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土地過戶必須重新申請地價稅優惠,財稅局提醒納稅人把握期限
【M傳媒房產中心/專題報導】
近期有民眾向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詢問,配偶將土地贈與給她後,土地仍設籍居住且未出租或營業使用,是否需要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財政稅務局明確表示,無論土地原所有權人是否已享有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新取得土地的所有權人若符合自用住宅規定,仍需重新提出申請,才能享有優惠稅率。
依據地價稅相關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需符合三項基本要件:
首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必須在該土地辦竣戶籍登記;
其次,土地上住宅不得出租或用於營業;最後,土地上的房屋需屬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此外,還需符合兩項面積限制:都市土地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不得超過700平方公尺;
同時,土地所有權人及配偶與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全家僅限申請一處土地適用優惠稅率。
財稅局指出,王小姐的案例屬於典型情況:
雖然土地仍為自用住宅使用,且無出租與營業行為,但因土地所有權已變更為王小姐本人,因此必須重新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若納稅人希望當年度地價稅即可適用優惠稅率,申請需於每年9月22日前提出,即地價稅開徵40日前完成申請。若錯過期限,則優惠稅率將自申請次年起適用。
財稅局提醒,許多民眾容易誤以為土地過戶或繼承後,原先的自用住宅稅率會自動沿用,但實際上需依規定提出申請。
對於符合資格的納稅人,及早申請不僅可確保地價稅優惠權益,也避免因逾期申請而延後享受稅率優惠,影響年度稅負。
若民眾對自用住宅地價稅申請程序、資格條件或相關規定有疑問,可撥打臺南市財政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由專人提供諮詢協助,或透過該局官方網站(https://www.tntb.gov.tw)查詢最新資訊與申請方式。
專家提醒,土地過戶後的地價稅優惠非自動延續,務必留意申請期限,避免因疏忽而多繳稅負,尤其是年底土地或房產贈與案件頻繁,納稅人更應提前規劃,確保自用住宅稅率順利適用,達到節稅與權益保障的雙重目的。圖/google ma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