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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期間賣房、提款小心了!國稅局緊盯「死亡前財產異動」

重病期間賣房、提款小心了!國稅局緊盯「死亡前財產異動」
M-news 重病期間賣房、提款小心了!國稅局緊盯「死亡前財產異動」 【M傳媒房產中心】 父親過世前一個月,家屬緊急將他名下一棟房子賣掉變現,以為能省下大筆遺產稅。沒想到國稅局一紙補稅通知單寄來,連同罰鍰...

重病期間賣房、提款小心了!國稅局緊盯「死亡前財產異動」
【M傳媒房產中心】
父親過世前一個月,家屬緊急將他名下一棟房子賣掉變現,以為能省下大筆遺產稅。沒想到國稅局一紙補稅通知單寄來,連同罰鍰,要繳的稅金比原先預估的還高出數百萬。

許多人誤以為,只要在長輩過世前將財產處理掉,就能合法節省遺產稅。但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最近透過實際案例鄭重提醒:如果被繼承人在「重病期間」處分財產或提領大額款項,而繼承人無法清楚證明資金用途,這筆錢很可能會被「打回原形」,全數計入遺產課稅。

重病期間的財產異動,國稅局查最嚴

國稅局強調,稅捐機關在查核遺產稅時,會特別著重審視被繼承人臨終前的資金流向。一旦發現有「大額」、「密集」或「異常」的提款、轉帳或財產交易,就會啟動嚴格的調查程序。

關鍵在於「行為能力」的認定。稽徵機關會向醫療院所調閱病歷,確認當事人在進行財務行為(如簽約賣屋、臨櫃提款)時,是否仍具備清晰的意識與自主處理事務的能力。

如果查證結果顯示,被繼承人當時已處於意識不清、無法表達意願或長期昏迷的狀態,那麼這些財務行為的「真實性」與「有效性」就會被打上巨大問號。

真實案例:昏迷中如何賣房?國稅局舉了一個極具警示性的真實案例:

甲君在去世前一個月因重病住院,期間其名下一筆市價約 1000萬元 的房產被出售。然而,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繼承人僅申報了約 50萬元 的銀行存款。

國稅局覺得事有蹊蹺,立即展開調查。他們向醫院查證後發現,甲君在所謂「出售房屋」的時間點,實際上已處於「昏迷狀態」,根本不可能親自或授權他人處理如此重大的財產交易。

儘管繼承人事後辯稱,這1000萬元是用於支付龐大的醫療費用與購買營養品,但最終僅能提出約200萬元的相關單據作為證明。

結果:由於繼承人無法合理解釋其餘 800萬元 巨款的具體去向與用途,國稅局認定這筆出售房產的所得,實質上仍屬於甲君的財產。
因此,800萬元被全數併入遺產總額,補徵遺產稅外,還因短漏報遺產額而加處了罰鍰。

繼承人的核心責任:舉證資金用途
這個案例點出了遺產稅申報中最關鍵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環:舉證責任。
當被繼承人生前(特別是重病期間)的財產發生異動時,法律上的舉證責任落在繼承人(即納稅義務人)身上。繼承人必須有能力向國稅局說明並證明:
這筆錢「為什麼」動用? (例如:支付醫療費、清償債務、贈與等正當理由)
這筆錢「怎麼用」掉的? (資金的最終流向)
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 (所有相關的收據、發票、合約、匯款紀錄等)
如果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與確切證據,國稅局將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及相關規定,直接將該筆財產「視為遺產」,要求課稅。

國稅局給予納稅人兩大明確建議:

妥善保留所有支出證明
對於被繼承人生前,尤其是重病期間的任何大額支出,務必保留完整的醫療收據、看護費用契約與收據、購買藥品或營養品的發票、債務清償證明等文件。每一筆錢的流出,都應有相對應的單據作為軌跡。

誠實為上策,據實申報
如果某些款項確實無法追溯用途或取得證明,最保險的做法就是直接將該筆金額誠實地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雖然會多繳一些稅,但可完全避免事後被國稅局查獲,從而面臨 「補稅 + 罰鍰」 的雙重損失(罰鍰通常是漏稅額的1至2倍)。

這個案例清楚揭示了國稅局查稅的邏輯:
他們關注的不是「財產在不在名下」,而是「實質的經濟利益是否在臨終前被不當移轉」。在重病這個特殊時間點,任何財產的減損都會被高度懷疑是為了規避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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