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去國外簽約就不用繳稅?稅務局直球對決:印花稅躲不掉,補稅照來!
【M傳媒房產中心/報導】
「只要不是在台灣簽的,就不用繳印花稅?」這種在商務圈、工程圈私下流傳的「省稅撇步」,最近被地方稅務機關直接打臉。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提醒,《印花稅法》看的是交易實質,不是簽名地點,就算刻意跑到海外簽約,只要交易核心在國內,該繳的稅一毛都跑不掉。
依《印花稅法》規定,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書立、交付或使用的應稅憑證,都屬於印花稅課稅範圍,包括銀錢收據、動產買賣契據、承攬契約,以及不動產的典賣、讓受與分割契據。其中,最常被「動腦筋」的就是承攬契約,依法應按契約所載總金額,以千分之一稅率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若納稅人是基於取得租稅利益的目的,刻意採取非常規交易手法,卻達到與一般交易相同的經濟效果,這類行為已落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所規範的實質課稅原則。換句話說,形式怎麼包裝不重要,重點是「實際在幹嘛」。
舉例來說,若契約雙方都是國內廠商,工程或服務內容也明確在台灣履行,卻刻意相約到海外簽約,主張「不是在國內書立」,藉此規避印花稅,稅捐機關仍可依交易事實認定,補課印花稅,甚至進一步查核是否涉及逃漏稅行為。
稅務機關也提醒,近年跨境簽約、雲端文件、電子簽署日益普及,但這並不代表稅負可以「數位消失」。只要契約在國內交付、使用,或履約行為明確發生在台灣,印花稅就不會因為簽約地點改變而自動免除。

