元計入遺產。雖然金額不大,但這筆錢本來就不用繳,不扣白不扣!
情情小提醒:先查謄本,別漏列可扣除項目
臺北國稅局提醒,民眾在辦理遺產稅申報前,應仔細查閱土地登記謄本中的「他項權利部」,確認是否設定地上權等權利負擔。
情情辦過太多案子,很多繼承人往往忽略這點,白白多繳了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稅金。
只要土地設有地上權,不論是已定年限還是未定年限,都有機會依法扣除地上權價額。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如果你對繼承土地的稅務問題還有疑問,歡迎來明深地政士事務所找情情聊聊。趁早規劃,總比繳了冤枉稅再來後悔要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